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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计划问题及改进对策

时间:2024-04-24

万启勇

(四川口腔医院,四川 成都 610000)

纵观四十多年的改革之路,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混资本、改机制的国企改革关键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双百行动”要求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混改浪潮下,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员工持股,这是实现国企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手段。从企业财务关系来看,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进而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员工成为企业的经营者、管理参与者,能够增强员工的主人公意识,降低代理成本,实现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

一、国有企业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动因

(一)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是当前国有企业混改实施长期激励的重要工具和路径。国家层面先后出台员工持股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133号文)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4号文)等,地方国有监管机构分别制定实施意见和办法,对推动员工持股提供了政策指引。

(二)国有企业具有强烈的需求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导致代理问题出现,委托代理矛盾升级。企业股东(委托人)希望通过投入较少的管理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企业经营者(代理人)会向委托人提出与提高公司业绩无关的要求,如希望增加个人福利、国内外旅游等,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矛盾,代理成本增加。同时,对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国有企业来说,受国有控股地位影响,薪酬市场化程度不足,无法调动员工积极性,人员流动性较大,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使员工和企业建立一种同盟关系,留住核心人才,减少流动,同时充分动员员工参与企业管理,降低代理成本。

(三)实现股权流动,不断优化股权结构

国有企业引入员工持股,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不论是员工通过自身直接持股,还是通过公司制或合伙制持股,员工股权因员工的流动实现了由静态到动态的有序变化。后期,企业因股权的流动将不断注入新的血液,改善股权结构,有利于不同股权资本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

国企混改总体上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有利于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员工持股在当前国企改革热潮中受到广泛关注,但事实上,员工持股试点改革仍然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

(一)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为推进混改实现员工持股,大力推动混改员工持股,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但现有地方立法对员工股份转让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刀切,禁止员工持有股份的流转,只有员工离开企业时,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如深圳市对员工持股的规定是员工在公司期间不能退股,只有在脱离公司后,股权才能转让或继承。而有的地方立法则为员工在岗期间转让股份提供了政策支持,如《安徽省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施行办法》规定职工股份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持股员工原则上不能退股,但一旦出现持股员工调出、辞职、退休、死亡后被公司除名、被辞退等情形,则可依照公司规定处理。地方法规规定不一,执行方法不同,员工积极性不高。

(二)激励范围界定模糊

现有政策对激励范围界定模糊。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中,如何认定激励对象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确保关键工作岗位的关键人员能被纳入激励范围,是当前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的重要一环。不同企业对科技人才、企业精英人才、优秀管理人才的界定有其特殊性,标准难以准确把握。确定激励对象需要经过必要的审批、公示等程序,力求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推进改革工作。如何实现激励股份的公平合理,对推行改革的决策者来说依然是不小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对员工持股的激励范围界定困难。

(三)激励效果不及预期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133号文)中提到,员工持股前,应当走完相应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程序。员工持股的价格不应该低于文件规定的评估值。在国有企业中,定价不当或者不适,就有可能被定性为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从而引发社会舆论。为规避定价问题,对于员工持股定价,企业决策层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交易,即必须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寻求最优的市场价格。实际操作中,每股定价过高将无法吸引优秀员工,定价低于评估值势必形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员工与战略投资者或社会投资者同股同价将抑制员工持股的积极性,弱化员工持股的激励作用。

通过激励,持股人员除获取正常的薪酬外,还可以获取企业经营收益的分红。但在员工入股后经营结果无较大收益的混改企业中,员工入股的期望远不及预期,个别企业出现经营效益下降,仅存在较低分红,甚至无利润可分的情形,员工入股无法起到长效的激励作用,与改革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四)持股资金来源狭窄

现有政策条件对员工持股资金来源渠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相关规定:员工不得使用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作为入股资金来源,同时混改企业不得在借贷、融资等资金来源上向员工提供相应的帮助或支持。员工仅靠自有资金出资能力有限。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混改企业持股的资金来源,限制了混改企业员工出资意愿,核心人才因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而放弃参与员工持股计划,限制了员工持股的积极性。

