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设计

时间:2024-04-24

摘要:为了加快推进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和完善,文章基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理论与实践状况,结合河南省的省情,深入探讨了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五大关键环节,即: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的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为河南省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了理论参考。

关键词:碳排放权;初始总量;配额分配;交易机构

近年来河南省的GDP保持在10%左右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资源与环境的大量需求与消耗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日益显露,大气和水的环境容量愈发趋紧,部分地区已经接近或超过生态环境自身的承载力。换言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环境治理刻不容缓。“十三五”期间,河南省预计年均GDP增长在7%左右,城镇化率将提高到48%,据估计,仅因城镇化率提高导致的新增人口约有1 000万,这需要108个县各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削减由此带来的新增水污染物。总之,河南省“十三五”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手段配置、保护环境资源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河南省环境治理政策方面的新举措,也是河南省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选择。2012年省政府在《河南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就曾明确规定,河南省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尽快成立省级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地区性碳排放交易中心。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实践,碳排放权交易在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已经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国内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等先进案例也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开展提供丰富的实践指导。下面,本文对河南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若干关键环节做一详细分析。

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

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是指确定哪些污染物被作为交易对象,有哪些主体参与交易,以及在多大区域内进行交易。为此,需要考虑污染物的排放规模、危害程度、扩散范围等因素。

1. 综合考虑河南省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最终优先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作为交易对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将氮氧化物和氨氮等纳入交易体系中来。

2. 根据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特征,最终确定工业二氧化硫的交易主体首先应该是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工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工,纺织,食品和造纸行业是主要的工业化学需氧量交易主体。特别地,考虑到农业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巨大(约占总量的47%),从完善交易机制、实现交易主体多元化等角度来看,未来应将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这一点在国外已有先例。此外,为促进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河南省环保厅作为碳排放权分配、使用、监督的主要负责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也应该对县级以上的市环保机构、乡(镇)级政府、碳排放的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开放,他们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起到激活交易、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3. 鉴于大气污染物的良好流动性,交易范围可以按照河南省境内的各县级市以上的行政区划分。对于水域污染,如果按照行政区划分,有些行政区内河流偏少,废水排放企业少不利于公平原则,因此依据流域划分交易范围,即黄河、淮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水系在河南省境内的流域系统作为交易区域。今后,建议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权交易。

二、 碳排放权的初始总量和初始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初始总量的多少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也直接影响到二级交易价格。理论上讲,碳排放权的发放应该以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为限,即“理论容量”,但对环境容量的测算需要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种类、经济发展态势、生态承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诸多因素。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节能减排政策,为此,在实践中,各地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处理,即“目标容量”,即按照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作为某一时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量。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有初始价格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两种,后者由市场交易确定,前者则多数由政府确定。从理论上讲,当污染边际治理成本等于边际损害成本时是排污政策要达到的最佳目标,故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价格促使排污者将自身的污染排放调整到这一最佳排污量水平,这时的污染边际治理成本(或边际损害成本)即为碳排放权价格水平。但实践过程中,估算边际成本或边际损害的难度非常大,为了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各地在制定初始价格时既要体现碳排放权的资源稀缺性,又要考虑交易的可操作性,具体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三部分:(1)污染物的消减成本,涉及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和运营成本;(2)地区系数,包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三个方面;(3)行业系数,涉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等因素。政府在确定碳排放权初始价格时不但要考虑到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到政策对于企业排污的有效程度和吸引度,对三部分构成因子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在具体到每一个构成因子时,也要有所区别。以行业系数的确定为例,一个地区内排污企业应该有很多种,但是对于新兴的环保行业或者政府大力扶持的企业而言,政府应该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小于1,将碳排放权适当降价出售;对于普通排污企业其行业系数定为1;对于某些社会效益不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可将行业系数调整为大于1,这就是行业系数存在的重要意义。

三、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最常用的有:免费分配、定价出售、拍卖,以及混合分配四种方式,不同的分配方式各有优缺点:(1)理论上免费分配最容易被排污企业认可,企业无需花费成本即可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利,因此,在企业中推行的难度最小。但正是由于是免费发放,因此这种方式不能为以后的排污权二次交易提供价格信息,且很难在企业之间形成竞争,不利于碳排放的总体降低。(2)定价出售,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可以更好地投资于环境保护,但这需要政府了解足够的信息以便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标价,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操作困难,此外,不合理的定價还会造成市场价格扭曲,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3)拍卖,通过竞价方式可以生成一个明确的碳排放市场价格,能为以后的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价格指导,同时这种竞拍方式的分配效率也是最高的,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公开拍卖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降低政策的吸引力。此外,如果管理不当,在拍卖市场也会出现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买断碳排放权造成市场垄断。(4)混合分配,是指将有偿使用与无偿分配共同结合起来运用的一种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初期,先设计一个免费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的比重,此后逐步调整免费与拍卖出售之间的比例关系,直至最后全部取消免费发放改为全部拍卖出售。采用混合分配方法时,如何确定最初的免费比例以及调整进度,是需要深入研究和颇受争议的事情。实践中,各地的免费分配比例也不尽相同。

