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徐国栋
内容摘要: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是审理通奸罪的机构,它由控告人发动程序,由裁判官主持的陪审团设立案件。陪审员以多数为决定,其判决不可上诉,直接执行。但是,尽管《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设定的目标很高,但其执行效果欠佳,表现为适用案例寡少,且有被滥用的记录。虽然如此,该法把通奸公罪化的做法影响欧美国家的刑法近两千年,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通奸罪之设。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改变,通奸逐渐被除罪化。
关键词:常设刑事法庭 陪审员 通奸公罪化 通奸除罪化
一、常设刑事法庭制度
通奸罪属于公诉罪,此等罪每个都有专门的常设刑事法庭,所以,颁布《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就意味着设立专门的常设刑事法庭。此等安排是避免法律成无牙的老虎,甚是有理。
为了理解常设刑事法庭制度的功能,首先要讲此等制度的历史。第一个常设刑事法庭诞生于公元前149年,其时,罗马颁布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布尔纽斯法》(Lex Calpurnia de pecuniis repetundis),设立了审理搜刮钱财罪的常设刑事法庭取代了过去的人民审判刑事诉讼程序。〔1 〕“常设”是相对于“临时”而言的。在人民审判时期,市民大会兼作法院,大会一散,法院不见,此等法院显然具有临时性。现在的法庭无论市民大会开否都存在,故谓“常设”。
常设刑事法庭都依据一个专门的刑事法律设立,每个法庭只审理它依据其设立的法律打击的犯罪案件,不审理其他刑事案件,更谈不上审理民事案件了。这与综合审理各种刑民案件的现代法院不同。在共和时期,罗马共设立了9个刑事法庭。它们是:搜刮钱财罪法庭、杀人和投毒罪法庭、杀亲罪法庭、伪造罪法庭、国事罪法庭、选举舞弊罪法庭、贪污罪法庭、暴力罪法庭、侵辱罪法庭。〔2 〕到奥古斯都时期,又增加了通奸罪法庭和妨碍粮食供应罪法庭。〔3 〕反言之,没有专门的刑事法律打击和相应的刑事法庭追究的行为,不可称之为有罪。所以,说常设刑事法庭制度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床,并不夸张。
常设刑事法庭由裁判官主持,或在他委托的情况下,由侦讯法官 〔4 〕主持。法庭由30名或更多的陪审员构成,他们投票形成的多数决成为判决结果。主持他们的审理的长官不参与投票。
二、常设刑事法庭的审判流程
常设刑事法庭的审判包括如下6个流程:
1.提出诉讼请求,即意图的控告人向裁判官或侦讯法官请求控告权。通奸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是人民的成员人人可得控告之诉。在现代,公诉罪由检察院行使控告权,古罗马无此等机构。所以,常设刑事法庭不像现代的法院那样有检察机关配套,它受理的诉讼完全由私人发动。此等私人分为出于私益的和出于公益的两种。前者如奸妇的丈夫、父亲,后者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这种安排意味着通奸罪有两种犯罪客体。私的犯罪客体是家族的名誉、血统纯粹的继承人之获得。公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一般的性秩序和性道德。由于私的犯罪客体的存在,奥古斯都赋予丈夫、父亲优先的控告权,他们中又以丈夫优先,但在丈夫为官的情形,则家父优先[D.48,5,16(15)pr.]。〔5 〕用现代人的眼光看,他们的控告属于自诉。他们在60天内不控告的,社会上的其他人才可控告。当然,他们的控告属于公诉。由此可见,奥古斯都既把通奸罪定为自诉罪,又定为公诉罪,前者的诉权人弃权的,案件才转化为公诉性质的。所以,通奸虽号称公诉罪,实际上此罪具有自诉兼公诉罪的性质。无论是自诉者还是公诉者,都要来到裁判官或侦讯法官面前表达他打算控告何人的愿望,他同时要宣誓不会诬告。裁判官会接受他的宣誓,将其诉讼请求在集议场张贴,以此向公众公示控告人和被控者的名字。〔6 〕
控告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规定,如果“奸妇”已出嫁,在控告奸夫前不得控告奸妇[D.48,5,2pr.]。〔7 〕这样,在奸夫得到有罪判决后才可控告奸妇,后一个控告更可靠。设定这个控告顺位意在保护可能无罪的“奸妇”的名誉以及其家庭的安定,避免无的放矢式的控告。当然,如果“奸夫”已亡故,对“奸妇”的控告不受上述限制。
