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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视角下融资性担保贷款主要风险、诱因及应对——基于对湖南株洲市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的调查

时间:2024-04-24

刘信兵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湖南 株洲 412007)



银行视角下融资性担保贷款主要风险、诱因及应对
——基于对湖南株洲市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的调查

刘信兵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湖南株洲412007)

广义而言,融资性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有效抵押或质押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担保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不良状况上升较快,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本文以株洲市为例,通过对辖内2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和10家小微企业走访调查,深入了解各银行融资性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情况,并分析其原因,提出应对措施。

融资性担保贷款;风险;应对

一、主要问题与风险表现

(一)信贷资产质量劣变形势严峻。株洲市现有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了融资性担保贷款业务。至2016年6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22亿元,比年初减少5.71亿元,下降31.85%,同比下降35.3个百分点。其中,有9家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已出现不良,不良机构数比年初增加4家。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余额2.15亿元,比年初增加1.37亿元,增长175.64%,同比增长377.7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17.59%,比年初上升13.24个百分点,同比上升14.83个百分点。同时,融资性担保贷款正常类向关注类迁徙率为 37.53%,关注类向不良类迁徙率25.94%,比年初分别提高16.81和14.2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大,风险状况较为严峻。

(二)借款人与担保人偿债能力减弱。一是借款人特别是小微企业借款人偿债能力减弱。近年来,受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多数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仍在低谷攀爬,营业利润进一步收窄,偿债能力指数持续下滑,第一还款来源不稳定,部分行业经营风险依然较大,小微企业信贷资产不良现象反弹凸现。二是担保人偿债能力减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获得担保人代偿金额为0.54亿元,获偿率只有20.07%。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供选择的合格客户范围缩小,代偿压力增大,代偿意愿转弱。

(三)“脱保续贷”存在较大风险隐忧。为盘活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资产存量,应付上级行和监管机构对不良指标考核,个别银行机构对部分融资性担保不良贷款进行单方面“脱保续贷”。据调查,全市有6家银行机构共“脱保续贷”金额1.63亿元,存在较大风险隐忧。一是存在法律风险隐忧。融资性担保贷款涉及三方法律关系:被担保人(借款人)与贷款人(银行)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被担保人(借款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法律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债务担保法律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对借款人进行“脱保”,等于自愿放弃对第二还款人债权直接追偿权,中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三方法律关系,不利于银行资产的诉讼保全。二是存在信用风险隐忧。“脱保续贷”客户,多数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信贷客户,以评估授信达到续贷条件,无法完全规避信贷风险,容易产生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如:株洲市芦淞服饰市场做服务批发生意张某获得银行授信“脱保续贷”金额200万元,在货款回笼后,携款逃逸。三是存在道德风险隐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信贷人员相互串通,刻意提高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收取高额保证金,贷款到期后,信贷人员再为其“脱保续贷”,逃避代偿法律责任。

二、主要诱因

(一)借款人因素。一是借款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受经济大环境下行影响,转行转型导致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确无偿还能力。二是借款人违规挪用资金用途。如:某行对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1205万元融资性担保贷款中,借款人通过与担保公司蓄意串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煤炭、资金过桥、民间借贷等,后因融资担保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投资项目过多、民间高息融资难以兑付导致资金链断裂,法院将其保证金账户冻结,到期贷款无法及时得到代偿而出现不良。三是借款人涉及民间高成本融资。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为其提供担保的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代偿能力,使其1000万元融资性担保贷款发生不良无法收回。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因素。一是盈利下降,代偿意愿转弱。不少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支出同比上升明显,企业处于亏损,担保业务难以实现其盈利期望,代偿意愿转弱。二是监管缺位,违法违规现象较严重。目前,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市场准入审核和业务合规监管,违规经营及经营异化现象屡禁不止。调查显示,辖内共有4家担保公司违法抽走注册资金,6家担保公司使用资本金用于“过桥”业务,2家担保挪用客户保证金,1家担保公司长期投资比例高达72.5%,远超监管指标。三是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和涉嫌非法集资,丧失代偿能力。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吸收社会资金5140万元挪为自用,并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获得担保贷款2.48亿元,现部分贷款已到期,该公司无代偿能力,后续担保贷款风险大,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素。首先,银行自身贷款审批制度不完善,“三查”制度落实不严。贷前调查不够深入,流于形式,对基本客户选择存在偏差、对借款用途把握不准;贷中调查未对关键性资料、风险点进行严格审查,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过于相信第二还款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又多被融资性担保公司转嫁保证金,掩盖了信贷风险;贷后管理不到位,支付环节审核不严,未及时对贷款资金用途开展后续检查。其次,银行信贷人员违规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导致利益输送。担保公司在聘用或挖取具有一定商业银行从业经历的退休、在职人员经营管理时,与各银行在岗位人员关系过于密切,容易私下拉笼相关人员入股担保公司,导致利益输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第三,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不相匹配,法律法规观念淡薄,内控规章意识较差,发放贷款手续、材料不真实,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的风险,加剧了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

三、应对措施

(一)强化融资性担保贷款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一是严格贷前审查担保机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资本。认真审查借款人资信、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背景、担保能力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加强贷中审查,认真落实贷款核保管理,及时审查担保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代偿情况、关联贷款及其他重大事项,做好信贷资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三是做好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对其代偿能力进行压力测试,预测其代偿能力承压变化情况,定时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四是要强化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争取优先受偿权。严格要求担保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保证金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或者双方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从法律上为优先受偿权提供保障。

(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融资性担保贷款风险因素。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运营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认真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时了解担保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脱保续贷”条件的客户,银行要与借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同意前提下,由借款人重新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物后方可办理。要不断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信贷部门职责,提高风险意识,准确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和风险状况,以便在突发事件出现时,及时快速保全本机构的资产。

(三)激励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防范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不尽完善合理情况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内部实力才能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因此,要强化业务培训力度,提升职业道德修养,严格落实各项信贷政策及操作规程,筑牢职业风险与道德风险“防火墙”。要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认真审查担保公司担保资格,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检查,密切关注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和关联状况等变化情况,做实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贷款安全,遏制、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要完善内部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从内部操作中杜绝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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