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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角度下的反洗钱风险

时间:2024-04-24

文/储小娜 编辑/韩英彤

单证角度下的反洗钱风险

文/储小娜 编辑/韩英彤

在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OFAC制裁趋严的大背景下,实务单证人员都应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蛛丝马迹,确保有效防范高度可疑的洗钱交易。

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洗钱问题随着全球贸易的一体化而日趋严重,令各国监管当局防不胜防。其中的信用证洗钱风险尤其值得关注。基于信用证操作规则UCP600的特殊性,利用信用证可以将洗钱行为深深地隐藏在各种交易细节中。这使得防范洗钱风险成为国际结算单证人员不得不面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尝试着从单证实务角度,发掘构成洗钱的常见疑点及其识别方法,进而深入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这些洗钱风险。

参与角色

一笔信用证业务的发生,至少需要受益人、申请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四方角色参与,再复杂些还会涉及偿付行、转让行、第二受益人、第二通知行,以及付汇时的账户行、议付行或其他对单据叙做融资的银行,如福费廷包买行等;如果再加上涉及运输的船运公司、航运公司或货代公司,以及收货人、发货人等,参与的角色会更多。这么多角色参与其中,很多又位于不同国家,彼此都处于互不了解状态,再加上UCP600一直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等于为洗钱行为构筑了天然的保护屏障。这就需要单证人员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不能单单从单据表面审核是否相符,还需要厘清每笔信用证业务背后涉及的整个贸易流程,尤其是参与角色的各方关系。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单证人员应有效利用反洗钱和国际经济制裁高风险敏感国家或地区参考名单进行风险识别。银行总行往往会根据OFAC官方网站的信息,不断更新制裁名单。OFAC制裁是美国发起的经济贸易领域制裁。鉴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结算货币,OFAC制裁目前被普遍认为是范围最广、惩罚力度最大、渗透程度较深的制裁,对各国银行产生的影响也最大。因此,银行做任何单证业务前都需严格对所有的参与角色进行名单筛查。

其次,经办银行无论处于信用证的哪个环节(比如开证、通知、转让或融资等等),都不仅要对信用证的所有参与银行如开证行、通知行、转让行、议付行进行名单识别,还要细致到附属角色,比如偿付行、账户行等。因为根据OFAC的“长臂管辖原则”,即使外国金融机构涉嫌违反美国有关法案的规定,只要上述机构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或在美国境内开有账户,原则上美国法院都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

最后,从非银行参与角色的角度,除了对主要的申请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进行名单筛查外,还应细致到所有的附属角色,如船公司、发货人、保险公司等。以OFAC制裁项目下的最新SDN名单为例,不仅涵盖进出口贸易商,还包括航运公司、货运代理等机构,甚至细致到具体船只、飞机等。

另外,若能开发出黑名单管理系统嵌入到业务操作系统,通过关键字段匹配对操作人员予以提示,则可以大幅提高制裁名单的使用效率。

货物(FIELD 45A)

信用证的核心是货物。反映货物的标的物是货物描述,价格和运输单据。通常涉及到洗钱用途的信用证有以下种表现形式:

一是单价或者总价特别离谱,严重背离市场价值。实务中,应特别警惕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的信用证,一旦发现此类型单证,应高度怀疑这是洗钱行为。

二是货物种类进入SDR名单,比如涉及恐怖主义的危险武器或化学品。鉴于一些危险货物的专业术语都相当复杂,而单证人员又非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为了避免有漏网之鱼,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网络搜索,来查明货物的具体类别。

三是运输单据的货描。上述两种类型一般会体现在信用证45A域,因此通过45A域就可以大致判断出其是否是洗钱信用证。与前两种类型信用证相比,这种只能通过运输单据货描来判断是否洗钱的信用证隐藏得更深;因为其45A域都显示是正常货物正常单价,其猫腻主要体现在运输单据如提单的货描上。通常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货描洗白。由于运输单据是独立第三方出具,其对货描相对客观。但如果货物是危险武器或危险化学品,犯罪分子可能要求运输公司使用统称比如化学品打擦边球。因为UCP600规定运输单据可以使用与发票货描不相矛盾的统称(IN GENERAL TERMS),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空集装箱运输。即提单显示货描是正常的集装箱,但集装箱内没有任何货物,这是典型的虚构贸易洗钱。三是如果连运输公司都是洗钱团伙中的一份子,则会连货描都彻底洗白。解决的方法就是上述提过的名单查询。

付款期限

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谈判地位一般决定着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大额贸易或者设备信用证都需要分期支付。如果此类型信用证采取即期付款,应怀疑有洗钱可能。因为缩短付款周期可以减小洗钱被识破的风险,或者能规避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管制。

与之相对应的是,很多洗钱用途的信用证经常开立成延期付款的类型,以便其到银行叙做融资,比如押汇、福费廷等。因为如果银行给其提供了融资,就能更加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以前的“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如果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叙做了福费廷或贴现等善意融资业务,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偿付义务。但由于出现了最新的OFAC“长臂管辖原则”,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遭到根本性的破坏,任何处于洗钱链条的银行都不能独善其身,其可能会受到美国法院的起诉或罚款,从而蒙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所以银行应谨慎对待单证业务的融资请求,以确保自己不被无辜地卷入洗钱风暴。

信用证类型及所需单据(FIELD 46A)

实务中常见的洗钱高风险信用证是转让信用证和红条款信用证。由于UCP600规定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不止一个第二受益人,且其之间相互独立,而实务中又往往存在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不在同一地区,转让行与交单行也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所以洗钱团伙经常会钻转让证的参与银行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空子,以诸如开证时特别声明本证可多次转让,或罗列多个第二受益人并辅之以复杂的回转操作等方式,来模糊甚至掩饰不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从而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经办银行作为转让行时应严格审核信用证流程中的每一参与方。

对于红条款信用证(R E D CLAUSE L/C),洗钱行为会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只需提交收据证明或装船承诺等类似单据,就可从银行先行获得款项。这对银行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所以银行如果收到此类型的信用证,应仔细对其甄别,比如看其预收款所需单据是否包括正规船运公司或仓储公司的订舱单。还有一种是打包贷款信用证,受益人只要凭收到的信用证而无需任何单据,即可从银行先行融资,获得款项。银行应在融资前对信用证仔细辨别,以免因为疏忽而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贷款发放后,融资行还应再关注其后续的交单和支款情况。

另外,通常一笔真实的信用证货物贸易会涉及到很多类型的检验,比如质量证明、数量证明、产地证明、免疫证明等,这都需要相关的独立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官方机构来出具。但如果犯罪分子只是洗钱用途,其所需的单据通常比较简单,比如仅包括发票、箱单和非物权单据等,基本不会涉及到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单据;或者就算需要某种类型证明,也只是由受益人、申请人出具,而非由独立第三方出具。这些都应该作为进行进一步核查的疑点。当然,为了更好地隐藏洗钱行为,也存在由某独立检验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但此机构很可能也是洗钱团伙链条中的一员。这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法还是要靠第一步的名单查询。

总而言之,在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OFAC制裁趋严的大背景下,无论从合规经营保护银行自身的微观角度,还是从维护全球金融安全打击洗钱犯罪的宏观角度,单证人员都应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蛛丝马迹,坚决对高度可疑洗钱交易“SAY NO”,并根据情况适时向当地监管当局报告。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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