(五)退出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在推行员工持股方案的过程中过分注重前期的选人、份额分配等问题,对员工持股的退出机制考虑得较少,不够重视。非上市企业股份流动性较弱,国有股东又不能担任兜底角色,员工持股的退出机制未被充分考虑。目前,在前期实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中,存在员工在锁定期离职股权处置的问题。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取股权,企业上市后可以获取股权增值带来的资本收益。企业拥有上市预期或能够上市固然是好的,但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上市,能够上市的企业也并非可以立即上市。企业在混改过程中,要处理好因无法按预期上市或经营不及预期员工持股的退出问题。员工所持股权退出通道,是员工在持股进程中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退出机制不健全,会导致员工对股权激励不认可,持股也就不积极。

三、改进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对策

(一)完善员工持股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推进工作效果不及预期,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不够。当前,部门规章规定不统一,如有的采取禁止性规定,禁止职工股权流转,只有在职工脱离企业时,如辞职等,才允许转让持有的股份。法律法规未对员工可转让股份和禁止转让股份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如何转让股份等问题也未形成统一的规定,使混改企业无法对照法规,做到依法行事。进一步做好混改工作,需要制定科学的员工持股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实施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避免因地域法规不同造成资产和股权纠纷。员工持股作为国有企业混改的重要手段,企业在基础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与股权激励政策制度有效结合,可保证员工持股依法合规。

(二)建立股权动态调整机制

员工持股本质上是对在岗员工的工作激励,持股计划应面向重点岗位,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为吸引优秀人才,企业可预留部分股权,但应符合股份预留规定。因此,为关键岗位员工和优秀人才创造持股条件,是推进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的首要条件。激励对象的选拔不应只聚焦于管理岗位,还应选拔担任核心职务的人才。企业可将岗级、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作为人才筛选的条件,同时辅以企业文化、品德品质等方面的评估。坚持“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保留员工在岗股份,调整员工离岗股份,实现股份的动态流动。

(三)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是企业对核心人才实行长期激励的重要手段。对竞争激烈的国有企业来讲,人员流动较频繁,要想留住人才,推行长效的员工持股计划势在必行。对员工持股在时间上要有明确的锁定期,要切实宣讲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了解员工持股的本质是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赢,而不是让持股员工将股权激励当作自身的一种福利,以实现短期变现套利。在股权设立初期,也可尝试推行国外员工持股的5年锁定期,甚至是更长的年份,以实现核心人才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增加员工出资方式

国有企业仅支持员工以自有资金入股,员工自有资金有限,限制了员工持股的激励作用。在大力倡导员工入股的政策支持下,首先,要积极探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形式的资产出资方式,前提是严格按照出资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次,在对员工资金的支持上,可探索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如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等模式,推进多元的出资方式。还可在明确出资期限要求的基础上,从期限上允许员工分期出资,可有效缓解员工短期出资的资金压力,提升员工出资的积极性。

(五)健全股权退出机制

首先,应当允许员工转让所持股份,但应设置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持股三年以上方可转让,每年可以转让10%,只能向公司内部员工转让,不能向外部人员转让;员工股份不能继承,不能由员工以外的人持有,员工死亡、退休、离职时,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按每股净资产额的价格回购,具体的方案应当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设计。同时员工持股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对于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持股人,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次,在设计时要全面考虑多种退出形式,保证员工退股时,其利益能得到公平对待,对于股权退给谁、如何退的问题应做事前约定。对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建立股权激励及后续股权处置的实施细则,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人在股在、人走股留,始终保持股权激励的灵活性。

四、结语

国企核心管理人员具备强烈的持股意愿,但在具体方案设计上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而员工持股在范围界定、定价基础等方面又比较敏感,导致改革工作的推进不及预期。事实上,国有企业推进员工持股,有利于激活市场经济,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国有资本转型升级,从总体上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经济体制,在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减少代理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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