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崔宝玉 孙 迪
(安徽大学 1.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 2.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特色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目标,而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与社会化程度恰是其中最薄弱环节,强有力的现代化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与社会化水平的重要载体(陈文锡,2013)。在中国农村场域,作为特色化、低成本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在农民需求拉动与政府致力推动的双重效应下快速发展(崔宝玉 等,2017),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民脱贫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农民合作社数量的快速累积却也致使其质量失范,导致其名实分离(熊万胜,2009)、质性漂移(黄祖辉 等,2009),进而抑制其规模收益和市场竞争力增进(胡冉迪,2012),制约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张琛 等,2018),这引发了政学两界的共同忧思。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通过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再合作和资源再协同能够缓解农民合作社的资源禀赋约束,实现生产要素共同使用,降低组织异质性程度,建构规范化治理机制,从而成为提高农民合作规模效益的重要突破口和破解农民合作社失范性发展的重要路径。
联合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迈入的高级形态(苑鹏,2008),是农民合作社跨越资源约束和规模陷阱的必然选择(谭智心,2016),而联合社则是农民合作社走向联合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联合社成立的成因,一直以来,国内学者大都从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效率机制例如组织化潜在利润(周振 等,2014)、联合收益(刘同山 等,2014)以及交易成本替代性(孔祥智 等,2018)等来解释“农民合作社选择联合是合算的”这一命题,这也似乎阐释了农民合作社为何联合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效率机制并非是农民合作社联合的唯一决定机制,从效率机制只能解读出农民合作社成立或参与联合社是有比较收益的,而并不能解读出其为何选择成立或参与联合社而不是选择其它的组织形式如协会、企业等,也难以解释实践中生产和经营效率较高的联合社缘何会失败和退出市场的现象。效率机制仅限于从经济层面讨论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投入与产出,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效率对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差别化意义,忽视了农民合作社在联合过程中与政府、农村社区和农民合作社社员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也未考虑到农民合作社对制度环境压力的适用与回应。正如周雪光(2003)所言,效率机制的意义是假定行动者有自己的目标,如此行动对其而言是符合经济理性的,但考虑到制度压力和制度力量的影响,组织为什么选择这种手段而非其他手段更应是合法性机制而非是效率机制发生作用的地方。
实际上,组织的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并非完全相左。农民合作社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长机制会随着环境改变而发生适用性变革,农民合作社联合成因也需要不同的变革机制来解释。合法性是组织重要的隐形资产和资源获取机制,是由社会规范、规则和价值观等建构的社会结构系统对组织行为可取性、恰当性和合意性的感知或预期(Suchman,1995)。组织合法性以组织目标、形式与内部运作为主要逻辑,可以是组织应对制度压力的被动接受,也可以是组织应对制度环境的主动适用(Zimmerman et al.,2002),能帮助组织接近并动员关键资源(Tornikoski et al.,2007),增强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度(Washington et al.,2005),破解资源禀赋局限和潜在约束,增强效率性机制的累积效应(Scott,1995),是作为开放性系统的组织应对制度压力和获取稀缺性资源的重要通路。
