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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家“好”的信用证通知行

时间:2024-04-24

文/梁佳丽 编辑/白琳

做一家“好”的信用证通知行

文/梁佳丽 编辑/白琳

银行可在通知信用证时附带专业审证服务,出口企业给专业服务以合理的定价,银企携手共同增强出口企业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知信用证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础业务环节。它是指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审核其表面真实性后,向受益人做出通知的行为。根据UCP600第九条关于“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的规定,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包括:一是核实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二是确保通知内容准确反映收到的信用证,三是不予通知或无法核实表面真实性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除此之外,UCP600并未对通知行处理信用证通知的操作细节加以规定。

“好”的通知行至关重要

跨国贸易发展至今,绝大多数银行都能够为客户提供信用证业务服务。近些年来,国内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此类业务。可以成为信用证通知行的服务提供商如此之多,出口商又该如何选择信用证通知行呢?

前面已提到,惯例对信用证通知这一操作过程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实务中,不同银行对信用证通知业务的处理标准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的处理却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案例看到信用证通知处理对整个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影响。

案例:出口商A公司新开发了一家位于乌克兰的D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同时提供了B银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不久,B银行收到一份申请人是D公司的信用证,B银行根据惯例要求证实了信用证真实性后把信用证通知给A公司,A公司遂及时安排了发运和交单。B银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含有一个软条款,要求提供D公司签字的合格证明。但由于交单期临近,A公司无法及时获取该证明,导致只能带不符点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果然因此拒付,申请人趁机压价,最后A公司损失了部分货款。

之后A公司换了C银行作为通知行。C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核了信用证条款,把不利于A公司的地方都作了详细提示。A公司拿到信用证后很着急,怕又像上一次一样被D公司压价。C银行提醒A公司暂缓发货,先与申请人沟通修改不利的信用证条款。起初D公司不同意修改,但由于A公司坚持修改条款后才发货,D公司最终按照要求修改了对A公司不利的条款。A公司按时提交了相符的单据,顺利收回了全部货款。至此,A公司决定将所有的信用证通知业务转到C银行办理。

上面的例子中,B银行的操作并没有失误,它只是没有提供额外的服务。但有的出口商对信用证业务一知半解,对他们来说,找一家像C银行这样服务好又专业的通知行,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并能更好地避开风险。

看信用证通知服务做得到不到位,可以看以下三点是否审核到位:来源真实性审核、条款合理性审核、交单便利性审核。

如何做一家“好”的通知行

提供信用证服务的银行那么多,怎样才能成为一家让出口商放心的“好”通知行呢?其实不难,看信用证通知服务做得到不到位,可以看以下三点是否审核到位:来源真实性审核、条款合理性审核、交单便利性审核。

一要审来源真实性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想要取得一份可靠的承诺,承诺的真实性和承诺人的信用很关键。因而,“好”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先审核信用证是否确实由开证行发来,同时对开证行本身资质做一定的判断。在目前的技术背景下,一般通过SWIFT加押电文直接开立的信用证,真实性都较有保证;如果没有用加押电文的形式开立,则要通过加押电文进行核实。但也不能完全迷信加押电文,如果通过层层转递已经无法确定原始开证人的身份,那么即使是通过加押电文收到的,仍要多留一个心眼,以防某一“前手”偷偷挖下了陷阱。曾有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遇到过以下情况:骗子机构通过非加押电文MT999假冒知名银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某银行转通知;该通知银行未经核实即以加押电MT799转通知给第二通知行,第二通知行又以加押电MT799继续转通知给第三通知行。此时,实际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的第三通知行已无从得知原始开立的信用证是未经加押的MT999电文,而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出口商则根据信用证要求发货并交单。此后如石沉大海,直到交单行向开证行催收方才知晓“开证行”被冒用了。信用证真实性审核之重要可见一斑。

此外,开证行本身资质审核也很有必要。一家有众多不良记录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相信很难让出口商放心交单。根据惯例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承担信用证下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对相符交单必须承付,不论开证行是否能够得到申请人的偿付。然而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产不足以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或者开证行不按惯例规定行事,随意拖欠和拒付款项,那么任何完美的规定和承诺都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因此通知行可以平时多留心记录各家对手银行的业务合作情况,并通过外部信息供应商查询开证行的信用评级和资信状况,加强对开证行信用状况的判断,做好合理提示,帮助出口商更好地评估风险。

二要审条款合理性

所谓条款合理,是指信用证提出的对单据的要求和其他规定,受益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能予以满足。国际商会虽然一贯强调信用证是一种付款工具而不是拒付工具,但仍无法避免一些申请人或开证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里设置一些或明显或似是而非的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比如要求提供申请人签字的单据,要求部分物权凭证提前寄给申请人,要求验货后再行付款,甚至声明“本信用证是可撤销的”等等。这一类的条款有时候出现在单据条款中,有时候出现在附加条款中,也可能出现在付款期限和银行指示中。总之,任何一处容易忽略的角落,都可能包含此类“陷阱”条款。非信用证专业人员出身的出口商,很难对此类条款做出判断。

实务中最常见到的情况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因未仔细审证,在交单到银行后,交单行或议付行审核单据时发现因信用证条款问题产生不符点。此时再要求修改信用证往往已经来不及,而且由于货物已发运,交单期临近,受益人已失去与申请人协商信用证条款的筹码。银行业务人员如果能够帮助出口商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及时发现并提示“陷阱”条款,使出口商能预留出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时间和空间,就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三要审交单便利性

通知信用证,说到底是为了顺利交单。做好以上两步审核之后,还需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方式是否便利。通常来说,为了方便受益人交单,信用证会规定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作为兑用银行,尤其是议付信用证。但有一些开证行,喜欢把兑用地点定在开证行柜台,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受益人不少风险,包括过交单期的风险、单据寄丢的风险、换单困难的风险等。有的开证行要求单据寄往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并非寄往开证行。有的开证行会在信用证中遗漏邮寄地址或者使用十分简略的地址,也会为后面交单造成不便,增加丢单的风险。

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加强对以上提及情况的审核和研判,尽早提醒出口商,可以帮助出口商尽早联系开证行澄清条款,合理安排制单时间,避免错过交单期。

营造良好的信用证通知审核大环境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仔细审核信用证通知可以为后续交单服务,对顺利收款大有裨益。那么,为什么找到一家“好”的通知行并不容易?

国内银行的信用证通知收费十分低廉,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收费标准是200元人民币一笔,对于议价能力强的客户,许多银行甚至是免费通知。对于这种“完全不挣钱”的业务,一些银行会选择“底线服务”,“人力投入最小化”就不难理解了。然而这样一来,实际上可能会造成银行和出口商双输:出口商为了节省九牛一毛的费用失去了重要的审证服务,很可能会导致后面交单产生更大的损失;银行方面,则无法利用具备审证能力人员的专业服务实现增值服务收益。

为了打破这一困局,银行不妨多跨出一步,在通知信用证时附带专业审证服务,在外贸疲软的环境下助出口企业一臂之力;同时也建议出口企业放远眼光,给专业服务以合理的定价,银企携手共同增强出口企业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国际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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