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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学教育背景下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

时间:2024-04-24

熊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总书记在中央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阐明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方针及具体要求等事项。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个方面就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彰显了高素质法治人才对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意义和支撑作用。为在法学教育中深入贯彻***法治思想,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为开展新时代法学教育提供了具体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硕士教育)应坚定不移地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意见》要求改进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努力为党和国家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高素质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取得的主要成就

1995年5月30日,国务院学位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5〕36号),遴选了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1996年9月的首次招生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工作正式启动。经过20多年努力,这一新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无到有、从稚嫩到成熟、从不系统到规范化和制度化,已发展为我国最重要、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学位之一。

(一)法律硕士教育供给稳步加强

学位授予单位是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实施者,也是培养高层次法治人才的重要阵地。在保障培养质量前提下,适度扩张学位授权点规模,不仅可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也为研究生教育供给侧改革释放出更多空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数次审批、动态增列,截至2021年10月,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从最初的8个发展為287个,呈现从全国性院校到地方性院校、从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到西部欠发达地区、从普通高等院校到党校、社科院等走势,实现了31个省市区的全覆盖。新增学位点日益向非985、非211、双非院校倾斜。总的说来,学位授予点整体布局进一步优化、结构更趋合理。

(二)法律硕士招生规模持续扩大

招生规模呈快速增加态势,全日制招生从最初的539人跃升至2022年的21617人,为全面依法治国输送了数万计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以试点期间为例,首批试点院校只有8家,首批招生计划为488人,实际招生539人。经过97、98、99连续三年的授权,试点单位升至28所。2001年后法律硕士教育发展如火如荼,报考人数从2000年的8173人升至2001年的17985人,考生翻一番并首次破万。鉴于高涨的社会需求,教育部多次扩大招生规模。总的说来,招生人数多,跨考人数多,录取分数高,法律硕士几乎是文科考生的首选,甚至成为理科考生追逐的目标。

(三)法律硕士学位结构逐步优化

近年来,我国已稳妥地实现了法科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变。法律硕士的增设使法科研究生学位形成了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并列之格局。设置于1998年的在职法律硕士使法律硕士教育从传统的全日制发展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行模式。2009年法律硕士增设新的类型——法律硕士(法学)。为进一步推进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2017年实现统筹管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学历学位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双轮驱动和协同发展完善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结构,促进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渐趋平衡

专业学位的本质是职业学位,这决定了专业学位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应充分彰显法律职业的特点并始终体现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事实上,制度创设者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发挥法律职业对培养工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尝试彰显法律教育职业属性。成立于1998年的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指挥枢纽,发挥了专业性和协调性作用。经过多年发展,法律硕士教育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职业性特征,例如,将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等实践课程置于必修课之列;教学内容应来源于实务、还原于实务;学位论文的选题以法律实务为主,内容与法律实践直接相关,素材来源于法律实践。总而言之,在培养的各个环节强调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二、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30年发展,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和智力支持,成为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的突出亮点之一,但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目标欠明晰

在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规定在培养方案中,一般包含为谁培养和培养什么样人才两方面。第一份培养方案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9年6月印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该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际部门培养”意为各行各业部门,表现出“大司法”观念。2006年8月国务院学位办在总结10年试点经验基础上修改了培养方案,将培养目标界定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此处的“法律职业部门”体现出“小司法”理念,表达了法律硕士教育应重视职业能力培养的要求。2009年5月,国务院学位办印发了适用于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方案,明确此学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专门人才。”可见,法律硕士(法学)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型法律人才。2017年9月,国务院学位办印发了分别适用于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以下简称现行《培养方案》),将培养目标分别定位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领域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与2006年、2009年培养方案相比,现行《培养方案》的进步之处表现在:一是将“法律职业部门”予以具体化;二是肯定了高层次、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的目标要素。因为这些目标要素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本质区别,前者是专业学位,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后者是学术学位,侧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两者均是硕士学位,是精英教育,当然是高层次人才。1999年、2006年、2009年及现行《培养方案》中均包含“德才兼备”这一要素。毫无疑问,法律硕士必须是德才兼备之人,但“德才兼备”一词,一方面过于模糊,另一方面它本是各类人才具备的最低要求,没有体现法律硕士这一特定人才应有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针对性不强。

(二)课程设置职业性较弱

2009年3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强调“课程设置要以实践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重视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注重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意识和能力的培养。”[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其课程设置理应充分体现实践性。当前,无论是法律硕士(法学)抑或是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大多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这种类似本科生的课程安排能否实现高层次、应用型的培养目标让人不无困惑。以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例,必修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可见现有的课程设计实践性较差。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明显属应用型成分偏弱的学科。又如,现有课程体系忽视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训练司法技能的实践性课程,也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律博士教育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相似,其课程大多是与法律职业紧密相连的实践性课程。以耶鲁大学法学院为例,2002年秋季开设实践性课程有公司法与证券法分析、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学、审判实践、环境法律与政策、电子空间与言论自由等。[3]两相比较,我国课程设置职业性较弱,值得改进。

