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许明浩 王筱萍
基于三方博弈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问题研究
许明浩 王筱萍
摘 要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治理污染的关键之一在于有良好的成本分担机制。目前,污染治理主要由政府主导,治理成本由企业、政府分担,没有将公众纳入到污染治理主体中来。本文基于博弈理论,对企业、政府、公众三方博弈下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问题进行分析,并将企业与政府博弈过程中的最优治理污染成本分担结果进行了比较,表明三方分担污染治理成本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成本分担 污染治理 博弈理论 公众参与
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由于发展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保护,使环境破坏现象日趋严重。雾霾就是目前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之一。气象监测显示,截至2013年12月4日18时,中国已有25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雾霾天气。在《中国环境科学》中对2013年1月中国大面积雾霾事件直接社会经济损失评估中数据显示:就2013年1月份遭雾霾影响的城市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230亿元(仅交通及健康两类),其中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大致为304878万元,可见对雾霾的治理刻不容缓。而治理的其中一个关键点便是治理成本的分担。目前,主导治理雾霾的是政府,成本也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负担。但现实中也存在着私家车尾气排放、农民燃烧秸秆、企业废气超标排放等问题。所以,如何将治理雾霾的成本在企业、政府、公众之间进行分担,成了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与此同时,由于工业发展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一系列环境问题发生。孙晓伟(2010)认为这是企业环境责任缺失的一种现象,其根源在于市场失灵,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没有很好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1]夏佐铎(1999)认为企业的活动表现为一种外部性行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给其他生产者与消费者带来了利益损害,但排放污染的企业却没有给受害者应有的赔偿,这就使企业在污染排放时忽视技术改造及承担社会成本,使污染行为日益严重。[2]马严等(1999)认为现行的治污机制由企业自行处理,治污过程由企业自我管理。由于治污与企业利益不统一,这种治理机制经常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因此,引入委托——代理治污机制,可解决治污与企业利益的对立矛盾,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3]马小明、赵月炜(2005)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供给不足问题。[4]吴利华、陈瑜(2014)认为环境政策是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5]这些研究揭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政府制定环境管理政策提供了参考。
(二)公众承担污染治理成本研究现状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治理的热门话题,在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和极端天气频现后,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寄予厚望。薛澜、董秀海(2010)认为所有的公众参与归结起来可以分为:对各类环保行为的事后监督和对各类环保政策的事前参与。认为赋予公民环境索赔权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以传统GDP发展为核心,缺乏公民参与治理的环境“软治理”机制的根本途径。[6]熊鹰(2007)认为我国环境问题中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尽管也在不断完善,但受各种条件限制,仍有以下不足: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仍属于政府依赖型的参与;参与的过程主要侧重于末端参与,事前的参与力度不够;非政府的环保组织影响力有限。[7]李传轩(2008)认为通过环境税这一手段来保护环境,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其在深入考察中国有关环境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中国尚未真正确立环境税法制度的基本判断,提出了分阶段实施的独立型环境税法制度构建模式。[8]范俊玉(2011)认为在我国,加强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不仅是实现环境民主和纠正环境治理政府失灵现象的要求,也是促进环境网络治理、改变我国公众参与不足现状的需要。[9]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力度也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成为困扰人类的一个重要的难题。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对环境污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徐以详、谭先银(2014)认为污染治理的主体从狭义上可以分为公众、企业与政府。如何合理督促企业承担起排放的污染治理费用,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10]本文利用博弈理论来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承担污染治理成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在环境治理上的激励不相容
