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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现状与趋势

时间:2024-04-2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课题组

提 要: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广泛渗透、数字化转型蓬勃展开,数字贸易应运而生,对贸易模式、贸易对象、贸易结构、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和创新链深刻变革,成为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以及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驱动力量。为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共享经济繁荣,世界各国应携起手来,共建机制、共商规则,为全球贸易复苏共同努力。

(一)中国积极推进数字贸易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在规划引导、法规保障、行业监管、开放合作、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持续改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与市场环境,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发展与互利合作。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开放发展。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深化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和开放”“加快数字贸易发展”。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贸易数字化发展”“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作用”“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强调,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

各部门努力构建良好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环境。各部委在搭建平台、贸易便利化、数据治理、市场环境、配套政策等方面,逐步加大对数字贸易的服务支持和制度建设力度。商务部利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不断完善数字贸易政策,积极优化数字贸易包容审慎监管,加大数字贸易管理和促进制度探索,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有序放开电信领域外资准入的限制,完善电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持续健全支持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的管理机制。2020年9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2021年 11月起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可通过安全评估、专业机构认证、签署标准合同等途径出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拟定相关具体管理规定,并与各方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合作。在与跨境数字贸易紧密相关的平台治理、新业态监管、统计、税收、标准规范、创新和安全发展等国内政策领域,相关部门也都在加大探索力度,以不断改善政策环境。

各地积极探索推进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正成为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领域,也正成为全球区域经济竞争的新焦点。为抢抓数字经济新机遇,多地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将加快数字贸易开放试点探索、建设数字贸易先行区或示范区作为重点任务,并已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建设高能级数字贸易平台、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生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北京2020年发布《北京市关于打造数字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率先推动跨境数据流动试点,包括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管理的试点工作,积极推动6项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开放,吸引汇聚数字贸易企业,积极打造“贸易数字化示范区”,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进出口的比重从35%提高到50.9%。上海2019年发布《上海市数字贸易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打造上海“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将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商作为数字贸易的四大主要领域,将城市数字化转型与贸易数字化发展相结合,建设数字贸易创新创业、交易促进和合作共享中心,汇聚中外跨境电商平台。2016-2020年上海数字贸易进出口年均增长高达9.1%。浙江2015年在杭州设立全国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十三五”时期跨境电商年均增长35%,产业集聚、政策优势突显;2020年印发《浙江省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并实施,2020年全省数字服务进出口同比增长27.7%;2021年6月发布《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加快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预计到2025年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达到1万亿元。海南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积极发展数字贸易,着力推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吸引集聚创新资源和平台企业。目前,全国已累计建设超过100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跨境电商发展与监管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数字贸易整体快速发展

1.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位居世界前列

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在国家政策的积极引导下,数字经济新模式、新業态不断涌现,持续推动数字贸易高速增长,规模逐渐扩大。近十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基本实现翻番,从2011年的1648.4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2947.6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6.7%,增速在主要国家中位居前列,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6.7%提升至44.5%(图1)。

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从顺逆差看,经过十年国际化创新发展,我国数字服务海外市场取得巨大突破,数字服务贸易净出口额从2011年的逆差148.2亿美元逐渐扭转为顺差,2018年到2020年已连续3年实现顺差,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顺差为147.7亿美元,贸易竞争力指数(净出口与进出口总值之比)为5%,与2019年基本持平(图2)。

全球排名持续提升。2020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105个国家中的排名从2019 年的第7名上升至第5名,十年来首次跻身全球前五强,也是前五强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仍存较大差距,2020年规模约为美国的1/3,也远低于同期爱尔兰、英国和德国,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部分细分领域的数字服务贸易增速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ICT服务等多项细分数字服务出口保持高速增长。2011-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ICT服务等细分数字服务发展平均增速分别为31.7%、19.6%和17.4%,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图3)。这主要得益于中国超大规模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扩大金融、电信等领域对外开放,不断释放数字服务领域的发展活力。

ICT服务是过去十年我国数字服务出口占比提升最快、增长贡献最大的领域。ICT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是知识密集型行业,是国家支持发展的优先领域。2011-2020年,我国ICT服务在数字服务出口中占比提升了19.7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PCT国际专利申请来源国,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ICT企业。

