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王媛媛
(福建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1)
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分析
王媛媛
(福建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1)
全球价值链分工是当前国际分工的主要形式,对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及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重要影响。目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企图通过TPP等高标准的规则,引领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为此,我们应该明确当前全球价值链治理要求,清晰了解当前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政策体系,制定有利于我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全球价值链;TP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
当前国际分工展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很多产品生产过程包含的不同工序被拆解后分布到不同国家进行,形成以工序、区段、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即所谓的产品内分工的概念。除了产品内分工概念,描述这一分工现象的术语还有外包、生产地分离、片段化、中间品贸易、垂直专业化、价值分离、要素分工、全球生产网络、全球价值链分工等等。相比较而言,全球价值链作为一个系统理论为各国学者、政府以及国际组织所接纳。格里菲(2014)指出,全球价值链概念已经被许多关注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国际组织所采纳,比如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劳工组织(ILO)、美国国际开发总署(USAID)等等。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将全球价值链定义为,在全球范围内为实现商品或服务价值而连接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等过程的全球性跨企业网络组织,涉及从原材料采购和运输、半成品和成品及销售,直至最终消费和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它包括所有参与者和生产销售等活动的组织与价值和利润分配(UNIDO,2002)。
全球价值链范式的形成是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和社会学等诸学科在研究全球化过程中交叉发展的结果。迈克尔·波特1985年首次提出价值链概念,他在分析公司行为和竟争优势时认为,企业的价值增值总和应由价值链上每一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效应构成。布鲁斯·科格特(1985)同样用“价值增值链”来分析企业竟争能力和国家竟争优势,认为整个价值链条上各个环节的空间配置最终将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优势。上世纪90年代,加里·格里菲(1994)在“全球商品链”的框架下,首次将增值链概念直接与产业的全球组织联系起来。2001年后,众多学者开始用“全球价值链”框架来探讨和分析企业在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方面的重要性。全球价值链的研究核心是全球价值链的治理理论。根据Humphrey、Schmitz(2002)的研究,全球价值链一般有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即网络型(Network)、层级型(Hierarchy)、准层级型(Quasi—hierarchy)。在此基础上,加里·格里菲等学者根据全球价值链中各行为主体之间协调能力的高低,将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划分为以下五种形式:市场、模块型、关系型、领导型和层级型。这是目前全球价值链治理范式中较为严谨的一个,它涵盖了目前发现的多数典型的全球价值链类型,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
目前全球价值链最受关注的研究内容是利用投入产出数据库测算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经济体获取的贸易增加值研究。这一研究起因于传统的、基于总值贸易的统计数据不适于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各经济体实际利得的测算。如在统计一国出口时,既包含本国所创造的附加值,同时也包含了来自进口其他国家所创造的增加值,因此导致重复统计问题。随着全球化分工的日益细化,增加值累积问题愈发严重,进而在贸易格局、各国的分工角色等关键问题判断上造成误导。以中国为例,2009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出口贸易总额为1.2万亿美元,但从出口增加值口径看,只有9957亿美元,“缩水”17.2%。贸易顺差方面,如果按照增加值贸易统计方法,2009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缩小31.5%。因此WTO、OECD等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利用增加值角度来诠释全球贸易。目前基于贸易增加值研究已形成了若干数据库,包括OECD/WTO的全球投入产出数据库和全球价值链与贸易增加值数据库,美国的全球贸易分析数据库,日本的投入产出数据库,UNCTAD覆盖全球187个国家、500个产业的全球价值链数据库。学界有很多研究都是基于这些数据库分析各个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的实际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全球价值链的深化对当前国际经贸体系政策和规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米歇尔·鲁塔(2015)指出,全球价值链的加深了国际商业的复杂程度,使国际和国内的经贸政策界限变得模糊,需要制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规则。具体地,在企业构建的全球价值链条中,企业必须在许多国家设立生产设施,并且使得人力、资本和技术能够相对自由流动。但企业往往面临挑战:一是东道国政策的阻碍。例如东道国对知识产权和投资权益缺乏保护,使得企业因害怕知识产权的曝光而阻碍全球价值链的顺利展开。二是全球贸易链使得一国的经贸政策的影响范围扩大,因价值链条的传导性,一国政府的政策会影响到整个价值链条。东艳(2014)指出,现有国际贸易规则无法回应以全球价值链为代表的新贸易模式的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主导TPP、TTIP、TISA等贸易投资协定谈判,力图推行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沈丹阳、彭敬(2014)指出,当前国际上对全球价值链研究重点转到与全球价值链相关的新一代贸易投资政策应用上,主要包括投资、创新、劳工技能、环保等边境后政策领域。