在混合分配的具体分配过程中,又有等比例分配、系数分配法、比例削减法等三种方法。(1)等比例分配,是指排污指标的分配主要是根据企业当前的排污情况同比例进行发放。对于排污者来说,是在现有排污治污技术水平下相对公平的分配方法,因此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实际操作难度较低,但是这种方法没有将污染治理技术、费用、排污者的污染治理水平和达标排放情况等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不符合经济学的最优决策特点。(2)系数分配法,是指以核定过的某一排污系数(如地区生产总值或人口规模)为依据向企业发放排污指标,这种分配方法虽然考虑了企业的社会贡献大小,但由于没有兼顾到行业特点、污染处理难度等因素,因此,备受企业的争议,操作难度较大。(3)比例削减法,依据各污染源对控制区的浓度贡献率,把控制区的超标总浓度分配给每个污染源,以此确定每个污染源的允许排放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按照浓度超标总量来分配,满足了环境的容纳能力,能够较好达到以环境容量为目标的控制分配量,对每个污染源都保证了公平性。但缺点是没有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另外污染物地区浓度的测量也需要先进的测量技术支持,政府管理费用较高,如果测量结果不准确,那么对于每个排污企业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分配方式的优缺点,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方式,建议河南省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采用混合模式。同时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于新老企业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面,我们必须让老企业加入进来,这样才可以做到新旧公平对待,同时也可以促进老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但要做到“新老有别,新老排污企业采用不同分配规则”。在全面推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对于长期存在严重排污超标需要购买排污指标的企业,建议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非严重超标的中小企业或重要支柱性产业以及为我省做出巨大贡献的老企业,建议采取标价出售的方式转让碳排放权。对于之前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指标政府予以承认,且规定所有免费获得的企业每年应削减一定规模的排污量,具体削减比例可以参考行业特点和地区环境质量来确定,由此产生的碳排放权80%由环保部门组织统一拍卖、标价出售或奖励给新建企业或新项目,不能完成削减任务的企业将受到重罚。

四、 碳排放权的交易机构

当排污企业从政府获得碳排放权之后,将富裕的碳排放权拿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排污企业获得利益促进其减排,由此看来,二级市场的交易是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因为只有企业通过交易才能使减排工作由边际治污成本高的企业转移到边际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见,二级市场的发展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只有当碳排放权交易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自由买卖时,碳排放权交易才能真正发挥市场调控环境资源的巨大优势。而市场交易机构是碳排放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健全的交易机构涉及:碳排放权的认证与评估机构、交易纠纷的仲裁组织、以及市场活动的交易所等部门。认证机构不仅要审核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还要对交易客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评估部门除了要分析与评价每项交易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之外,还要为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信息依据;仲裁组织主要是对交易活动中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和裁决;交易所负责日常交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构能为交易双方收集、处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为其交易提供帮助,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如节约计算价格成本、节约时间成本等,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可起到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交易双方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

五、 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的收入包括碳排放权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碳排放权出让收入以及在碳排放权二次交易时交易双方缴纳的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等。国内一些省市曾出现一些收入管理问题,如相关部门为了提高企业缴费积极性而采取“返还方式”;在资金使用环节上存在审批不严、执行不到位,甚至挪用或浪费等现象。为防患于未然,本文认为在资金使用方面上应做到以下几点:

1. 交易收入管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类非税收入,应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可借鉴山西、湖南等省的经验,将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对这一部分资金应该做到专款专用,这项收入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应进行专项的管理,可主要用于碳排放权收购、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减排项目投资、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订、交易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相关的技术研究、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2. 交易收入的具体使用方案。根据碳排放权收入性质,将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具体的使用方案如下:(1)碳排放权收购支出,是指碳排放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收购或回购企业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这部分回购的碳排放权指标将作为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配额。(2)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支出,由于河南省目前还没有建成省级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发展,应首先将重点放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建设上。从技术、资金等方面推进省、市两级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价研究、交易平台软件开发及其他技术研究。(3)环境容量评估技术、在线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及设施建设支出,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评估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量的基础,所以应加强这项重要工作的实施与研究。不断创新各类污染源的检测技术,为精确全面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这既是对环境质量的保护,同时也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4)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工程改造、增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供给能力,不断优化工业企业工程减排与污染防治措施,积极改进畜禽养殖综合污染治理方案,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等。总之,在减排工作中,要将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相结合,在减排工作中通过治理、回收利用、关停或技术改造实现减排,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5)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执行成本,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租赁、设备购置、燃修费、纳税等业务支出,不得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以外的支出。(6)建立公正周密的奖惩机制,对于那些努力减排、积极交易的企业或其他主体,可以从财政、税收、信贷、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奖励和扶持,譬如政府可以通过低息、无息甚至部分减免本金的贷款方式,用以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从事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与产品创新;对于交易活跃的排污企业,政府应保证其在需要指标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提供其他购买优惠措施。另外,政府也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排污指标有效期,为防止有的交易主体惜售或囤货排放指标,对于指标到期集中出售的企业行为政府要严格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计入不良信誉档案,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健康公平的交易环境。总之,碳排放权专项收入和支出项目,由省环保厅根据收入进度和工作需要向省财政厅提出碳排放权专项收入支出计划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碳排放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的收缴、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李创.我国排污权初始价格问题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0):44-45.

[2] 郝靖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1.

[3] 王毅刚.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4] 李创.国内排污权交易的實践经验及政策启示[J].理论月刊,2015,(7):125-128.

[5] 王丽萍.河南省环境污染的区域差异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1,(6):74-78.

[6] 卢松浩,朱启贵.中国低碳经济评价体系研究述评[J].现代管理科学,2013,(12):12-14.

[7] 赵文会.初始排污权分配的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06.

[8] 宋露,南灵.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角色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0,(5).

[9] 罗丽.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10] 赵文会,高岩,戴天晟.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优化模型[J].系统工程,2007,(6).

[11] 问青春,胡涛,叶青,旷天化.改变行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分析[J].管理科学文摘,2008,(5).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