3.商业存在模式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出口规模大、占比高。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持续提升。根据2021年WTO最新发布的商业存在服务贸易数据,2018年通过商业存在模式出口的服务达到9483.3亿美元,在提供商业存在数据的30个国家中排名第2,仅次于美国;在当年服务出口中的占比超过7成,同样居于前列(图4)。

2018年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服务出口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增长241.6%、 212.3%、 54.4%,在所有服务类型中增速领先。但与发达国家比较,信息通信、文化等数字服务规模相对较小。例如,2018年,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的ICT服务出口为545.6亿美元,约为美国的10%。

4.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为中国外贸发展注入新动能

作为数字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跨境电商在拉动消费提升,畅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己经逐步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全链条服务体系,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攀升,新增初创企业数量、融资情况创新高。

规模上,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经济体,也是全球电子商务零售额(B2C)最大的经济体。据中国海关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增速显著高于货物进出口增速。

趨势上,贸易伙伴不断拓展增加。欧美仍是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最主要市场,同时不断加深与22个国家“丝路电商”合作,新增46个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东盟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渠道独立性和供应链稳定性不断提升,独立站成为打破业务天花板、拓展新市场的重要渠道,超过50%的跨境电商企业已经或筹划开设独立站。个性化定制模式逐步兴起,26.9%的跨境电商企业探索向中小型企业提供选品、轻定制等供应链服务。

5.典型产业异军突起,推动中国数字贸易持续向好

云计算协同融合发展,助力构筑数字化底座。云计算有助于加速数据流通、汇集、处理和价值挖掘,在推动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过去十年,中国云计算的算力增长2000倍,年均增速超过50%,是发展最快的技术领域之一。2020年,我国云计算整体市场规模达2091亿元,增速56.6%,其中公有云市场规模达1277亿元,相比2019年增长85.2%;私有云市场规模达814亿元,较 2019年增长26.1%。云服务从电商、政务、金融,向制造、医疗、农业等各个领域延伸拓展,应用程度不断深化。以云计算为承载,融合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数字技术于一体的平台底座,将极大推动国际贸易数字化转型。

数字平台发展势头强劲,引领产业升级。作为数字贸易的有力支撑,数字平台在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贯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7家,比2015年新增 133家,以平均每年新增超26家的速度快速扩张,市值规模达3.5万亿美元。2015-2020年,我国超10亿美元数字平台总市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35.4%。

网络游戏加速海外扩展,业态不断创新和拓展。作为数字贸易的新兴业态,在推动国内外文化交流,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规模来看,我国自主研发游戏海外市场实际销售收入稳步上涨,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达154.5亿美元,同比增长33.3%。我国相当数量的自主研发游戏在全球上百个地区的下载榜和畅销榜上步入前列。

从趋势来看,中型平台不断涌现并加速成长。2020年市值在10亿美元以上100 亿美元以下的平台数量从2015的53家增加到161家;各领域平台经济展现出巨大活力,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处在第一梯队,此外在线教育、金融科技、数字媒体、本地生活、物流等领域发展较为活跃;中美头部平台差距正在扩大,2017-2020年,中国Top5数字平台市值增长率为75%,而美国增长率达200%。

(三)中国积极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合作

中国通过对外援助、发展融资,大力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领域合作。在基础设施领域,据《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截至2019年底,支持建设了37个电信传输网、政务信息网络等电信基础设施项目,帮助伙伴国发展信息通信产业,为缩小国家间数字鸿沟作出积极贡献。在融资支持上,2020年6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通过推行数字基础设施行业战略,目前已与阿曼、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国启动项目合作,对其数字基础设施融资进行支持。

中国积极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国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间的数字贸易便利化,作为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果,中国海关总署、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多国共同发起设立海关和标准化领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开展数字化公共服务合作,共享信息数据;与16个国家签署了“数字丝绸之路”合作备忘录;与阿联酋等7个国家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与沿线国家共建国际陆缆海缆、跨境电商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利用互通互利、共商共建来分享数字贸易和数字化转型的变革红利。