对联合社这一新型的农民组织形式而言,合法性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在中国,联合社真正发展是在2010年以后,截至2016年底,全国注册的联合社才有7200余家,大部分联合社面临“新成立缺陷”,往往散、弱、小,与农民合作社治理机构重叠,对外部制度环境的关系和结构嵌入明显,更易遭受资源禀赋的约束与制度环境的威胁,而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又对其有规范化的特殊要求,这就意味着,联合社更需要通过合法性来适应制度环境、获取关键资源和应对环境的威胁与压力,以增进联合社的组织效率,进而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持续性。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国内外学者对联合社这一类型组织的合法性机制的研究较为欠缺,既有文献仅是将合法性作为影响联合社合作稳定性的自变量加以解释,而不是研究合法性本身(张琛 等,2018),鲜有文献基于合法性机制的视角探析农民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联合成因,更鲜有文献讨论联合社合法性的获取机制及其动态演化。联合社的合法性及其动态获取机制何以被忽视?原因可能是,既有文献大都忽视了联合社仅是开放经济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织节点,忽视了联合社在成长与发展过程对制度环境的嵌入。调研发现,联合社根植和成长于基于农村场域的制度环境,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的关键资源不同,其组织合法性会呈现出动态跃迁(吴炯 等,2016),合法性获取路径、机制也会呈现出差异,不同发展阶段的联合社合法性获取机制会持续作用于效率性机制并进而作用于联合社的成长、发展与规范。
本文采用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以安徽省J县L联合社案例作为基础经验性资料,构建合法性机制获取模型,分析合法性机制演变路径,考察组织合法性获取机制及其演变,以阐释农民合作社不同发展阶段的联合成因,增强农民合作社联合成因的理论解释力,拓宽合法性理论研究的维度和范畴,为联合社成长与规范化发展提供理论指引。本文采用的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突破了传统“理论框架—案例验证”的案例分析范式,规避了经验缺失或先入为主的思维盲区,保障了理论模型构建的饱和度和准确度。
扎根理论是由Glaser et al.(1967)提出的一种重要的质性研究方法。扎根理论根植于所搜集的经验性资料,通过梳理资料、提炼概念、归纳范畴,再通过资料分析,得到核心范畴以及范畴间关系,最终形成理论模型。与量化实证研究从理论假设出发搜集实证资料进行验证的线性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不断循环提取理论模型的过程。以扎根理论提取现实资料,可避免先导理论假设的局限与偏差,适合本文所研究的发展尚处探索阶段、缺乏充足经验资料以及现有理论解释框架存在缺陷的联合社这一组织形式。
扎根理论既适用于单案例研究,也适用于多案例研究,但单案例研究往往更适合于用来提取基于复杂现象的理论或规律(Eisenhardt et al.,2007)。本文研究目的是构建并分析联合社发展进程中合法性获取机制及其演变路径,阐释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成因,这需要对同一案例进行多时间点上的分析以及丰富的案例资料予以支撑。L联合社是中国联合社发展的成功范例,是适宜于扎根理论研究的单案例样本,其丰富的案例资料也可以保障扎根理论方法提取理论模型的严密性、充分性及准确性。第一,安徽省L联合社由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牵头,组织县域内13家茶叶合作社,经J县政府引导、推动与批复,于2013年5月注册登记,具有合规性;第二,茶产业已成为J县农业经济支柱产业,L联合社在规模生产、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引领县域茶产业发展;第三,历经5年发展,L联合社与产业链上的农资供应商、茶叶销售商等交易频率高且稳定,联合社内部治理机制趋于规范,与成员社之间的共享治理模式趋于成熟;第四,L联合社历年资料完备可查,保障了案例资料与数据的可得性和丰富性。
为提高理论模型构建的信度和效度,本文遵守案例研究资料收集的“证据三角”原则(Yin,2003),多渠道获取案例资料,并使资料之间形成三角验证。一是,半结构化深度访谈。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笔者3次到L联合社进行调研。调研选取最了解L联合社发展历程的对象进行访谈,并于访谈结束48小时内转录成文字,以避免记忆偏差。二是,参与式观察。笔者参与到L联合社的具体运营中,观察成员社及其社员与L联合社之间的交互行为,以了解更多L联合社的运营细节。三是,二手数据。通过网站、媒体报道以及行业报告等,验证和补充案例资料。
