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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简化砂石粘土矿业权审批手续

时间:2024-04-24

兴安盟简化砂石粘土矿业权审批手续

今年以来,兴安盟国土资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起草了《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业权管理工作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主要从六个方面简化砂石粘土矿业权审批手续。

一是“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再设置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砂石粘土矿山企业,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将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二是全面提高建筑材料用矿产资源准入门槛,新立矿山要求建筑用石材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粘土、页岩不低于6万吨/年,矿山开发服务年限一般控制在3~6年。

三是以旗县市政府为主体,由盟国土资源局授权旗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矿权出让。

四是将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并编制,由盟国土资源局委托兴安盟矿业协会进行评审,一次性缴存价款,分类核定资源补偿费。不再另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等相关报告,保证金按最高标准定额征缴,出让年限到期后,矿权无偿收回。

五是重点工程项目急需配置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各旗县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以政府会议纪要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及取料地区和时限,由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委托的部门)向项目所在地重点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或旗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缴存生态恢复保证金后,可进行开采,矿山闭坑后,由各旗县市政府负责督促取料单位对开采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可返还保证金,批准取料年限一般应确定在2年以内。

六是确需在商业探矿权和自治区政府勘查项目内配置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盟国土资源局积极协调探矿权人和自治区基金管理中心,在不影响多金属勘查情况下,争取探矿权人和自治区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在探矿权内采取“一事一议”形式配置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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