在我国环境治理监管制度安排下,企业应遵规守法,积极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但对于企业而言,存在着激励不足的问题。例如,永安药业在2011年底就因为排污被国家环保部挂牌督办,该企业如果在2012年6月底之前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或将被责令关闭,然而就在这样的层层重压之下,永安药业依然坚持排污。原因是污染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会直接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如果按照环境监管部门规定,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将会有额外的一笔支出,治理排污而造成的费用相较于被监管部门发现并扣除的罚金更多。因此,相对于环境监管部门期望的实施治污,企业选择承担罚金照常排污的期望收益更高。
自然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权,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享受,一个成员对环境治理的努力成果可能会被其他成员分享,而一个成员对环境的污染,结果可能会使其他成员一起承担。自然环境的公共产权缺乏对成员的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企业家做出符合经济效率的最优选择。在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况下,经济理性的企业会建立起“不对污染排放进行治理会带来更大利益”的思想。
(二)变量设计
设置变量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设置
(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博弈分析
在现实情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必须安装污染处理设施,把企业的污染处理水平降低到一定程度。但是,在环境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会选择不安装污染处理设施,或者安装了不运行。根据张维迎(1996)激励相容模型,假定企业选择经济效率最大化。[11]治理污染的成本为C ,企业可以选择治理污染的成本,由于环境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企业具有完全信息,而环境监管部门不知道企业是否完全遵守污染处理制度,只能根据现场或非现场的调查数据来进行判断企业的治理污染程度。假定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污染治理的查处概率为ξ ,(ξ 与治理污染总成本占企业选择的治理成本的比例有关,关系为,即环境监管部门对企业污染治理的查处概率与治理污染的总成本成正向关系,与企业付出的治理成本成负相关关系。因为企业治理污染成本越高,说明污染越重,则环境监管部门查处到的概率越高,而企业选择付出的治理污染成本越高,环境监管部门监管到的概率就越低。当企业选择完全治理的时候,即C1=C环境监管部门监管到的概率为0),则环境监管部门无法对企业污染治理的查处概率为1-ξ 。当企业对于污染排放采取不完全治理的措施且被环境监管部门查处,企业将遭受到F 的罚金处罚与所缴纳的剩余治污费用C-C1( F 为固定的罚款额),若没有被环境监管部门查处,则无损失。博弈扩展式(见图1)。
图1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污染治理成本分担博弈
企业选择完全治理造成的损失如式(1)所示:
企业选择不完全治理造成的损失如式(2)所示: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当企业选择完全治理时,需要付出C 的治理成本,即完全承担企业自身造成的污染治理成本。而当企业选择不完全治理时,因被环境监管部门查处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
对式(2)求导取极值得式(3):
从对企业与政府污染治理的博弈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选择与环境监管部门查处到的企业污染的概率比例系数h ,治F理 污染的成本C ,被查处时扣除的罚金成正比。
(四)企业与企业之间治理污染成本分担的博弈分析
为更好地了解企业为何采取污染不治理战略,对企业与企业治理污染成本分担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由于相同产业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关系较强,所以有较强的投机倾向,为降低产品成本,可能会选择污染不治理措施,即不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的措施。假定一个行业中仅有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与B企业,在市场透明度较低、环境监管部门查处的概率较低的情况下,企业不遵守监管制度,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如果双方都遵守监管制度,对污染进行治理,则A 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A,B 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B ;如果双方都选择污染不治理,则A 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A+C1-Cp,B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B+C1-Cp,其中C1为污染不治理情况下而不用支付的治理成本。一般而言,两个企业同时采取污染不治理的情况时,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声誉问题会造成Cp的潜在损失。如果A 企业选择服从监管,而B 企业选择污染不治理,则A 企业的净收益为RA-CB,B 企业的净收益为RB+CB+C1,其中CB为B 企业因不需要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对市场的占有率增加而获得的收益,同时A 企业因为生产成本高于B 企业,导致市场占有率降低,造成了CB的损失, CB>pC。同理,当A 企业采取污染不治理,B 企业采取服从监管的措施,则A 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A+CA+C1,B企业获得的净收益为RA-CA,CA>Cp。它们的博弈支付模型如图2所示:
图2 企业与企业之间治理污染成本分担的博弈
在此博弈中,无论A企业选择何种战略,B企业的最优战略都为污染不治理。无论B企业选择何种战略,A企业的最优战略都为污染不治理。因此,本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企业A、B同时选择污染不治理措施。