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数字贸易全球治理。在多边层面,中国是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信息技术产品协定等磋商的重要参与方。在对话机制方面,中国是G20、APEC等多边机制中数字贸易议题的主要推动者。在区域安排方面,中国积极参与签署RCEP,推动各方在电子商务、电信、知识产权等章节或附件达成共识,2021年4月中国率先向东盟秘书长交存RCEP核准书,推动其尽早生效实施,并宣布积极考虑加入 CPTPP。在双边协定方面,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智利、毛里求斯等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已纳入单独的电子商务或电信章节/附件。在标准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ISO、IEC和ITU等联合国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与各国共同促进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演进升级。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数字技术合作等领域,中国与各方一道积极贡献合作倡议和发展促进方案。

数字化转型和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引发经贸格局变革、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刻变化,赋予全球化新内涵、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各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与隐私保护等,不断强化自身监管,对数字贸易开放发展的制度环境与监管协调提出更高要求。“数字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策调整叠加全球治理博弈,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多边、诸边、区域及双边经贸谈判的重要议题。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正在全球经济恢复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相对滞后,呈碎片化态势。未来,加强国际协调磋商、推进规则体系构建的重要性、紧迫性更为突出。

(一)数字贸易规则涉及的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广泛渗透,推动数字贸易的交易内容和业务模式加速创新。未来贸易格局的变化、利益的分配,取决于系统性规则制定与制度构建,是“数字全球化”背景下各方关注的重点。目前,数字贸易发展涉及的规则领域日益广泛。有些规则是与数字贸易直接相关的显性议题,有些则是与数字治理环境密不可分的隐性议题,领域范围持续拓展且复杂交叉。

虽然规则涉及领域广泛,但目前已开展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主要集中在贸易便利化、市场准入、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营商环境等七大主题。

一是贸易便利化。随着贸易方式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连通性的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参与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以“即时性、小规模、大批次、无纸化”为特征的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对贸易便利化要求显著提升。目前相关规则谈判,主要涉及提升跨境电商通关效率及支持使用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具体规制及措施。

二是市场准入。数字贸易受制于既有国际贸易规则,所涉商品或服务能否进入国内市场以及进入的方式,取决于各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区域及双边协定下做出的具体承诺。目前,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第三轮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更新GATS的电信附件等,是数字贸易自由化与市场准入谈判的重点。

三是关税及数字税。在数字经濟发展初期,各大经济体对相关新兴产业及跨境经济活动给予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由于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增长、对传统贸易业态的替代及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导致各国税源大量流失,各国税收政策趋于强化管辖权,在关税及数字税的国际协调尚未达成共识前,一些国家选择开征具有单边性质的数字服务税,作为缓解税收损失、解决分配不合理的重要手段。2021年G7就跨国公司最低税率达成一致意见,有可能影响各方在数字税上的政策选择。此外,对跨境电商的最低免征税额规定和电子传输免关税政策,也成为数字贸易规则探讨的重要内容。

四是跨境数据流动。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和可交易的重要资产,是智能制造发展所依赖的关键投入要素,是云计算等新兴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核心,是实现全球生产经营与供应链管理的重要依托。无论是货物贸易业态和模式的变化,还是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抑或是平台服务企业发展、跨国公司内部治理与全球化布局,都对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提出巨大需求,同时对隐私与商业秘密保护、网络安全等提出较高要求。如何促进数据跨境自由安全流动,成为当前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其中跨境信息传输、计算设施位置(即“本地存储要求”)等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五是网络安全和消费者保护。互联网环境下,安全可靠、可信赖的网络环境,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开展数字贸易的积极性。规则谈判通常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垃圾邮件和网络安全事务合作等具体议题,以通过适当保护和有效追责,规范数据贸易的交易流程。

六是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贸易的重要保障,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边界问题,是数字贸易规则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数字内容版权、源代码等数字资产的保护。关于数字内容版权,主要包含“版权保护期延长”“电子复制纳入复制权范畴”和“承诺政府仅使用正版软件”三项议题。关于源代码保护,现有区域经贸协定中的源代码规则均采用了“原则+例外”结构,原则性规定基本相同,谈判焦点在于确定禁止强制披露源代码的范围。

七是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数字贸易因其平台属性容易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通过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当前,规则谈判既包括对电信通道、互联网、大型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公平使用,又包含平台责任、打击市场垄断、建立包容性的技术创新环境等内容。未来,数字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等也将成为国家合作磋商的重要内容。

