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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付款申报制度再优化

时间:2024-04-24

文/李玲青 编辑/丁小珊

涉外收付款申报制度再优化

文/李玲青 编辑/丁小珊

新出台的27号文,通过明确申报原则和简化申报流程,减轻了申报主体和银行的负担;同时,也对银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5年7月1日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明确申报原则和简化申报流程,切实减轻申报主体和银行的负担;同时,实现对原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整合。

《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以原《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为基础,并整合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报原则、申报流程、申报内容要求、外汇局职责和附则共六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全面规范涉外收付款申报流程。《实施细则》从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支出申报、数据修改以及逾期未申报处理等五方面对申报流程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如,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流程涉及新建、修改以及停用三方面;涉外收入和支出申报流程对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申报时点、不同申报方式下的程序进行了说明;数据修改流程明确了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职责;逾期未申报处理强调了“不申报、不解付”措施的具体流程等。

第二,提高免申报限额,扩大免申报范围。一是将免申报限额由3000美元(含)提高至5000美元(含);二是将免申报范围由非货物贸易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扩大至所有交易类型的对私收入和支出(但非居民跨境收付款数据的申报除外,因为按现行要求,非居民跨境收付款均由银行代其申报在固定的交易编码项下)。至于免申报限额提高、范围扩大带来的影响,可以2013年为例,涉外收入免申报金额由85亿美元提高至约162亿美元,占涉外收入总金额的比例由0.25%提高至0.47%;免申报笔数由743万笔增加到约1027万笔,占比由19.8%提高至27.4%。涉外支出免申报金额73亿美元,占涉外支出总金额的0.29%;免申报笔数247万笔,占涉外支出总笔数的18.8%。上述数据表明,免申报限额提高、范围扩大后,免申报部分在金额上仅占全部涉外收付款的不足1%,因而对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的质量影响不大;而免申报笔数的占比却在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间,因此可以大大减轻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第三,全面认可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并简化申报要求。以往的国际收支申报方式为:纸质申报或外汇局提供的针对机构的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涉外付款的电子单据申报方式需要事前备案。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办理业务电子化程度的提高,银行推出越来越多新的便利客户的业务受理方式,如网上银行、银行电子终端、手机银行等。为适应这一变化,《实施细则》完全认可了电子单据申报方式:一是将银行和客户通过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范围,由涉外支出扩大至涉外收入和支出;二是取消了对开办电子单据申报业务的事前备案;三是为节约银行成本,提高申报效率,取消了电子单据申报仍要打印纸制凭证的要求,仅要求保留电子数据以供事后核查。从近几年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情况看,银行在实际操作层面可以较好地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各分支局亦可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及时发现申报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降低对电子单据的申报要求,既有利于减少银行成本,也不会影响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四,明确并细化重要信息的申报要求,增强可操作性。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践,为便于银行操作,《实施细则》对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和对方收付款人国别等重要申报信息的填报原则及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也对实际操作中一直存在难度的“居民个人”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根据意图或实际居住时间认定居民或非居民调整为“按照身份证、永久居留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进行判定,大大增强了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和认定结果的稳定性。

银行应做好政策调整后的配套工作

为提高申报主体和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意识,防止出现虚假申报等问题,《实施细则》实施后,银行有四方面工作需要跟进:

一是应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是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之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影响到外汇局对外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及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而会影响到统计的公信力。它对形势分析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而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质量也被列为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屡次出现严重申报错误的申报单位,外汇局将发出风险提示函,或约谈,或进行现场核查。

二是应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各银行应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于《实施细则》对申报内容等重新进行了修订,银行自身系统、银行与外汇局的对接系统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对此,各行应尽早做好相关调整工作。首先,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企业类型项增加自贸区标识,外汇局已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如银行还未调整接口,则需手工填写某些新增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而自贸区标识的正式启用,则需待自贸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发布相关规定;过渡期间,原有纸质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继续使用。其次,银行应调整内部系统,以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提高免申报限额的要求;如果银行不调整申报限额,亦不算违规,但所有已申报信息都将纳入核查范围。此外,外汇局将于近期集中处理申报日期在7月1日之后并符合免申报条件的申报信息逾期问题。

三是应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银行应本着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了解自己的客户,督促、指导申报主体及时完成申报,并审核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银行也应确保涉外收付款基础数据的完整性,检查银行与外汇局的接口程序是否涵盖了所有需要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的相关业务。

四是应继续加强申报意识,保持对国际收支申报的敏感性。随着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银行应对新业务是否需要纳入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保持敏感性,出现新事物、遇到新问题应及时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以确保国际收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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