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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要:文章梳理了世界上主要国家与我国对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指明银行业可以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和银行设立子公司两种方式参与企业股权投资,指明了银行业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并提出在债转股过程中银行业应当采取市场化原则,主动管理风险,提高投资的专业能力,有效化解债转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提升综合经营的能力。

关键词:债转股;银行业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增速下行,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杠杆率高升,在此背景之下,中央着手进行“三去一降一补”的结构性改革,并将“调结构,防风险,稳增长”作为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任务,债转股正是企业去杠杆的手段之一,但是債转股对于银行业会产生的影响如何,怎样化解其中的风险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 世界各国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金融体制的特点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程度不同对于银行参与企业股权投资有各自的法律限制,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银行监管调查(2003)和国际银行家机构全球调查(2003),在全球被调查的73个国家和地区中,共有美国、智利、玻利维亚、厄瓜多尔、乌拉圭、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和中国共8个国家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份。美国经过二十世纪的大萧条以后便颁布法令禁止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避免银行涉及股权投资。我国在金融体制尚未健全,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银行业被禁止直接持有企业股权。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经200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同样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 250%”。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在股权投资方面的限制有所放宽,银行可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涉足股权投资业务。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分别成立了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银行下属的基金公司可以进行投资股票,但基金投资更多的是基于投资收益的获取,其投资单一上市公司的比例较低,且持股期限较短,基金及银行更不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因此,银行并不会对上市企业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二、 中国银行业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

尽管受到商业银行法限制,银行参与企业股权投资也并非全无可能。从目前来看,银行一般通过两种途径持有企业股权:第一、在企业破产重组中,银行由债权被动转为股权;第二,银行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或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子公司为载体,银行可通过直接股权投资、贷款认股权和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1. 破产重组,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债转股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历史。1999年,为了解决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接银行债务,并由其对转换的股份进行管理,最终完成政策性债转股。随后,我国允许改制企业与银行以自愿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债转股。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在法律上允许了债权人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后将债权转为股权。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11月23日通过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可登记为股权。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对重整中的债权转股权做出规定。

目前的银行长期股权投资中,有相当比例的股权投资是通过债转股而实现的,银行尽管可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但属于被动持有,而非主动为之。并且,受限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银行被动持有企业股权在规定年限内仍按照400%的权重计提风险准备金。因此,破产重组中的债转股对银行而言具有较大的成本和弊端。

2. 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是银行主动投资企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业仅有国家开发银行拥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其可以通过旗下子公司国开金融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而国内其他银行则大多只能通过“曲线”方式进行股权投资业务。银行可以在境外设立从事直投业务的子公司,通过该公司再设立境内子公司,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业务,从而绕过商业银行法的监管。然而,由于商业银行海外机构的设立审批颇为严格,目前仅有“国有五大行”和少数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许设立海外机构。

三、 银行持股企业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体制借鉴于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并与美国一样呈现了高度相似的变革路径。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银行参与综合化经营,涉足股权投资已呈现不可逆之势。对企业而言,通过股权融资将银行庞大的资金注入到企业中,无疑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外部资金获取能力,降低其资金获取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而对银行而言,参与股权融资无疑是其获得利润增长的重要途径,缓解当下的金融脱媒现象,使银行利润结构更加合理化,增强银行抗风险能力。尤其在全球银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参与股权投资更是其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然而,对于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持股企业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其中,支持银行持股企业的观点认为,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可以改善公司治理,还可以降低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反对银行持股企业的观点认为,银行持股企业则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恶化代理问题,导致管理混乱,银行立场发生转变。

1. 银行持股企业的积极作用。

(1)银行持股企业能够降低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公司内的管理者有动机做出损公司利益却利己的机会主義行为,同时,控股股东也可能为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侵占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并不能有效识别公司内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时,对公司投资的未来前景也不能完全识别,导致信贷配给的发生。然而,当银行持有公司股权时,银行作为大股东能够获得更多的公司私有信息,降低了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银行筛选出有价值的投资项目,提高银行的资源配置效率。对被持股的企业而言,则可提高优质企业的融资能力,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2)银行持股企业能够多元化银行的利润来源,合理化其收入结构,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利率市场化的加速导致银行利差不断缩小,金融脱媒现象严重,单纯的存贷业务已无法满足银行的发展需要。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对企业进行持股能够有效地增加银行的非息收入,尤其通过对逆周期行业的投资可对冲其经营风险,增加银行的收入稳定性,有助于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

(3)银行持股企业可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提高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这种观点认为,银行持股能够发挥鉴证作用,传递公司质量较好的信息。即由于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能够降低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当企业获得持股银行的贷款时,将向外界传递其贷款质量较好的信息,进而提高企业从其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4)银行持股企业能够降低企业内的代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当银行持有较多公司股份时,可通过向董事会派驻董事、参与股东大会等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降低管理者和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公司价值最大化。同时,作为大股东,银行可以密切参与到企业的贷后管理中,抑制管理层或控股股东的帝国构建等动机,降低公司的非效率投资,提高其贷款安全性,降低其贷款不良率。