组织合法性被用于衡量组织行为在某一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和定义体系内是否是合意与正当的(Suchman,1995)。由于组织存在于开放的经济社会系统之中,利益相关者都会对组织的合法性产生影响,导致组织合法性往往具有多维性,如内部合法性与外部合法性(Singh et al.,1986)、认知合法性与社会政治合法性(Aldrich et al.,1994)等。Scott(1995)和Suchman(1995)两位学者奠定了关于合法性维度分类和系统研究的基础,后来学者大都是在继承Scott(1995)和Suchman(1995)研究的基础上对合法性维度进行修正性使用。Scott(1995)在总结Aldrich et al.(1994)研究的基础上,将社会政治合法性一分为二为规制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从而系统性地将组织合法性划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指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等规制性事物对组织行为的引导;规范合法性则是组织所处环境中的社会规范、价值观、文化信仰等规范性事物对组织行为的约束;认知合法性指社会公众对组织运行信息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与组织信息扩散有效性相关(徐鹏 等,2017)。Suchman(1995)基于评判和认知视角并通过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来归纳组织合法性,他认为,实用合法性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组织行为是否有利的合意性评判,道德合法性是外部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是否正确与规范的评判,认知合法性则是公众对组织的理解和认知,反映了公众认为“理所应当”的文化规则与组织行为的一致程度。
Scott(1995)和Suchman(1995)的维度划分方法已在不同类型组织例如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法性研究方面受到广泛的实证检验(熊会兵 等,2010),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理论适用性。联合社是内嵌于中国农村场域并服务于农民的组织,同农民合作社一样,具有民主治理和合作互助的一般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制与约束。但同时联合社又区别于一般的农民合作社,还具有组织协同和要素互补的特殊性,具有较低程度的异质性和较高程度的治理共享性,且联合社的组建往往是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发展的需求引导和推动,其提供的服务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区域公共性(崔宝玉 等,2018)。因而,联合社合法性也显现出有别于其他组织的合法性要求,体现出政府、成员社、成员社社员和农产品销售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更多要求。
借鉴Scott(1995)和Suchman(1995)的维度划分方法,本文尝试性地将联合社合法性划分为规制合法性、实用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4个维度(如表1所示),以契合联合社的实践特征、发展方向和利益相关者的更多要求。规制合法性是政府与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对联合社守法与合规的名义性评判;实用合法性是内部利益相关者(成员社、成员社社员等)对联合社获取再组织化潜在利润的合意性评判,更多体现为联合社的收益增加、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这样,联合社获得收益、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实用合法性机制可视为等同于效率机制;规范合法性是指外部利益相关者(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销售商等)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成员社、成员社社员等)对联合社经营规范性、治理规范性的评判;认知合法性是消费者和农村社区公众对联合社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代表着联合社的信息扩散和传播能力。
表1 联合社合法性划分维度
扎根理论是资料收集和编码同步进行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开放性编码、主轴性编码和选择性编码三个步骤。开放性编码主要任务是基于原始资料对相应独立的事件赋予概念,并对概念或现象进行归纳和命名范畴(徐鹏 等,2017),再进一步搜集资料、反复比较和分析,用概念和范畴来反映案例资料内容,最终实现现象指认、概念界定和范畴发现。要说明的是,本文扎根L联合社案例资料,在进行编码之前,对L联合社合法性的动态获取机制并无先验认识,编码、形成范畴以及对联合社合法性动态获取机制的提取都基于对L联合社案例资料的深度挖掘。
L联合社位于安徽省J县,J县拥有茶园8万亩。县域内农民合作社种植规模小、品牌杂乱、产业化程度低,制约了J县茶产业和茶品牌的发展。为推动茶产业集群化发展,在J县政府引导与推动下,L联合社于2013年5月完成注册,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县域内13家从事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成员社组成,其中包括2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和5家省级示范合作社。L联合社还制定了联合社章程,建立了成员社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L联合社于2013年6月获批全国有机农业(茶叶)示范基地,并于2014年和2016年获得有机食品、QS、ISO9001:2000质量体系等的认证。