(二)规则制定的主要平台及路径

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数字贸易竞争力不同,对构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目标诉求各异、利益复杂交织,参与规则制定的路径选择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一是多边谈判。各方对多边谈判和针对WTO现有规则的修订抱有期待,但议题设置、立场协调困难,寻求以电子商务谈判取得突破。数字贸易在交易对象、交付方式、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变化,促使各国不断推出促进政策与监管调整。但现有多边贸易规则,难以覆盖新业态新模式的规制需要,解决数字化转型和数字贸易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迫切需要修改调整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1998 年WTO成员达成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受制于多重因素,除确定电子传输方式下的交易暂免关税外,未能就电子商务发展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2019年1月,在世界经济论坛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表《电子商务共同声明》(JSI),宣布愿共同推进多边谈判。为降低谈判难度,各成员同意在现有WTO框架基础上,仅就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谈判。但实际上探讨的议题超出电子商务范畴,主要涵盖促进电子交易、开放与电子商务、信任与电子商务、交叉问题、电信附件和市场准入等六大方面。

二是诸边谈判。存在共识的部分国家先行达成高水平的协定,再寻求谈判成果的多边化。为了促进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弥补现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不足,2013年美欧发起全球服务贸易协定谈判(TISA),参与成员覆盖全球服务贸易的70%以上,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尚未加入谈判。TISA谈判采取非公开形式,开创性地采用市场准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并引入由冻结条款和“棘轮机制”共同构成的禁逆转机制。作为TISA核心議题之一,谈判涉及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诸多内容,但由于主要成员在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文化例外等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随着美国在2016年宣布退出,谈判陷入搁置状态。

三是区域或双边自贸安排(RTAs)。引领全球规则制定走向的新平台。在多边谈判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各国转而拓展利用区域或双边贸易协定谈判,通过在协定中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将数字贸易议题纳入规则制定范畴,其影响力不断提升,正在成为推进和引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路径、新平台。截至2021年4月,全球有109个区域或双边自贸协定包含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涉及世贸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所涉及的议题范围广泛、关注重点不同,根据议题是否被纳入JSI成员已签署的区域或双边RTAs,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各方有较强谈判意向的议题,即超过75%的成员在其签署的RTAs中包含了该议题,主要为消费者保护、电子传输免关税、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未经请求的电子商业信息、无纸贸易和电子商务框架等。第二类是近期才被部分成员关注的议题,即50%-75%的JSI成员在其签署的RTAs中包含了该议题,涉及接入和使用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传输信息、源代码和网络安全事务合作等。第三类是因开放难度大或分歧较大导致谈判意向较弱的议题,即不足50%的JSI成员在其签署的RTAs中纳入该议题,如设施本地化、政务数据公开、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和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等。

其中,基于美国推动的TPP文本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与《美墨加协定》(USMCA),均体现了美国推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核心诉求,代表了当前区域或双边自贸安排中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最新进展。如CPTPP的电子商务章节增加了数据跨境流动、存储本地化、互联网互连费用分担、网络安全、源代码、国内电子交易框架、个人信息保护和争端解决等新条款。2020年7月生效的USMCA, 更是首次采用“数字贸易”替代“电子商务”章节,不仅涵盖的经贸领域更为广泛,而且规制更加严格,如在禁止各国要求公开源代码基础上甚至禁止公开“该源代码中表达的算法”、禁止数据本地化的要求包括禁止有关金融服务数据的本地化等。中国参与达成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迄今全球最大的贸易协定,电子商务章节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多数议题,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四是数字贸易协定。为推动数字时代的贸易发展与加快开放,近两年一些国家采取专门商签数字贸易协定的方式,推动规则制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新加坡—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新加坡—新西兰—智利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协定(DEPA)都是采用这一方式。这些专门的数字贸易协议,体现了规则条款的全面性、高水平和灵活性。例如,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在借鉴了USMCA数字贸易章节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服务税、金融服务计算设施的位置等规定,更加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DEPA协议虽未涉及上述条款及源代码问题,但其三大特征值得注意:第一是开放型,欢迎其他成员加入;第二是全面性,将协议内容从数字贸易拓展到数字经济;第三是强调包容性,特别是以“模块化、宽覆盖、重合作”的模式设置议题,允许参与方选择不同水平的议题模块进行谈判,有助于在议题设置和吸纳新成员上更加灵活,大大降低了谈判难度、提高了协定可参与性,为更多国家参与探索签署高标准规则协议提供了新的谈判架构与路径选择。