(5)银行持股企业可缓解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由于股东和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不一致,股东有可能进行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资产替代、投资不足等,引发利益冲突。同时,银行作为债权人,考虑的是到期能否收回本金并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收入,侧重于贷款的安全性;而股权投资目的在于获取企业的价值升值、红利分配等,投资视野较为长远。因此,债权人的银行与股东不一样的目标导致其对公司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然而,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可有效缓解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矛盾。通过持有企业股权,银行由单纯的债权人转变为了股东,使银行能够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出发点,减轻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矛盾与冲突。

2. 银行持股企业的消极作用。

(1)银行持股企业可能造成金融领域以及实体经济的风险传递,增加系统性风险。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时造成的风险传递是我国以及美国分业经营的重要原因。当银行持股企业时,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均会通过股权联系传递到对方领域,使风险产生放大效应,增大系统性的风险。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甚至造成金融危机,对一国经济发生致命破坏力。

(2)银行持股企业可能造成企业债务软约束,导致公司非效率投资,恶化银行资源配置效率。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负债具有一定的治理作用。当企业通过负债融资,企业需要承担利息等财务成本,如果企业继续经营不善,经营业绩较差,那么企业有可能陷入破产清算的困境,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任期内管理者的心血付诸东流,控股股东也将失去企业,因此,在硬债务约束下,企业在负债后会更加努力经营,避免陷入财务困境。然而,一旦银行持股企业,银行与企业的边界便模糊化,即使企业经营不善,作为大股东的银行也会源源不断向其提供资金,导致负债的治理作用失效。此时,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者更可能为了其私利行为而过度投资,不仅造成投资效率低下,更导致银行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3)银行持股还可能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导致企业价值受损。银行作为大股东尽管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督作用,降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甚至可通过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但银行监督作用的发挥以其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公司而言,银行并非专业的管理者,在各个领域更非全知全能。银行过多地参与企业管理,反而会引发管理混乱,导致公司决策低下。同时,对银行而言,也增加了银行的管理成本,降低银行的效率。

(4)银行持股企业可能恶化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由于清偿顺序和目标不一致,银行同时作为股权和债权人可能起到缓解两者的利益冲突,然而,还可能恶化这一矛盾。尤其在公司投资高风险项目和陷入财务困境时最尖锐。这些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往往会采取有利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而不是追求股东回报的最大化。由于持有公司较多股份,银行可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无疑将使股东与债权人的冲突激化。

四、 银行持股企业的对策

1. 银行应当主动进行风险管理,运用市场化原则,提高投资能力。对于企业而言,债转股缓解了企业部门的还款压力,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企业的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的提升才是化解债务问题的关键。对于银行而言,债转股确是银行开展综合经营的机会,银行业在市场化债转股和投贷联动中应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利用相应的机制设计和投资条款来保护银行的利益,降低其投资成本。银行在投和贷的过程中应当提升专业能力,充分利用其信息挖掘优势,在缓解企业融资难的同时提高银行的资源配置效率。防止银行持股企业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2. 银行业应当关注持股企业的退出风险。截至2015年末,整体银行业关注类贷款规模总计约2.9万亿元,据媒体称,首次试点规模为1万亿元,占关注类比重约35%。不良贷款中的非损失类总计约1.1万亿元,预计试点规模进一步会拓宽到民企和不良贷款中的非损失类,预计后续还将有至少4 000亿元试点规模。量级巨大,未来退出机制上,银行应当自主合理选择标的,主动对于不良资产进行行业上的分类,管控风险,否则债转股则只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左手倒右手做美化和腾挪,包袱仍在银行体系内,银行业无法有效退出所持有的企业股权。

3. 银行应当减少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银行应合理利用其资源提供角色,避免在股權投资中过多地干预企业经营,银行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专业与经验的欠缺,银行充当经营上管理者未必能够做出科学的决策,银行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应当更多的从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的角度对企业进行财务与资金运用的指导,协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传递。毋庸置疑的是,我国银行业参与股权投资还有较长的路要走,银行也将会充分利用政策的支持来发展股权投资业务,为迎接银行业经营综合化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银行持股企业是一把“双刃剑”。无论对银行而言,还是对企业而言,银行持股企业均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和成本。是否对银行持股企业加以规范和限制也正是一国政府对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在我国法律机制不太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下、银行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禁止银行持股企业无疑能够防范一定的风险发生,避免银行不合理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导致资源错配和经营混乱。但随着利率市场化完成后,银行竞争的加剧,以及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增大,银行参与股权投资是必然的趋势。

银行在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结合经济周期、产业布局与企业的经营多个维度主动进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的专业能力。另外,此次债转股的量级巨大,银行要密切关注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的退出风险,做好退出企业股权的预案。在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后,银行业应从资金运用与财务风险的把控角度提升企业运用资金的能力,但要减少干预企业业务领域的管理。虽然,此次债转股对于银行来讲挑战艰巨,但是银行业不应消极怠慢而应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提升自身各项能力,为日后综合经营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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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闫俊花(1983-),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

收稿日期: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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