(三)实践教学较为薄弱

法律是实践性、技术性极强的学科,仅靠课堂讲授远远不够,更何况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教育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职业人才,职业人才就需要具备包括找法与造法、弥补法律漏洞、自由裁量等在内的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虽离不开坚实的专业知识,但更需要不断地参加司法实践活动以进行思维方法的训练和职业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为学生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重要平台,故实践教学是法律硕士培养的重要环节。遗憾的是,实践教学却是薄弱环节。实践教学与训练,主要包括法律写作、检索、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及专业实习等,本意是使学生通过参加法律实践而非课堂教学进行。虽然现行《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与训练可采用案例研习、法律诊所等方式进行”,但实践教学理应以法律诊所方式进行。可是仍有部分老师惯于课堂讲授实践课程,法律诊所教学本土化实践差强人意。另外,现行《培养方案》虽更加注重专业实习:学分由原来的3学分增至4学分,时间由原来的两至三周延至半年,实习由学位点统一组织。但是据调查显示,部分学位点无视前述要求,有的没有统一组织,由学生提供一张实习证明就算完成专业实习,而不问实习证明的真实性;有的在专业实习的时间上大打折扣。质言之,专业实习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

三、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新时代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新时代,我们必须以***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深化实践教学,提高培养质量,推动法律硕士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关系到我国设置法律硕士的宗旨和立场,决定着法律硕士培养的方向和要求,是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衡量培养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如果不能清晰定位培养目标,必然影响后续培养工作的具体开展,甚至导致某些培养内容的缺失。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德才兼备”修改为“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一方面,这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一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法学教育“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根据《意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是新时代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根本原则之一。立德树人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普遍性要求。“才为德之资,德为才之帅”。一个人如果缺乏理论知识,可以学习,如果无德,则将是国家和社会的祸患。“我们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4]德法兼修、明法笃行体现了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关系密切。法治人才要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不仅在于高尚道德素质是各类人才的共同品质,更在于“法律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实践也离不开法律约束”。[5]法律不是机械条文,蕴含着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法治是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精髓的,悖离道德的法治是“折翼天使”。法律硕士大多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重要工作,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重要权力,如果道德素质不高,不要说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还极有可能陷入违纪违法泥泞中。德法兼修要求法律硕士培养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学结合,既要传授专業知识,又要注重理想引领,将传统优秀的道德观、现代公德大德和法律职业伦理与融入专业教学中,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促进道德人格法律人格的养成。明法笃行要求法律硕士教育坚持用***法治思想为指导,不仅要使学生熟稔宪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原理、规则等,提升其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能力、又要引导学生做到知行合一、志存高远、服务社会、奉献国家,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捍卫者、模范实践者和有力推动者。

(二)优化课程体系

《意见》要求:“一体推进法学专业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建设”,这对完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具有很强指导意义。一是将“***法治思想概论”列为专业核心必修课。2021年5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要求将***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贯彻落实到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意见》强调“全面推进***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笔者认为,作为未来高层次法治人才,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掌握***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唯有此,才能增强贯彻***法治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必要及时修改现行《培养方案》,将“***法治思想概论”确立为全日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的专业核心必修课。同时,培养单位还要与实务部门共同开设***法治思想的实践课程,实现课程设置更好地体现新时代特征。二是设置应用性强的课程。鉴于“法律方法论”和“证据法学”对提升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的直接关联性,将其列为必修课,培养单位尽量聘请实务部门同志进行讲授。将“成案研究”或“以案说法”列为推荐选修课。事实上,湖南大学等高校就是这样做的,这种做法值得推广。教师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挖掘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能使学生加深对法律规则、原则的理解,使学生学到活的、应用中的法律,而非处于孤立状态的法律文本。虽然教师在阐释某个部门法知识点时也会有简单地举例,而“以案说法”中的案例是疑难案例,这种课程有助于知识和能力的深化、拓展与跨越。三是将应用性偏弱的课程调整为选修课。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应归入非法本法硕的推荐选修课中。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这两门课程的实践性不强,另一方面也是借鉴法律硕士(法学)的课程设置。在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中,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不再是必修课。既然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同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旨趣的,加之在之前的法律硕士联考中(包括法本法硕和非法本法硕)这两门课程均已作为综合课被考察,所以无需将这两门课程定位为必修课。

(三)強化实践教学与训练

《意见》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为此,一方面,强化诊所式教学。现行《培养方案》明确实践教学与训练可通过法律诊所的方式进行,说明还是倾向教师采用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是将医学院诊所教学引入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实训方式,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接受。在法律诊所,学生处理真实案件,如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等。法律诊所教学不仅有助于学生躬体力行法的实施和实现过程,还能有效克服模拟法庭中的模仿性、浅表性而具有实战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率先进行尝试,要求法律文书、模拟法庭、法律谈判和法律实践培养等课程均须以法律诊所方式进行,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必修课,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应。鉴此,培养单位应齐备法律诊所教学的主客观条件,如配备办公室、电脑等基本办公设施;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摒弃以科研成果为唯一标准的传统做法,否则教师难以有从事诊所教学的意愿和动力;组织教师参加相关培训、现场观摩并分享经验体会以切实消除畏难情绪;最终将法律诊所上升为必修课。另一方面,完善专业实习制度。法律硕士的培养并非培养单位一家的事情,也不可能仅由培养单位就能完成的。《意见》提出,“深化协同育人,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为此,完善法律硕士实习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收法律硕士实习制度;探索法律硕士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培养单位也应与实务部门建立固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立校内外实习导师制度和实习学生制度,明确实习导师和实习学生职责;建立实习经费制度,规定实习期间校内外实习导师的工作报酬及实习学生的实习补贴,以切实保障实习任务的完成。

党的二十大要求“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6]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最核心、最紧迫任务同样是全面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我们应当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意见》,以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为目标导向,突显课程的实践性特征,补齐实践教学的短板,强化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优势,才能更好实现设置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基金课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建设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jg21313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面[J].求是,2021(05):4-15.

[2]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 [Z].2009-03-19.

[3]何跃春.中国法律硕士培养机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

[4]***.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C].***.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79.

[5]***.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C].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65.

[6]***.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N].人民日报,2022-10-26(03).

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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