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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渴望得到“救助”——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救济手段探讨

时间:2024-04-24

一、P2P平台渴望得到“救助”

自2007年以来,P2P业务飞速发展,业务模式日趋成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也有大量的问题平台涌现,对行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规范P2P借贷业务,2015年国务院、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互联网整治办也先后印发文件,先后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P2P平台的“身份”也得到了明确,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以此同时,P2P行业自身也在努力推进规范化。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市网贷协会成立,制定了协会章程,发布了协会自律公约等自律文件,从产品登记、信息披露、信息共享、内部交流等方面开展自律工作。2018年8月9日,北京市网贷行业发布《北京市网贷行业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联合声明》,从自律承诺、甄别不良行为、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抵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及失信关联人等方面出发,倡导共建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综上,P2P借贷行业现在已基本形成了“监管+自律”的行业规范体系。笔者认为,P2P平台作为借贷业务环节中的重要机构,其的良性生长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良好发展至关重要,在这个关键时刻,应加大对P2P平台的全面“救助”,挽救危机中的P2P平台,维护P2P借贷业务生态环境。

二、P2P平台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尽管这11年中P2P借贷业务的发展充满曲折,但是,其在惠普金融、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P2P借贷业务作为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了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弥补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门槛低、程序便捷,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途径。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国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有1504家,P2P网贷贷款余额为9610亿元。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2018年6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1816亿元,而P2P网贷贷款2018年6月份交易额为1535亿元,已经可以占据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十分之一了。

其次,P2P借贷业务掀起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潮。行业内通过不断的技术更迭,提高了身份信息验证和电子合同签署速度,使得客户从申请到获得借贷资金的时间短,投资者的需求也能快速匹配。同时,P2P平台也在提高信息安全建设,多种面部静态、动态身份校验程序落地,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方案落地等,对未来金融改革、金融科技的革新有着重要的实验意义。

第三,对投资收益的需求和对资金的需求相互结合和对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很多有资金盈余的投资者在P2P市场上获得投资收益,越来越多的 “借款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商户通过P2P借贷获得融资,得以开拓业务。

第四,P2P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配套机制的完善。P2P借贷业务模式的不断成熟,推动了征信体系的完善。比如,在“网贷天眼”、“网贷之家”建立的问题平台查询机制,推动了黑名单机制的完善。同时,行业内也正在针对第三方大数据征信机构采集征信信息时,存在的完整性、及时性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标准,来推动对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完善。另外,由于各平台采集借款人的信息字段不同,保存方式不同,可能会造成的信息泄露问题,行业内也正在推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设。

三、P2P平台救济手段探讨

2018年7月以来,各种暴雷P2P平台的新闻不断,这些都是多方面的保护投资者的方案,尚缺对P2P平台的“救济”政策。鉴于P2P平台发挥的重要作用,笔者从监管和自律机构、P2P平台自身和第三方的多角度出发,探讨对P2P平台救济的手段,并呼吁多方加快对P2P平台的救济,以保障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加速推动P2P平台和托管银行对接

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正式上线存管系统且仍在正常运营的平台共909家,较2017年末增加175家,共66家商业银行与P2P平台进行了系统对接,但仍然有40%的存量平台迟迟未能上线存管系统。建议监管和自律机构,加强对P2P平台的业务指导,制定关于合规运营、展业的指引,督促各地P2P平台上线存管系统,杜绝资金池,合规运营,保护平台自身不受“非法集资”等恶意投诉。

(二)进一步完善平台的退出机制,建立网贷不良债权处置机制

2018年7月,北京、广州等地行业协会相继发布P2P平台良性退出机制。以北京市为例,已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对网贷机构作出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决定后,业务的退出程序、退出备案与资料报送、金融消费者保护、业务处置、机构注销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未对平台退出后如何处置不良债权进行规定。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建立针对网贷不良债权的处置机制。首先,明确网贷不良债权处置的管理机构和可以开展此类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其次,建立良性退出平台的网贷不良债权的转让和处置机制;第三,制定网贷不良债权转让、处置、置换等业务规则。通过机构、机制、规则的建立和确认,逐步实现不良债权的价值和处置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从而盘活网贷不良债权,提高资产利用率。

(三)建立舆论监督平台,完善征信体系

近期,由于一些自媒体扩散虚假信息或者片面报道,引起了一些借款人的逃废债或恶意敲诈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恐慌,使P2P平台遭受重大打击,无法继续正常运营,只好选择退出。这是一个“多输”的局面。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建立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完善征信体系。首先,设立官方举报渠道,接受对恶意攻击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的举报。其次,将恶意举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和恶意举报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形成舆论、征信方面的全面制约。第三,对报道和传播不实信息引起不良后果的公众媒体、自媒体、微博账号等,也应将其负责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应对平台、投资者进行指导,面对恶意举报,恶意逃废债的行为,收集和保存完整的证据,按照规定的举报路径举报投诉,以保障自身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P2P平台应该积极研究“自救措施”

P2P平台应该努力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第一,积极评估和应对市场风险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好现金流。第二,面对风险事件,做好相关应对准备,积极的去化解风险而不是逃跑。第三,加强事前风险管理措施的研究,严格进行资产审核与准入,完善借款人的征信和评级制度,控制信用风险。第四,充分运用风险缓释工具,降低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建立P2P行业的保护基金

在我国证券业,证券交易所设立了用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有对投资者的专项补偿、和解金、风险处置等机制。P2P借贷行业应借鉴证券行业的成熟经验,建立网络借贷行业的保护基金和专项补偿机制、风险处置机制等。首先,需要建立保护基金的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公司进行运作;其次建立监管机构对P2P平台的年度评估机制,对平台的规模、合规运作、资产情况和负面新闻等情况进行打分评估,得出评估结果;第三,根据评估结果,规定对应的保护基金收取比例和缴纳办法,每年向存量平台定期收缴;第四,规定保护基金的用途和使用办法。从而,集中整个行业的力量,当发生风险时,对某个平台进行救济或者补偿某个事件受到的损失,维持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

(六)建立和推广适宜P2P借贷业务的保险

目前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平台只有十多家,合作方式主要以履约保证保险为主。建议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和P2P平台联合起来,共同研发和建立标准化的适宜P2P平台及投资者使用的“履约保证保险”,即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网络借贷中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向投资人赔付本金及收益的一种保险产品。当P2P平台的某笔业务出现风险时,为平台、投资人增加一道保障,降低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对P2P平台的救济不仅需要平台自身努力,也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共同努力,需要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对业务的研究,尽快落地政策和业务指导,从而能够尽最大的努力保障P2P平台的利益和主观能动性,更好的维护和促进整个P2P行业的健康成长。

(国美控股集团,北京 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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