此外,其他公约、平台与主体,在专项领域和技术规范上,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发挥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力。除了具有约束力的正式框架协定,不少政府间对话平台或专业性组织在部分议题上更具监管优势,主要包含四类:第一类是当前依旧发挥重要作用的早期国际公约或规范,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所制定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是CPTPP和RCEP等协定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参考;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则是美国、日本、新加坡等签署协定中确定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的重要依据。第二类是国际机构或治理对话平台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数字税探索上,G20 充分发挥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重要平台的引领作用,指导OECD历经数年研究确立全球数字服务税的基本原则与支柱框架。第三类是成员方国内单边规制外部化。例如,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导致与欧盟市场有联系的国家需要修改国内法以满足GDPR的要求,否则将会影响数字贸易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由此对全球商业规范塑造产生较大影响,该现象被称作“布鲁塞尔效应”。第四类是影响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与商业规范。一方面,依靠领先企业的积极性和优势地位,如,在5G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上,由于数字设施联通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后来者不得不遵守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跨国公司确立的标准或规范,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国际规则。另一方面,部分国家致力于构建数字基础设施联盟,如美日建立数字联通与网络安全伙伴关系(DCCP),美国与日本、澳大利亚共同发起“蓝点网络”计划,意欲打造“全球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以此影响区域数字设施联通和网络安全能力建设的标准与规范。

(三)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当前,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快速发展之势,潜力巨大、前景可观,各方对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需求迫切。在数据已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数字化转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方已充分认识到,共同完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利用、数字贸易有序开展,将有助于构建良好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促进各方共享数字贸易发展机遇,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新一轮增长。

鉴于此,各国应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路径,以开放包容、求同存异、互帮互助、互利共赢为主要原则,多边、区域、双边、诸边等多种平台路径协同发力,着力完善国际合作机制、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要加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积极推进缩小“数字鸿沟”;要加强联合应对疫情磋商,充分发挥数字贸易在抗疫和复工复产中的作用;要采用更具灵活弹性的谈判框架,鼓励率先探索新议题,积累和分享监管经验,多措并举促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国际治理体系完善,为数字贸易和数字全球化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一)推动数字贸易开放发展与合作意义重大

第一,数字贸易是推动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字转型极大地拓展了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在全球经济复苏不及预期背景下,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己成为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突出亮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同比增长31.1%,远高于同期货物贸易总体1.9%的增速。根据UNCTAD报告估计,由于疫情导致的流动限制,电子商务的急剧增长使得在线零售额在全球零售总额中的份额从2019年的16% 增加到2020年的19%。在疫情和后疫情时代,加强数字贸易合作、推动数字贸易快速健康发展,将成为各国促进经济恢复、推动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第二,数字贸易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供应链稳定提供有力支撑。疫情期间,生产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人员往来受到极大限制,威胁到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贸易数字化提供了很好的替代方式,只有各经济体间持续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应对疫情冲击,维护国际市场稳定,降低全球供应链上各类企业的运营成本,对全球经济复苏发挥促进、支撑作用。

第三,数字贸易促进了全球数字化转型和市场空间拓展。在产业链、供应链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降低跨境壁垒、打破地域边界,加强数字基础设施联通,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有序流动、集成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各国产业链供应链的平稳衔接,并创造出巨大增值空间。一国数字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是暂时的,只有加强数字贸易合作,充分释放数字贸易及跨境投资的巨大潜力,才能持续激发数字化变革活力,才能形成全球数字经济的蓝海,创造出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机遇。

