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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逻辑

时间:2024-04-24

吴权平

***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并强调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专门作出指导性规定,通篇体现了思维辩证法,释放出鼓励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和强烈信号。我们应当把握大势、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从思想上、理论上进一步确立对容错纠错机制有关重要问题的正确认识,深入观察、科学把握容错纠错机制本身蕴含的辩证逻辑,推动该机制的优化、健全和完善。

一、坚持容错与纠错同向发力

容错与纠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相辅相成、共生共存的关系。容错是为了更好地纠错,如果只“容”不“纠”,就会形成纵容之势;纠错是容错的目的,如果只“纠”不“容”,就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从实践来看,各地出台的容错纠错制度性文件参差不齐,有的過于关注容错,纠错规范体现不足;有的虽然也讲纠错,但讲得还不到位。因此,把容错与纠错摆在同等地位,实行容纠并举,是该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要加紧形成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一整套制度机制,通过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完善,为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者装上“减压阀”、提供“意外险”。这里“容”“纠”的对象,应当既包括决策失误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执行偏误的基层一线干部,还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有偏误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干部。同时,要完善和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最大化预防错误、尽可能减少错误,坚决防范、大力纠治和严厉打击主观故意、违纪违法、违反明确禁止性规定等不可容的错误。

二、坚持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合力并举

***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科学而清晰地界定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根本遵循。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二者性质和界限予以混淆,认为严格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机制之间存在冲突,难以协调。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是对立统一、相生相长的,容错纠错是以严格执纪问责为前提的容错纠错,二者都着眼于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权力运行效能,共同统一于新时代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伟大实践。保护不等同于庇护、宽容不意味着纵容,容错纠错绝不是鼓励干部打“擦边球”、搞变通,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并不是鼓励干部“胡干”“折腾”,要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一干容百丑”。要严格划定可“容”的边线和坚决“不容”的杠杠,妥善把握《意见》提出的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四个原则”,结合《意见》提出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对该容的大胆容,基于不同案例采取完全免责、减轻从轻等不同措施;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视不同情况予以惩戒问责。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考虑将容错的条件和情形具体化清单化,连同不符合容错的例外情形一并纳入该机制予以明确,切实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要用制度化安排强化失误错误的收敛性,既防止干部把容错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也防止干部拿容错当“保护伞”“挡箭牌”,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管理“松懈”,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如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如何处理,因而有必要细化和明确相关责任处理原则。要始终把纪律提在前面,对庸政懒政怠政和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该调整的调整,该问责的问责,该查处的查处。

三、坚持容错纠错与激励鼓励相互协调

容错纠错机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激励鼓励机制相互协调、并行不悖,一道成为鼓励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者的“定心丸”“催化剂”“冲锋号”。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意见》也明确提出,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干部,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要坚持有为才有位,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让担当有为者有位、让消极无为者失位,营造流汗者不流泪、辛苦者心不苦、实干者实惠、吃苦者吃香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真正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赢得机会,让“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的干部受到淘汰。要更加重视关心基层,把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放到条件最艰苦、挑战最艰巨的岗位上考察和锻炼,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对干部的激励鞭策作用,解决好只有唱功没有做功、只有表态没有落实的问题,真正让付出者得到回报、耕耘者得到收获,让心存“多干多出事、少干少出事、不干不出事”想法的干部无处遁形。要强化考核结果反馈运用,理直气壮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让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鼓励,让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失去市场并受到惩戒。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做到“一往情深关心、一如既往信任,一视同仁使用”。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同步发力,最大程度激发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四、坚持救济保障与容错文化有机融合

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救济。一个完整的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包含申请、核查、认定、反馈、惩处、救济、监督等程序和环节,其中完善的救济制度对于消除负面影响、化解“试错”干部心理顾虑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应当抓紧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在进一步明确容错纠错机制建构主体、实施主体、认定标准、适用程序等要素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申诉、解释、澄清、保护、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容错救济体系,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案件审查助辩等方式,综合运用于干部心理疏导、责任研判、澄清保护等方面,及时为干部消除心理、声誉上的不良影响。鉴于实践中干部的失误错误行为在适用容错程序后又被提起行政诉讼等可能存在的情形,有必要协调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加强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及时清理废除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容错扫除制度性困扰和障碍,真正让改革创新、担当作为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不畏风险、奋勇前行,而不必再出现“一手持剑冲锋、一手拿盾自卫”的尴尬现象。社会性宽容理念、容错文化、容忍义务的建构,可以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供适合的社会空间和充足的土壤养分。要常态化全覆盖加强对容错纠错尤其是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大力培育社会理性,强化普遍社会认同,促进形成支持改革、崇尚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形成宽容失误、包容错误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切实为改革创新者“搭台”、为担当作为者“造势”。

五、坚持党内法规与法律规制高度统一

容错纠错机制作为一项具有实践性和长效性的制度安排,是政治实践和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产物,应当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发展。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在推动容错纠错机制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进程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使之相互作用、相得益彰。一方面,要在适当时候将容错纠错机制纳入党内有关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机制衔接起来,促进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本着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原则,宜尽快出台关于容错纠错的法律法规,鼓励有关部门和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办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统一认定和适用标准、程序,将容错纠错机制置于国家法律框架内。尤须明确的是,容错纠错机制作为一项包容性的制度安排,从制定、运行到实施结果,全过程都应当公开,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同时,容错纠错也不能简单停留在文件中,要有典型案例,特别是注重运用正面典型教育激励,真正实现可参考可借鉴。唯有如此,才能把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以达到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政策研究室

责任编辑: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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