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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

时间:2024-04-24

文/龙勇 彭伟国 编辑/谢松燕

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

文/龙勇 彭伟国 编辑/谢松燕

跨部门协同监管是外汇业务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但从实践来看,由于顶层政策指引不足、制度保障力度薄弱以及监管部门协作意愿不强等,导致成效不佳。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

协同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是顶层政策指引不足。国务院层面未针对跨部门涉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出台指导意见,各部委层面也未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流程等事项。由于缺乏顶层政策指导,当前“碎片化”的合作方式导致监管部门间未形成正式、全面、统一和稳定的协作机制,地方监管部门间协同监管合作难以推进。

二是制度保障力度薄弱。目前,跨部门间协同监管合作常以备忘录形式进行,其实质是一种协商机制,法律约束力不够,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同时,缺乏约束惩戒机制,部分联合监管措施难以有效执行。如某 B 类企业前往相关部门要求打印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时,被要求提供B类企业证明,但《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 年第52 号》明确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 类和C 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三是部门间协同监管意愿不强。各部门分管业务领域不同,相互间沟通联系程度不一,导致部门间习惯单线协作,未形成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协同监管

一是统一跨部门协同监管顶层政策。建议涉外的各个部委联合制订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指导意见,为协同监管提供顶层政策依据。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问题,通过联合发文来明确协同监管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流程等事项,为地方部门间协同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搭建数据与信息共享平台。应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按照部门间业务监管顺序,建立集海关、国税、工商、商务和外汇等多部门监管信息于一体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跨部门监管的技术支撑,增强异常业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三是建立协同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签署部门间联合监管责任书,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履行信息共享义务或不执行联合监管规定等行为,应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确保跨部门协同监管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外汇局汕尾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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