控告人可通过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D.48,5,18(17),5]。〔8 〕控告不实的,此等代理人也要反坐(D.49,14,24)。〔9 〕
或问,家外人哪来兴趣控告不相干的人的通奸?这涉及罗马的检举制度。此制奖励检举者。他们若告倒富有的通奸者,可得到被告一定比例的财产作为奖励;若告倒有名的通奸者,则可以获得名望。〔10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家外人也有热情去钻山打洞控告他人的通奸行为了。当然,不排除有些道德理想主义者不考虑经济利益只为了维护道德纯洁控告他人通奸。
2.预审。预审是裁判官在有数个潜在控告人的情况下在他们中根据一定的标准选定一个适格的控告人的程序,以确保其控告成功。如果只有一个控告人且他适格,则不存在适用预审程序的必要。排除潜在控告人的理由有如下列:(1)未达25岁,低于这一年龄的人为自己婚姻雪耻的情形除外[D.48,5,16(15),6];〔11 〕(2)同时指控奸妇奸夫者[D.48,5,16(15),9],但此等缺陷可以通过针对奸妇奸夫之一重新控告得到改正;〔12 〕(3)不按顺位控告者,前文已述,丈夫的控告权优先于家父的[D.48,5,2,8],〔13 〕如果家父抢在丈夫前控告,自然要被驳回。家外人在时效完成前抢在家父和丈夫前控告的,自然也要被驳回;(4)在丈夫未控告奸妇的情况下的家外控告者[D.48,5,27(26)pr.],〔14 〕因为丈夫享有优先的控告权,此时的家外人只能控告丈夫拉皮条;(5)解放自由人控告恩主通奸的,但控告恩主与自己的妻子通奸的除外[D.48,5,39(38),9];〔15 〕(6)控告在任官员的,但他卸任后可合法控告之[D.48,5,39(38),10]。〔16 〕如此等等。总之,预审是一个过滤程序。那么,如果所有的潜在控告人都被过滤掉了怎么办?我以为会导致控告程序流产,但此等控告有可能复活,例如,未达25岁的人被排除后经过数年达到了这一年龄而时效期间又未经过的,他当然可合法地再次提起控告。
预审不仅审查潜在的控告人的资格,而且要审查他们控告成功的可能。在现代人看来,审查此等可能,主要应考虑潜在控告人掌握的证据,但古罗马人的考虑可能更多的是潜在控告人与案件的关系。例如,在小斯考鲁斯勒索案中,普布流斯·瓦莱流斯·特里亚流斯在预审中之所以能成为第一控告人,主要出于三方面的原因:其一,特里亚流斯的父亲曾经是撒丁岛的总督,因此撒丁人民自然地会选择他的儿子作为他们的庇护人。其二,特里亚流斯对于该控诉的个人兴趣主要是因为其刚迈步的政治前途,企图通过攻击重要的公众人物使自己出名。其三,更加重要的是,特里亚流斯和他的母亲与塞尔维里娅即马尔库斯·伽图的同父异母的妹妹有着很深的交往,并且塞尔维里亚与小斯考鲁斯有着私人恩怨。〔17 〕
3.正式控告,即适格控告人向裁判官(在罗马)或行省总督(在行省)提交正式的诉讼书状的程序。通过预审确定控诉者后,他来到在裁判官面前,以其名义正式地提起通奸罪控诉,裁判官把它归纳成书面形式,被称作诉讼书状。此等书状有一定格式。保罗在其《论通奸》第3卷中描述了《优流斯公诉法》要求的其标题的写法:“纪年的执政官 〔18 〕和日期。路求斯·蒂丘斯声明:他根据《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把罪人梅维娅交给某某裁判官或某某行省总督。因为她说:她与盖尤斯·塞尤斯在某城、某屋、某月、在某人当执政官时进行了通奸”(D.48,2,3pr.)。〔19 〕换言之,起诉书应包括奸妇及其奸夫的姓名、他们通奸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原告的姓名。当事人在罗马的,此等起诉书对裁判官提出;在行省的,对行省总督提出。起诉书标题的要求项目隐含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他要证明被告及其相奸人实施通奸的时间地点,由于通奸通常隐秘实施,掌握这些资料当属不易。上述标题也隐含了原告的扭送被告到庭的义务:“把罪人梅维娅交给某某裁判官或某某行省总督”,似乎非为当场捉奸成功,难以完成上述扭送。
在正式控告前可以有一个宣告,也就是对法官作出的将控告某人的意思表示[D.48,5,18(17)pr.]。〔20 〕此等宣告对女通奸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她在宣告前结婚的,享受先后被起诉利益,也就是必须控告完男通奸者才能控告她。在宣告后结婚的,不享有前述利益。〔21 〕此等宣告还有提前剥夺通奸妻子的结婚能力的效力[D.48,5,17(16)]。〔22 〕
完成正式控告程序后,如果被告承认其罪行,或者保持沉默,她或他就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通奸罪的审理程序到此终止。但如果她或他否认有罪,则诉讼书状正式生效,法庭正式受理了该控诉,裁判官或行省总督要确定一个审判日期。