在市场透明度低且环境监管部门查处的概率低时,将会出现多家企业同时采取污染不治理措施的现象。无论环境监管部门设定了多少的规范与标准都无法起到约束的作用,污染现象将会不断产生,类似“永安药业”的现象将会不断重演。
(五)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三方治理污染成本分担博弈分析
公众作为企业污染的承担者,承担着企业因不采取污染治理措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根据之前的分析,将公众参与纳入企业污染治理的博弈框架中,借鉴黄宝连、黄海平(2006)提出的三方博弈模型构建公众、企业、政府三方的治理污染成本分担博弈分析。[12]
假定公众参与到企业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对未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有举报或不举报两种选择。当公众对企业污染采取举报这一措施时,必然会对政府查处到企业污染行为的概率起到积极的影响。当公众对企业污染选择不举报时,则对政府查处概率无影响。θ假定公众选择举报这1一-θ措施的概率为,则不举报的概率为。当政府接到公众举报信息时,提高企业查处到的概率为,q>1。三方治理污染成本分担博弈模型(见图3)。
图3 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三方治理污染成本分担博弈
企业选择完全治理时的期望收益如式(4):
当加入公众这一主体时,企业选择不完全治理时的期望收益如式(5):
对式(5)求导取得的极值得式(6):
解式(6)可得加入公众举报因素时,
将三方博弈中的企业不完全治理时的损失与企业与政府双方博弈时企业不完全治理的损失进行比较。
企业与政府双方博弈:
企业、公众、政府三方博弈:
∵q>1
∴θq+1-θ>1
∴∆>0
当公众参与三方博弈时,企业不完全治理时选择的最低成本较企业与政府的双方博弈时企业不完全治理时选择的最低成本更高。且公众举报的可能性越高,企业选择不完全治理时的选择的治理成本越高。
本文建立了企业与政府关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双方博弈模型及加入公众主体下的三方博弈模型,模型研究表明:第一,在企业与政府两方就污染治理成本的博弈中,企业选择的最低污染治理成本与政府的监管水平、污染查处时遭受的罚金以及污染治理总成本有关,且政府的监管水平越高,污染查处时扣除的罚金越高,污染治理总成本越大,企业选择的污染治理的成本也越大。第二,在加入公众参与这一因素下,公众有权力举报企业污染,提高政府的监管可能性,从而提高企业选择的污染治理成本,且公众参与的力度越大,企业选择的污染治理成本越高。根据研究结论,针对我国目前的成本分担机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完善监督制度建设
政府的监管力度直接决定了企业选择的污染治理成本,政府的监管力度越大,企业选择的污染治理成本越高。首先,政府应加强执法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这是实现环境管理综合决策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环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之间决策、行动不统一,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其次,政府应采取灵活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引入守法激励、市场机制等多种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针对没有按照监管措施实施治理的企业,应加大对企业的处置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从而使企业对污染排放进行有效的治理。
(二)企业应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
企业是整个经济发展的主体,它对于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主动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主动减少污染排放,转变生产模式,从原来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放废弃物的生产模式转变为最优生产、最优消费、最少排放废弃物的发展模式。
(三)加大公民对污染监督的意识,提高公民参与决策程度
要想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而做好环保工作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使环境保护工作更加成功。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主要分为对企业行为的事后监督与环保决策的事前参与。根据模型分析可知公众参与企业污染排放监督能有效地提高企业污染治理成本。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应加大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采取多种渠道宣传环境保护知识,让公众自觉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思想。另外,政府应努力促使环境信息透明化,环境监管部门可以将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利于形成环境的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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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为嘉兴学院商学院)
[作者简介:许明浩(1996—),男,浙江绍兴人,嘉兴学院商学院2014级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企业融资。王筱萍(1972—),女,山西曲沃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投、融资与风险管理。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地方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治理雾霾的成本分担问题实证研究——以浙江省为例”(编号:201510354019)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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