L联合社成立后,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培训、销售服务和文化旅游。L联合社于2013年建成了标准化清洁生产和加工流水线,为成员社统一提供灭虫、施肥服务,严控化肥、植物激素和化学农药等进入茶园,对有机肥、农家肥实施无公害处理,确保生产原料不受污染。截至2014年,L联合社获批无公害认证茶园面积7万亩,绿色有机认证面积3万亩。2014年12月,L联合社制定和实施《J县兰香有机茶种植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建立了茶叶生产的标准体系。L联合社还强化品牌建设、宣传与推广,整合“J县兰香”区域品牌资源,区分和设计不同的茶叶品类和品牌规格,推动品牌的差异化和集群化发展。2015年7月,“J县兰香”区域品牌荣获“安徽省最具竞争力品牌名茶”奖项。2015年12月,J县依托L联合社茶园和生产基地获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等称号。L联合社基于区域品牌和J县茶旅游业的发展,大力开发茶生态旅游业,建成了“观茶-摘茶-品茶”等特色旅游项目,茶产业旅游成为L联合社经营收入的新兴增长点。在J县政府的政策支持与项目支持下,L联合社还建成了茶文化产业园,集中展示J县和L联合社的茶产业发展历程、文化与品牌。
本文在获取L联合社案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开放性编码。初步整理原始资料并赋予标签(用ax标注);并对标签逐条归纳和抽象,提出概念(用Ax标注);如果概念不丰满,则补充收集资料,再进行分析和归纳,最后归类和合并概念,提取出范畴(用AAx标注)。开放性编码共得到136个概念,26个范畴。由于涉及大量分析表格,限于篇幅,本文只选取部分编码表格予以例证(如表2所示)。
表2 L联合社开放性编码例证
在开放性编码之后,需进行主轴性编码。主轴性编码通过梳理各个范畴的内涵和不同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主范畴和副范畴,是对开放性编码的再次分析和聚类。Glaser et al.(1967)认为,利用某个事件的产生条件或原因以及事件依赖的行动策略和事件结果,有助于更准确把握该事件(主范畴)。因此,本文基于“条件/原因→行动策略→结果”三个向度形成概括性主范畴。
根据开放性编码形成的各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可提取和归纳出L联合社的7个主范畴,分别为政府响应机制、协同共享机制、管理创新机制、质量控制机制、规范治理机制、形象传播机制和政治互助机制。L联合社主范畴对应的开放性编码范畴和结构性内涵见表3和表4。
表3 L联合社主轴性编码形成的主范畴与相对应的副范畴
表4 L联合社主范畴的结构内涵
在归纳主范畴之后,进行选择性编码。选择性编码的主要任务是识别能够统领其他所有范畴的核心范畴,并基于一定的逻辑关系将核心范畴与主范畴进行关联。通过对26个副范畴和7个主范畴的分析发现,7个主范畴可以概括和总结其他范畴,并可开发出典型的关系结构,如表5所示。通过对案例剩余的验证资料进行编码,并没有发现新范畴以及逻辑关系,这说明,表5提取的理论模型是饱和的。
表5 L联合社选择性编码的关系结构
对L联合社案例资料研究发现,L联合社合法性的获取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合法性获取机制呈现动态演进的过程。为构建L联合社合法性获取机制的演变路径模型,分析影响L联合社合法性获取机制的关键变量,需对L联合社的发展阶段予以识别。梳理L联合社的发展历程,可识别出影响L联合社发展的三大关键性事件:完成注册、获批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及获得“安徽最具竞争力品牌名茶”奖项,三次事件分别代表L联合社响应联合、管控产品品质和扩大外部影响力等三个阶段。因此,本文将L联合社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如图1所示。
1.响应联合阶段(2012年至2013年5月)
在这一阶段,L联合社响应J县政府号召和成员社需求进行资源和组织整合进而完成登记注册。2010年以来,国内茶产业竞争加剧,茶产业链对茶叶品质管控、品牌影响力和农民合作社市场响应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为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推进资源整合,J县多家茶业农民合作社都具有联合意愿。农民合作社联合是产业化程度提高的内在要求,是农民合作社自发集体行动的结果,当然,焦点成员社在联合社成立中起到重要作用。J县政府呼应国家发展联合社的政策导向和农民合作社的实践需求,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并通过政策和项目资源扶持联合社发展。可见,农民合作社联合既是农民合作社理性高度一致的产物,也是农民合作社理性与J县政府以及产业链下游主体尤其是茶叶销售商理性高度关联的结果。农民合作社理性的高度一致性产生了高强度的实用合法性,这源于农民合作社资源互补、要素整合、生产标准统一和市场拓展的共同目标,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获取联合收益和获得再组织化潜在利润的目的,主要依托于强强联合和资源协同为路径的协同共享机制获取。