4.法庭审理。在确定的审判日,控告人、被告、陪审员要在裁判官法庭集合起来。到颁布《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时,罗马已有10个常设刑事法庭,但它们并非物理上的存在。也就是说,并非每个常设刑事法庭都有自己的开庭场所,它们常常在内事裁判官法庭空闲时借用此等地方开庭。在颁布《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时,内事裁判官法庭设在集议场的东南角,靠近奥雷流斯台阶的地方。〔23 〕公元前2年,奥古斯都集议场落成,内事裁判官法庭搬到了这个新的集议场。〔24 〕具体而言,设在此等集议场西边的一个半圆形拱顶里。〔25 〕集议场处在市中心,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在这样的地方公开审理男女私情,不像现代法院把此等案件作为涉阴私秘密审理,具有羞辱当事人的考虑。
被告的第二次到庭靠出庭担保制度解决,〔26 〕依据此制,被告以诺言或人保或物保担保他将出庭。如果他缺席,他就被判有罪。如果控告人不出庭,被告可以要求无罪释放。如果双方都出庭,必须组织陪审团。控告人限在450人的陪审员名册中挑选100人,被告再在这100人中选50人。〔27 〕这样可排除他认为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陪审团确定后,在审判开始前,所有的陪审员被要求宣誓将秉公审判。
在庭审中,首先是控告人或其律师发言,然后是被告或其辩护人发言。然后进行辩论。证人在辩论结束后或者控告人陈述时作证。此前,他们在朱庇特神面前发誓讲真话。由于拷打是获得证据的手段,拷打当在这一阶段行之。在有些情况下,在第一次听讼后的第三天再对案件进行辩论,即两次听讼。
5.判决。在辩论和举证结束后,裁判官或受他委托的财务官将书板分发给陪审团,每个陪审员在书板上秘密地写上A(absolve的首字母,意为开始)或者C(condemno的首字母,意为判处)或N.L(non liquet两词的首字母,意为不清楚)。然后将这些书板放在一个瓮里,裁判官对它们进行分类并点数。如果多数人持无罪态度,则裁判官宣布被告无罪;如果多数人认为是有罪的,则裁判官宣布被告有罪;如果书板上的N.L过多以至于无法判定有罪或无罪,将宣布案子延期以便收集更多证据。
6.执行。与现代的刑事诉讼不同,常设刑事法庭的法官——裁判官和陪审团不负责量刑,一旦裁定被告有罪,即自动适用《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第6条规定的刑罚。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导致刑罚的差异。刑罚的执行由裁判官的侍从官负责。裁判官在城界内活动时配有两名侍从官,在城界外活动时配有6名,他们充当裁判官的警卫并负责执行其判决。〔28 〕这一工作分量不轻,把被告放逐到小岛的工作就是如此,小塞内加因为通奸被放逐到科西嘉岛,〔29 〕看来侍从官要押送塞内加去这个地方。当然,他们在完成这一任务时可得到市长官的协助(D.1,12)。
以上是以按《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布尔纽斯法》的规定设立的常设刑事法庭的运作模式谈论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的运作,因为原始文献中极为缺少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的运作情况的记载,基本的预设是所有的常设刑事法庭都遵循一种运作模式。但这个预设能否成立是个问题。因为原始文献中记载的通奸罪审理多是由元老院或皇帝审判,这可能由古代作者的偏见造成,他们只关注元老院或皇帝审判的涉及权贵或富人的案件,对常设刑事法庭审理的涉及普通百姓的案件,则没有兴趣记载。〔30 〕而且,保罗的那个涉及对起诉书标题内容的描述的片段(D.48,2,3pr.)可以证明在保罗生活的时代(210年为其鼎盛期)还有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的存在,这已是《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颁布200多年以后的事情了。
但对通奸案件的管辖权并非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独享。市长官的法院也审理通奸案件,〔31 〕具体而言,审理奴隶与主母的通奸案件(D.1,12)。元老院或皇帝也审理通奸案件。〔32 〕这些案件都具有政治性。政治案件总是由元老院或皇帝审理的。〔33 〕