全球金融危机后,西方世界经济面临普遍的停滞甚至倒退,相比较而言,中国经济在经历短暂的波动后则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面对中国经济的崛起,西方出现了批判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声音,并试图通过构建新型的壁垒打破中国现有的发展优势。
2009年美国金融家乔治·索罗斯在一个系列演讲中指出,国际金融危机使以美国为首的“华盛顿共识”遭遇重创,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资本主义”异军突起,对“华盛顿共识”形成挑战和威胁。他认为,“国家资本主义”以政治考量为动机,着眼于对其他国家的资源掠夺,以及注重本国利益而忽略国际责任。他建议构建一个涵盖全球的监管条例,一个更健全的新的多变体制。同年,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克鲁格曼批评“中国追随一条重商主义政策,将其贸易顺差保持在人为的高位……这样的政策是掠夺性的。”西方国家认为,中国“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包括利用政府补贴刺激出口、过于追求贸易顺差并积累巨额外汇储备、向外输出过剩产能、掠取海外能源资源等等。2011年5月,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发表文章称,美国未来对外经济政策首推“竞争中立原则”,旨在保证非国有企业在和国有企业竞争时实现公平原则,剑指中国的国有企业。他认为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等凭借国家的支持在市场上逐渐取得竞争优势,这种“国家资本主义”的做法损害了公平竞争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此后美国相继推出“重返亚太”战略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等协议的谈判,旨在重新塑造一个更为高级的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对中国等新兴国家施加压力,促使其按照有利于西方的国际经济规则行事,以期达到遏制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
总之,可以认为当前的全球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正处于重构时期。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并主导的TPP等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正加速向全球推进。以TPP为例,TPP协定最初在2002年APEC峰会上倡议,2005 年由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四个APEC成员签署。2008年以后,美国、澳大利亚、秘鲁和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加入,并逐渐由美国主导。历时五年、经过多伦谈判之后,2015年10月5日,12个成员国就谈判达成一致。TPP成员国覆盖全球经济的40%,将打造成“21世纪贸易协议的标准模式”。
根据美国政府2015年11月5日公布的TPP文本看,全文内容分成30章,內容涵盖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投资、跨境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中小企业等。我们看到,TPP文本中的很多内容已经存在于目前WTO多边框架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中,如原产地规则、跨境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等,但是在TPP中,这些协议的内容标准远远高出WTO和区域贸易协定框架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协议中的一些新的或者可能产生较大争议和冲击的内容,包括外汇自由转移制度、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禁止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竞争中立原则、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条款、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等,这些内容已经越过一国的主权边界,对国家内部相关政策的制定产生干预,这在之前的协议中是不存在的。
除了TPP外,美国还加速与欧盟的TTIP谈判,力争在2016年底完成谈判。可以预见,TPP、TTIP等框定了未来区域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谈判的方向。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将由原来的WTO+标准迈向WTO-X标准。
那么,为什么当前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向着高标准迈进呢?这一对未来全球经济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的转变是基于何种因素的推动?固然可以从地缘政治以及大国博弈的角度解释,我们知道TPP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要与中国争夺亚洲地区的主导权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遏制中国的崛起步伐。从以上对TPP内容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很多条款是中国目前难以达到的标准,必然对中国参与全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负面影响。
但是,如果从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分工发展的趋势来看,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向高标准方向迈进又成为一种必然。这就是,当前全球价值链分工迅速发展对传统贸易投资政策提出了新诉求,需要重新构建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新规则。
从全球价值链对国际贸易规则影响的机理看,首先,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下,国际生产非常强调中间品和零部件进口的重要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创新,提升出口竞争力;其次,全球价值链下的国际竞争更加突出工序和任务等层面的竞争力,导致不同国家在价值链中的位置差异;再次,在全球价值链下,要求资源和要素在国家间的流动性增强,使企业能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并与上下游环节保持更为紧密的关联;最后,全球价值链下国际竞争及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东道国本地供应商的规模、水平和能力,以及东道国市场与外部的连通性,包括基础设施、物流、金融服务等等。