图1 L联合社发展的三个阶段
联合社合法性还来自于外部权威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承认和支持,而遵守制度环境中各种规章或与具有威望的社会制度(比如政府)建立关联,能帮助联合社获取较强合法性。为纾解制度压力和响应制度环境,农民合作社联合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否则,将可能会面临外部合法性危机。对联合社这类“小、弱、散”的农业产业组织而言,外部合法性极为重要。在刚成立时,联合社往往没有较强的内部合法性资源基础,如果也没有外部合法性,联合社难以存活。这样,联合社响应政府政策导向和产业链需求,这是在“做正确的事”,而依据法律政策健全组织结构和制度体系,这是在“正确地做事”。于是,L联合社在J县政府引导下制定章程,组建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社大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为成员社设立独立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业务交易额(量)。L联合社的名义守法性获得了J县政府对其的合规性评判,并进而获得政策和项目扶持。可见,以响应联合、规范名义制度和获取政策扶持为路径的政府响应机制使L联合社获得了外部权威机构尤其是J县政府的规制合法性。
在此阶段,L联合社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实用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获取实用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是农民合作社联合的必要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农民合作社联合的成本高于联合的潜在利润,联合社无法获得实用合法性,农民合作社就不可能联合。如果没有政府支持,联合社就难以获得规制合法性,农民合作社就可能采取其他产业组织形式例如组建一体化的企业或松散的行业协会等来合作。在这一阶段,L联合社基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规范合法性(以下简称“内部规范合法性”)、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规范合法性(以下简称“外部规范合法性”)、认知合法性的表现还不明显。L联合社面临严峻生存挑战,其日常非正式组织结构与正式组织结构高度重合,一定程度限制了L联合社规范合法性的获取。L联合社只有整合内部资源、获得政府认同才能维持自身系统的完整与持续。另外,L联合社规制合法性也会强化其实用合法性,政府的政策资源和项目资源会增强联合社的联合收益,节约联合社进入市场的成本,进而增强成员社及其社员对L联合社盈利的合意性评判。
2.品质管控阶段(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
L联合社实施标准化生产,严控茶叶生产和加工品质,提升茶产品质量。以2013年6月L联合社获批“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为节点事件,L联合社进入品质管控阶段。在这一阶段,协同共享机制、管理创新机制和品质控制机制发挥作用使L联合社获取实用合法性和外部规范合法性,L联合社外部规范合法性开始凸显并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中国合作社发展具有先赋的产业化机制,农业产业化快于农民组织化,这导致农产品供应链驱动主体向产业链下游位移,降低了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资源配置和利润分配的位序。为满足农产品供应链驱动主体对茶叶品质和品牌的要求,L联合社应主动适应农产品供应链发展趋势的变革,积极进行资源协同、管理创新和质量控制,提高在供应链资源配置和利润分配中的博弈能力,获取和提升联合社实用合法性。在这一阶段,L联合社创建区域品牌,建立生产标准,引进物联网技术,建设可追溯体系,确保生产原料清洁,从而保证茶叶品质和质量安全。L联合社通过系列举措,使联合社销售额增加30%~40%,利润增加40%~50%,成本节省5%~10%,这增强了成员社及其社员对L联合社盈利能力的合意性评判。经过L联合社的资源协同、管理创新和品质控制,L联合社的“J县兰香”品牌获得了茶叶销售商的极大信任,强化了茶叶销售商对L联合社经营规范性的评判,使L联合社获得了外部规范合法性。
由于农产品供应链驱动主体的位移,L联合社通过外部规范合法性来获取实用合法性。如果没有外部规范合法性,L联合社不能获取实用合法性,L联合社将受外部规范合法性和实用合法性的双重影响。另外,从响应联合阶段到品质管控阶段,实用合法性机制成为L联合社运营过程中的支配性机制,这奠定了L联合社的基本制度结构。内部规范合法性却大多具有“反效率”导向,L联合社效率的提高常削弱其内部规范合法性,内部规范性的提高又常降低L联合社效率。当面对实用合法性要求时,L联合社会倾向建构新的组织结构形态,采取异化的策略加以应对,选择企业化的“基地”、“车间”管理方式。成员社是L联合社的生产基地和加工车间,L联合社统一生产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按股分配盈余。L联合社内部规范合法性让位于实用合法性,但这并没有引发合法性危机,这是因为L联合社可以借助实用合法性来克服内部规范合法性危机,实用合法性可以支撑L联合社以异化的形态存续下去。