三、《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适用效果和影响
《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适用效果如何?答案是不好。对此有尼禄时代的讽刺诗人尤维纳尔(Decimus Iunius Iuvenalis,约55—138年)的诗句为证:
难道你傻到能够相信拉尔迦的女儿
不滥淫,如果要数她母亲的情人
报报他们的名,别说一口气数不完
而且要换三十口气才行?她从小就做
她妈的心腹,如今则口授自己的蜡板。
派同样的差役去分送给自己的情夫。〔34 〕
这是一个母女两代的通奸故事,两代人都称得上是“公共汽车”。母亲的故事应该发生在提贝留斯时代,女儿拉尔迦的故事应离尼禄时代不远,它证明奥古斯都的反通奸立法效果欠佳,没有改变拉尔迦母女的通奸癖好。
其次,罗马的一些文人不把《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当回事。公元前2年,在《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颁布16年后,奥维德(Publius Ovidius Naso,公元前43—公元17或18年)顶风发表了《爱经》(Ars Amatoria),此书鼓励通奸,堪称诲淫之作。其中有这样的文句:“邻居家的庄稼总是比自家的丰饶,邻居们的奶牛也总是比自家的多产牛奶”。〔35 〕此语鼓励男人觊觎邻家女人。又说,“甚至连结了婚的女人都明白,要恪守只爱一人的誓言有多难,所以,尽情享乐吧!只是在如此行事的同时,要用谨慎的面纱遮住你这些微不足道的罪过”。〔36 〕此语鼓励有夫之妇“红杏出墙”。据说,奥古斯都的女儿大尤利娅、孙女小尤利娅就是被此书教坏的,奥古斯都恼羞成怒,把奥维德流放到黑海边的城市托米(Tomi,今罗马尼亚的城市康斯坦察),并禁止他的著作流传。这样,奥古斯都在《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过程中开创了书籍出版控制制度,这意味着通过限制出版自由控制意识形态。
一些罗马人不把《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当回事有其缘由。4世纪的修辞学家Ausonius声称,阉人也不喜欢《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因为他们要让自己的妻子借助他人怀孕。〔37 〕
第三,奥古斯都自己的女儿、孙女带头践踏这一法律。“女儿”尤利娅被奥古斯都作为政治礼物在男人间转来转去,可能出于报复,她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公共女人。她至少与5个上层男人通奸。〔38 〕其解放自由人费培揭发了其罪行,奥古斯都没有把自己的女儿根据《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交给常设刑事法庭,而是于公元前2年自己行使家父权执行了《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规定的一切刑罚:把尤利娅1/3的财产收缴国库,剥夺了他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权利,同时把她放逐小岛:拿波里以西70公里的孤岛Pandateria(现代的Ventotena,5年后改为流放到Reggium直到她死亡。尤利娅的通奸对象除一人被判死刑外,统统被流放。〔39 〕“孙女”也叫尤利娅,是“女儿”尤利娅的女儿,她于公元9年被发现有通奸行为,奥古斯都把她流放到阿普利亚沿岸的特里美路斯岛(今天的特列米提岛),20年后在那里死去。〔40 〕
第四,《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适用案例寡少。从奥古斯都到尼禄为止的100多年,运用该法的判例只有21个,可以说这个法律已被成功架空。〔41 〕但后来这方面的案例增长很快,到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卡修斯·迪奥(Cassius Dio,150—235年)当执政官的那年(229年),已有3000个案例。〔42 〕但200年来留下3000个案例,每年只有15个,不多。
第五,该法有时被滥用。首先成为威胁富有家庭的工具以及敲诈钱财的工具,因为公众控告人就是检举人(他们的更难听的名字是告密者),他们或为财产奖励或为名望行控告,〔43 〕并不关心公共道德的纯洁。其次成为皇帝修理政敌的工具,他不喜欢的人往往成为通奸犯。例如在公元41年,克劳丢斯皇帝就把小塞内加以与卡里古拉的姐妹Iulia Livilla通奸的名义流放到科西嘉岛,直到公元49年才被召回当尼禄的家庭教师。至于小塞内加是否与Iulia Livilla通过奸,那就只有克劳丢斯知道了。
