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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涉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时间:2024-04-24

文/王新军 范维强 马楠 编辑/丁小珊

构建涉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文/王新军 范维强 马楠 编辑/丁小珊

为了更好地服务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对涉外企业出口退税实施分类管理。在外汇管理领域,构建科学的分类管理和调控机制是外汇管理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是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主体监管和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必然要求。

体系构建的实践

课题组成员:努尔麦麦提毛向东 杜勇 安鹏

构建涉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是落实外汇局“五个转变”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银行切实落实“展业三原则”,同时也有助于形成部门间的监管合力。综合评价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一体化、本外币一体化、外汇局与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一体化的原则,借鉴征信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全面记录社会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思路,在充分考虑合法性的基础上,全方位收集涉外企业异常行为和违规信息。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形成完整、系统的负面信息及风险提示清单,定期在各外汇管理系统中发布,供各级外汇局、银行参考;同时,有选择地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并构建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奖优惩劣,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企业负面信息采集

企业负面信息清单包括企业所有外汇收支行为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可疑行为。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汇局非现场监测渠道。这是负面信息采集的最主要渠道。工作人员从外汇局业务数据库中筛查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对重要监测指标设立预警阈值,及时识别涉外企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隐患,并进行违规提示。二是外汇局现场监测渠道。主要包括外汇局现场检查发现的涉外企业违规、违法信息,从检查对象看,具体包括在对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信息、在对银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信息,在对金融市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对居民个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规问题等;从外汇业务种类看,主要包括经常项目违规信息、资本项目违规信息、服务贸易违规信息等;按违法行为可划分为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使用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及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等。三是银行渠道,主要指制度层面规定的银行需上报的各类异常情况及线索。如日常柜台业务办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银行自身非现场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银行接受内外部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等。四是相关监管部门渠道。该渠道主要包括两种模式:其一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外汇局通过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获得征信系统采集的司法、行政执法、中介等企业负面信息;其二是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违规信息的获取范围、义务和责任,采取定期采集方式,获取其他监管部门信息。

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是由外汇局根据上述渠道采集的企业负面信息,并按照一定标准,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综合评分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得分(百分比)=∑各项负面信息清单涉及的金额合计(折美元)/评价期企业所有交易金额(折美元)。如果同一负面信息违反多个规定或同一类型业务多次出现负面信息,应分别加总。根据综合评分,外汇局给出综合评价意见。综合评价意见包含以下两部分:一是企业负面信息清单,管理部门依据真实、完整、全面的原则列出,具体内容包括负面信息发生时间、金额、内容、合理阈值范围、违规或可疑级别等;二是外汇局综合评价意见,即根据上述评价方法得出的评级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发布及运用

综合评价结果的发布,采取逐级汇总方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全国层面负面信息、评价结果,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定期公布,并针对不同信息利用对象,规定不同的发布频率和内容。例如,评价主体开户银行,可实时查询详细的外汇局评级意见及负面信息清单;非评价主体开户银行,可实时查询外汇局评级意见;外汇局根据与人民银行、海关、商务、税务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总对总方式,定期提供各涉外企业的综合评价意见;对于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负面信息,信息管理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公众发布,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

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主要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在外汇局层面。外汇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守法者、约束可疑者、惩戒违规者”的正向激励机制。对AA类、A类企业,为其提供便利化政策,在业务流程、材料要求上给予一定程度的简化,并适当放宽其非现场监测频率。对B类企业,限制其部分业务办理。例如:在货物贸易项下,B类企业不得办理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等;在资本项下,对B类企业资本金和外债收/结汇的次数、金额加以限制,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业务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对C类企业,则要求所有业务均需事前登记或核准,监管部门对其坚持事前控制原则。二是在银行层面。银行需依据负面清单,自主判断涉外企业的风险程度,结合“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为涉外企业有选择、有重点、有区别地提供外汇服务,以加强银行动态分类管理工作。三是在其他监管部门层面,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供给人民银行、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从而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激励惩戒力度。

落实体系构建的配套措施

一要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政策保障体系。要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突出外汇局的主导作用,协商制定涉外企业综合评价的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违规信息采集程序、发布使用范围等。外汇局应充分利用自身掌握企业涉外资金流信息的优势,明确自身在涉外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各级分支局在具体执行中的定位和分工,结合主体监管的推进实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施行。

二要加强系统建设,强化非现场监管手段。外汇管理部门应结合主体监管的相关要求建立综合评价利用服务平台,设置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数据接口,根据制度要求实时或定期采集各部门统计的企业负面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应设置信息采集、分类结果、信息使用、权限审批等模块,区分不同信息的使用权限,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针对不同信息使用者和信息场景区别,发布分类结果和负面信息,确保企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要强化宣传培训,从多个层面保障综合评价工作的质效。对外汇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的专项培训, 应加强其对征信、法律、国际贸易、会计、财务、审计等知识的掌握,提升其对涉外企业主体指标的分析能力和现场检查能力,并降低法律风险;对综合评价涉及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宣传,应重点增强其对涉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整体认识;对银行业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应包括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要求、异常线索上报、分类结果负面清单使用等内容,提高银行真实性审查的意识,以及线索发现和分类结果运用的能力,并通过建立漏报惩罚机制,引导银行配合做好涉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公众开展的相关工作宣传,应立足于深化社会对综合评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外汇局潍坊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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