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钟文华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法律化和制度化,标志着认罪认罚被正式确定为法定从宽情节。从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因而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学界普遍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依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对于重罪案件(本文仅指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事实却并非如此,以重庆市检察院S分院为例,该院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9年8月,近三年时间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审公诉案件8件,适用比例仅为7.9%(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改后,6件8人适用了认罪认罚),远远低于辖区所有刑事案件80.48%的适用比例。
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欠缺制度性规范
由于重罪案件一般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这些案件要么犯罪结果非常严重、犯罪情节非常恶劣,要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特殊社会影响大。对此,这些案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往往给公众带来“以钱买刑”“司法不公”的错觉。加之当下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规范性制度机制尚未及时出台,办案人员常常将重罪案件视为认罪认罚的禁区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导致办案人员从内心深处不愿对重罪案件适用该制度。
(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辩证的角度出发,如果适用程序过严,会导致司法机关基本不会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不利于该制度的普惠和推广。如果单纯采用轻罪案件的适用标准,则可能造成重罪案件被随意启动,最终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现阶段,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无明确的前置审查程序,又无事后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导致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难以运行。
(三)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与现实间存在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为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没有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相关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在实际办案中,检察官仍然按一般重罪案件办理的流程进行,所有文书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制作,未敢突破现有的办案流程进行繁简分流。因而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对量刑建议需反复沟通,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检察机关还要对案件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不仅要确定主刑多少,还要确定附加刑如罚金的具体金额等,实际是将法院的量刑任务前移至检察机关,无形中增大了检察官的工作量。因此,对于检察官来讲,办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并没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四)简化诉讼程序与庭审实质化要求相互冲突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突破控辩审三方的传统诉讼构造。对于重罪案件,庭审仍严格按普通程序进行。辩论阶段,律师不会对案件事实、证据作辩护,但对涉及量刑部分,仍提出大量的辩护意见。因此,如何在既简化庭审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又充分契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尚难以找到平衡点。此外,重罪案件往往受关注度高,减少庭审程序能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通常存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该两难问题成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难的基础性问题。
(五)量刑从宽幅度有待深入
特别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案件,如何把握从宽标准和幅度,如何保障办案效率和质量兼顾等问题亟待深入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贩毒案件居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认罪认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该怎样提出量刑建议?对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反映强烈,但犯罪嫌疑人有坦白或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又该怎样提出量刑建议才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等。如最高人民法院极力推动的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通过对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量化,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及宣告刑。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案件因难以量化分析,实践当中通常采用估算的方式进行,由于从宽衡量标准和幅度的不统一,会造成如下问题:一是本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从宽量刑情节,以有期徒刑十五年作为基准刑,直接套用轻罪案件的从宽标准和幅度,从轻至有期徒刑十年左右,从宽幅度太大;二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至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三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案件,直接比照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从宽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存在违背从宽处罚原则;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如何在附加刑中予以体现,如何让从宽在附加刑上予以体现也是难点之一。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量刑幅度的减让缺乏上述标准,这就成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难的具体问题并亟待被研究、解决。
二、全面推行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建议
办理重罪案件,对达到适用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推行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明确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属法律应有之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不能因罪重就剥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但可以适用并不是一律适用。是否适用、是否从宽,应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贩毒案件,证据本身就比一般刑事案件更薄弱,如果提前将量刑建议告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导致翻供,不利于审判;而被害人近亲属反映强烈的故意杀人案,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达不到被害方近亲属的要求,会导致将矛盾留在审查起诉环节,而审查起诉环节办案时间紧,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的手段不多,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消除被害方近亲属的思想问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办案人员更多的精力应当放在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和进行综合性地评估、考量上。
(二)确立重罪案件启动认罪认罚制度前置条件
作为重罪案件,其社会影响力、关注度往往较轻罪案件更大,为保障此类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必要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加以限制,基本原则:一是对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般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即便适用认罪认罚,也可不从宽;二是对有被害人的重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不能达成谅解协议或不能进行实质赔偿的,一般不予从宽,即便从宽,也应减小从宽幅度;三是对没有被害人的重罪案件,诸如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也应将是否退清赃款、足额缴纳违法所得等情况纳入适用认罪认罚的考量因素,并按比例适用差异化的从宽幅度。
(三)积极完善规范重罪案件自愿认罪认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重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时尤其要注重程序的规范化,检察机关认为其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在充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基础上,结合全案量刑情节,拟定量刑建议、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并由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畅通诉判衔接机制,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四)积极探索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
首先,应尽快配套出台执法规范化要求,保障相应量刑规范有据可循;其次,充分运用大数据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确定更加精准、科学的量刑幅度提供保障;最后,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对公正、高效、认可度高的典型案例进行汇编和整理,切实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目标,增强司法公信力。
作 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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