尽管如此,《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奥古斯都之后的历代罗马皇帝(包括优士丁尼)都继承了《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把它当作自己的法律适用,都保留了通奸罪,故《优士丁尼法典》第9卷第9—13题、第12、14、77、123、139、141、143、154号新律都规定通奸罪,不过作了一些改革。例如,对通奸者依身份贵贱定刑罚。对于所谓的高贵者,没收一半财产;对于所谓的卑贱者,处监禁后放逐,但仍允许社会公众起诉。〔44 〕
罗马帝国灭亡后,中世纪至近代国家的刑法都惩罚通奸。惩罚此罪多了一个宗教的理由,因为《圣经》把通奸定为犯罪,世俗法对此追随。例如,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第240条曾规定通奸罪,其辞曰:实施通奸者,处15日以上6个月以下监禁。1.对同案犯同罚;2.刑事诉权仅可由受侵害的配偶在知晓情况后的1个月内提起;3.刑事诉权不可由如下人提起:(1)离婚的配偶;(2)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对通奸表示同意或原谅的配偶;4.法官在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刑法:(1)配偶双方已停止共同生活;(2)起诉人已实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的任意一种行为。〔45 〕查旧《巴西民法典》第317条,该条规定的是离婚的理由,把通奸、谋害对方性命、虐待或严重侮辱、在连续两年中故意放弃婚姻住所。〔46 〕看来在巴西,离婚导致通奸罪的解销。第217条规定了诱奸罪(Sedu?觭?觔o),其辞曰:诱惑14岁以上18岁以下处女,利用其无经验或信任与之发生肉体关系的,处2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47 〕第219条规定了骗奸罪(Rapto de mulher honesta mediante fraude),其辞曰:拐骗14岁以上21岁以下的良家妇女,且拐骗经女方同意的,处1—3年的拘留。〔48 〕第227条规定了拉皮条罪,其辞曰:诱骗某人向另一人提供性服务的,处1—3年的监禁。1.如果受害人14岁以上18岁以下,或犯罪人是其尊亲、卑亲、丈夫或兄弟、监护人、保佐人或为了教育、治疗或看管的目的受托付的人,则处2—5年的监禁。2.如果犯罪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或欺诈,则处2—8年的监禁。3.如果实施此等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则同时科处罚金。〔49 〕
由上可见,现代刑法把《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采用的大通奸概念细化为各种具体的性犯罪,通奸的概念小化,只包括已婚者与婚外人相奸的情形。同时,排除了对通奸犯罪的经济制裁,原则上只适用自由刑处罚。当然,《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是不处罚卖淫的,但作为比较样本的《巴西刑法典》处罚卖淫,其第228条规定了容留他人卖淫罪。非独此也,其第229条规定了提供卖淫用的房屋罪。此条跟《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对提供通奸用房屋罪的处罚很接近。
到了20世纪下半叶,全世界发生了对通奸行为的除罪化运动,这场运动进行得如此彻底,以至于在现代国家的刑法典中再找到有效的处理通奸罪的规范成了难事。〔50 〕
让我们从意大利说起。1930年的《意大利刑法典》第559条曾规定通奸罪,其辞曰:通奸的妻子处1年以下徒刑,通奸者的共犯处同样的刑罚。男人有通奸关系的,处两年以下徒刑。通奸罪丈夫告诉才理。〔51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完全男权主义的通奸罪规范,只考虑到了妻子的通奸,不考虑丈夫的通奸。但它已脱去通奸罪的公诉性质,把它改造为一种自诉罪,减少了国家对通奸行为的干预强度。非独此也,它还把奥古斯都立法采用的大通奸概念改成了小通奸概念,只惩罚妻子的通奸行为本身,不惩罚所有通奸的牵连行为。