因此,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一个国家或跨国公司如何能够高效地建构和参与全球价值链,从而增强国家和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成为关键。这就要求重新定义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它要求国内与国际贸易政策之间相互协调和融合,通过改革促进国内政策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公正和竞争性的商业环境及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中,相当多的内容超过WTO规则,如以上介绍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环境政策、劳工政策等等。
总之,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对传统贸易投资政策的理念和内容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诉求,需要重新构建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从长远发展来看,一个国家要适应国际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增加自身自贸区谈判的广度和深度。应当逐步理解和接纳基于全球价值链的高标准、高质量的贸易与投资政策体系及其先进理念,重新审视和评估传统的贸易与投资政策效力,将新规则谈判作为深化改革的催化剂,分析和确立在新规则谈判中的利益,保留合理的监管权力,寻求权利与义务的新平衡。
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历史并不长,大多数学者都把它的开端定位于1989年APEC的成立。就东亚来说,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正式启动应该肇始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确立的“东盟+3”地区合作机制。此后,中、日、韩三国分别与东盟签订的“10+1”机制等各种地区安排逐渐在东亚乃至亚太地区发展起来。从2001到2013年,亚太地区的FTAs数量达到50多个。当前,亚太地区各种机制安排纵横交错,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变得日益多元和复杂。有双边的,如中澳、中韩自由贸易区等;诸边的,如东盟自由贸易区、“10+1”、“10+3”、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以及2015年11月年签订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目前正在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以及未来要构建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
从各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政策机制看,大致可以分为传统的和高标准的两种安排。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驱动机制看,当然有地缘政治和大国博弈的因素,但本质上,亚太区域是市场驱动的一体化,即因亚太地区国际分工的发展引致的内在经济一体化要求。亚太区域国际分工经历了二战后的美日垂直分工体系,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雁行形态分工体系,20世纪80年代的东亚国际生产网络分工体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亚太区域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亚太区域内贸易增长速度几乎是世界的两倍,远超北美自贸区和欧盟区域内贸易的增长速度,亚太价值链成为全球价值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根据核算,2010年APEC区内贸易比重达到67%,亚洲区域内贸易额中60%以上为中间产品贸易,成员间价值链依存度高,例如美国对中国的的价值链依存度高达19%,超过对欧盟依存度。随着亚太区域内部分工的深化,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经历了由松散、开放到封闭,双边到诸边,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亚太地区是我国构建自由贸易区战略最重要的地区。当前,TPP等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采取“绕开中国”的策略,对中国的负面经济影响不可小觑。TPP所倡导的原产地规则等将对中国产生较强的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效应,没有全面考量亚洲内部生产分工的特性,本质上破坏了亚太地区原有的价值链分工网络;TPP把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劳工标准、环保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作为谈判的门槛,加大了中国参与其他重大自贸协定谈判的难度,制约了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制度空间。
在应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及推进亚太地区价值链发展方面,我国做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11月8日,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合作战略蓝图》,这是第一个关于全球价值链的政策性、纲领性文件。在当前价值链已经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背后的重要驱动力量背景下,促进高效顺畅的全球价值链发展与合作,是亚太区域全体成员的共同目标。全球价值链将极大推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推进产业、劳动力、基础设施标准和信息等互联互通,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提高政府能力建设的水平,通过推动高标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为后续制定亚太地区深度融合的政策打下基础。
为此,要使我国适应当前亚太地区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更好地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和治理,在今后的研究和实践中需要做到:一是明确当前全球价值链治理要求,指明国内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二是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当中的位置,并构建以我为主导的价值链分工体系;三是清晰了解当前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政策体系,使我们更好的适应新规则,增加今后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广度和深度;四是发掘自身的攻势利益,促进创造适合于自身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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