第四,数字贸易助力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有效防控。2020年以来联合国相关机構和主要国家发起了多项数字技术抗疫倡议,其落地实施对于推进数字抗疫国际合作平台建设、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在疫情不断出现反弹的背景下,加强数字贸易合作,保障数字贸易平台间的跨境互通、对接落地和线上线下结合,才能尽可能地减少人员流动接触感染,更好地保障各国企业沟通和交易,保障各国基础药品、食品、原料、设备等生产生活物资的跨境稳定供应,筑起共同应对疫情危机的坚实防线。

(二)求同存异,共商共促数字贸易开放发展与互利合作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全球化发展新趋势,各国需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要求,及时抓住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要坚持开放包容、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以共商、共建、共享汇聚合力;要增强数字基础设施联通,缩小全球“数字鸿沟”;要优化数字贸易发展环境、推动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共同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与开放合作。

1.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合作,筑牢硬能力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提,也是数字贸易发展最为突出的短板,应集中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联通,突破制约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瓶颈。一是加强设施互联。鼓励设立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撬动商业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发展中国家网络建设和普及,完善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加强跨境海底光缆建设合作,推动各类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二是推动标准互通互认。支持联合国标准化机构在数字基础设施标准领域发挥关键作用,围绕提升联通水平,推动各方平等磋商和立场协调,避免将技术标准政治化,推动数字支付、通关等基础设施标准的合作及兼容。三是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综合援助。发挥WTO、G20等多边平台机制的协调作用,在设备、资金、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滞后国家的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数字使用技能培训,支持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数字支付等业务模式的本地化普及,尽快弥合“数字鸿沟”。

2.推动规则合作,完善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环境

疫情大流行对国际贸易形成严峻挑战,也为数字贸易发展带来新机遇,使各国认识到通过加强磋商、凝聚共识加快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营造开放包容、平等合作、高效监管、风险可控的市场与制度环境,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平等协商。利用多双边、诸边及区域等合作平台,就数字贸易治理开展平等对话和充分沟通,尊重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利益诉求,协调各国立场与政策,加快构建符合数字贸易发展需要的国际规则制度体系。二是践行开放合作。支持WTO等多边机制在国际规则谈判中的主导地位,鼓励在自贸协定中纳入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通过开放合作充分挖掘数字贸易、数字经济发展潜力。三是务实提升谈判效率。在数据流动、市场准入、数字产品服务税收等重点议题谈判上,采取灵活、循序渐进的机制安排,持续推动削减数字贸易壁垒,降低跨境交易成本,增强精准监管能力,提升网络安全等例外监管措施对数据流动的包容性,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是合作推进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共赢之举,应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将之打造为抢抓数字经济全球化机遇的新機制新平台。一是加强规划对接。各国要协调数字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长远利益,加强数字基础设施联通,激励数字技术的跨境扩散应用,对接标准和制度,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二是共享发展机遇。构建更广泛的、开放共享的数字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完善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增强供应链韧性,打造数字贸易合作示范项目。三是拓展合作空间。鼓励开展双边合作、区域合作与第三方市场合作,重点建设一批跨境数字贸易合作园区。

4.促进数字贸易企业合作,增强商业源动力

企业是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贸易企业和平台的创新发展。一是搭建企业国际交流平台。鼓励数字化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国际性伙伴关系网络,借助论坛、组织等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交流,分享发展经验,促进跨国合作。二是共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跨境电商、云服务等平台企业协同构建数字贸易发展生态,协力打造跨国供需对接的服务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在线交易,促进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三是加强协同创新。鼓励数字贸易企业加强全球供应链合作,协同提升提供数字产品、解决方案、运营服务、安全保障等的关键能力,分享平台抗疫、云端应用、直播带货、数字化转产等方面的数字创新创业经验。

5.加强智库交流合作,发挥智慧引领作用

加强智库在数字贸易领域开展研究与交流,为促进政府间规划对接、企业跨国业务拓展、国际规则磋商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一是加强研究合作。利用联合研究、多双边论坛等拓展交流渠道,针对数字贸易概念、统计等基础性问题,以及数据跨境流动与隐私保护协调等前沿问题,进行动态跟踪与交流研讨,促进宏观政策协调,支持全球数字贸易政策体系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数字贸易壁垒、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数字能力建设等,分享政策变化与实际进展,就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与市场环境进行更为客观全面的评估,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三是总结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经验,梳理数字行业经典成功案例,通过经验分享推动数字贸易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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