在上述规定遭到了挑战,意大利宪法法院先后于1961年、1968年、1969年宣告该条违反《意大利宪法》第3条和第29条,该条因而被废除。〔52 〕顺便指出这两个意大利宪法条文的内容:前者的第1款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3 〕后者规定:1.共和国承认以婚姻为基础的自然结合——家庭——的各项权利;2.婚姻应以夫妻双方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为基础,并应遵守法定的各种限制,以保证家庭的团结。〔54 〕这两个条文击中了过去的通奸罪规定的男权主义要害:只打击女性通奸,不打击男性通奸,歧视女性,偏惠男性。
巴西的上述涉奸条文被2005年3月28日的第11106号法律废除。1931年的《墨西哥刑法典》第273至第276条规定过通奸罪,后被废除。〔55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214条曾规定通奸罪,但被1989年6月23日的联邦法律第1条废除。〔56 〕1974年的《奥地利刑法典》第194条规定过通奸罪,该条被1996年第762号法律废除,从1997年3月1日起失效。〔57 〕
通奸在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已被除罪化,奥古斯都的再使风俗淳朴的努力归零,通奸回到了由道德调整的阶段。这点在中国也不例外,尽管民国时期的《刑法典》也有通奸罪之设,但我国台湾地区1980年制定的“刑法典”没有规定通奸罪。这正好迎合了当时世界上通奸除罪化的潮流。尽管学界有个别人主张恢复通奸入罪,〔58 〕但应者寥寥,人们普通认为通奸应由道德和行政规章处理。作为例外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是对通奸罪在一定范围内的承认。
四、结 论
《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是难得的基本完好留给我们的一个罗马刑事单行法样本,其特点一是民刑合一,既有刑法规范,也有民法规范;二是刑法与刑诉法合一,其刑诉法部分确立了正当程序的理念,例如控告的正当程序、拷打的正当程序等。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有如下贡献:1.创立了追诉时效制度,当今的刑法学界无不把本法当做追诉时效制度的滥觞,尽管笔者在《论〈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秉承的追诉时效制度及其近现代流变》一文中也把这一制度的历史追溯到希腊;2.创立了限期羁押制度,以此保障自由权;3.第一次把流放列为法定刑,以此减少杀戮;4.第一次把刑罚精确化。如前所述,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广义通奸罪的罚则。而在民众审判时代,对判罪者的刑罚由为控告的长官提议,交民众表决确定。此等长官进行上述提议时只受习俗和他的个人感情支配,不具有确定性。〔59 〕所以,说本法包含一定的保护人权的观念、推动了罗马刑法的进步,应该是不错的。
但《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也留下了一些糟粕。除了把道德问题人为拔高为法律问题交群众解决的唐吉珂德性外,它没有赋予法院对于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在现代人看来,通奸、奸淫、乱伦、拉皮条、鸡奸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实施上述行为的主犯、教唆犯、从犯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应轻重有别地惩罚之。如同前引《巴西刑法典》所做过的,才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但《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除了对乱伦加重打击外,并不认可上述区分,“一刀切”地对他们施以流放刑和没收财产刑,显得眉毛胡子一把抓,使人想到山东军阀韩复渠的刑罚的单一性:要么枪毙,要么放人。这种做法已为现代刑法放弃,此等刑法对于相类而不同的罪行也课加不同的刑罚,并在每个罪名的法定刑上设一个幅度,让法官在这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其次,它还第一次确立了拷打奴隶制度,尽管为此设立了种种限制,但毕竟开放了拷打自由人之路,因此大大减损了本法的人权保护色彩。而且,只许拷打奴隶而不许拷打自由人的做法为后世罗马刑法依身份定刑罚的恶劣做法埋下了伏笔。最后,本法表现了立法者的男权主义立场,因为其惩罚对象主要是奸妇,对于奸夫的惩罚力度小得多。不惩罚丈夫的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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