近年来,政府虽建立了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了对农民合作社运营管理和财务的监督,但政府对联合社运营仍缺少实质性监管,农民合作社成长进程中的规制合法性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阶段,L联合社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及时更新经营信息,并建立了相对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仍能获取规制合法性。另外,由于L联合社还比较弱小,影响力有限,消费者和农村社区民众对其认知还比较模糊,认知合法性还未完全展现。
3.对外传播阶段(2015年7月至今)
L联合社以品牌和茶文化产业园为载体,实现品牌集中展示和形象统一传播,提升影响力。2015年7月,“J县兰香”区域品牌荣获“安徽最具竞争力品牌名茶”,L联合社具备了一定的对外形象输出能力,进入对外传播阶段。L联合社创新线上和线下销售方式,破解卖茶难、淡季滞销问题。首先,L联合社广铺线下销售网络,在大中城市开设专卖窗口50余家。其次,L联合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成功进驻5家线上销售平台,2016年,L联合社线上销售额达2000多万元。L联合社“J县兰香”已成为知名品牌, J县也成为各品牌茶叶包装、加工和销售集散地。2015年12月,J县先后获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L联合社抓住契机,建设集中展示茶文化和茶品牌的茶文化产业园,规划“观茶、摘茶、品茶”旅游线路,建成自助游、户外活动基地等特色旅游项目。以品牌影响、荣誉获奖、文化旅游、销售网络为路径的形象传播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成员社及其社员对L联合社盈利能力的合意性评判,使L联合社获取实用合法性。经过L联合社的持续形象输出,“J县兰香”品牌获得茶叶销售商的认同,茶叶生产规程和品质更是受到信赖,这进一步增强了茶叶销售商等对L联合社经营合规性的评判,强化了L联合社的外部规范合法性。
在此阶段,为提升成员社与社员对L联合社茶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参与度,L联合社没有像品质管控阶段一样实行按股分配盈余,而是采取按股和按交易额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盈余。对统一收购、加工和销售茶叶所产生的盈余,L联合社提取10%盈余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社社员出资,提取60%盈余按股分配,提取30%盈余按公积金份额分配给成员社和社员,公积金份额是按成员社和社员与L联合社的交易量进行累加计算的。对茶旅游产业产生的盈余,L联合社也采取按股和按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按股和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比例各占50%。对政府奖励性拨款和政策性项目配额所产生的盈余,L联合社主要根据各成员社与L联合社的交易量来分配。在相对规范的盈余分配方式下,L联合社治理机制逐步规范,主要按照一社一票的形式进行决策,但给予L联合社最终表决权,这一定程度提升了L联合社规范化治理的程度。可见,以按交易量和按股相结合分配盈余为路径所形成的规范治理机制,保障了L联合社的民主互助性,符合成员社及其社员对L联合社治理规范性的评判,使L联合社获取了内部规范合法性。内部规范合法性又提高了L联合社的内部凝聚力,增强了成员社及其社员的参与度。
经过5年发展,茶产业已成为J县农业经济重要支柱。2016年,L联合社茶叶产量达450吨,销售额达1.135亿元。L联合社配合J县政府业绩导向,协助J县政府完成现代茶产业发展等项目,加强了与J县政府的信任关系,夯实和升级了L联合社的规制合法性。L联合社与J县政府所建构的政治互助机制是L联合社获取规制合法性的关键机制。在这一阶段,由于销售网络逐步铺开,消费者和农村社区民众对L联合社的认知增强,对L联合社品牌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提升,L联合社的认知合法性开始显现。
在L联合社发展的三个阶段,其获取的合法性并不相同(如图2所示),但实用合法性的获取都是极为重要的。在响应联合阶段,L联合社主要获取实用合法性与规制合法性。成员社之间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和再组织化潜在利润。但由于存在“新进入缺陷”,L联合社极易失败,需要政府等权威机构的认可和支持。L联合社应响应政策引导“做正确的事”并“正确地做事”,从而获得生存所必需的关键资源。在品质管控阶段,L联合社主要获取外部规范合法性和实用合法性。农产品供应链对L联合社的农产品品质要求显著提升,协同共享机制、管理创新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成为获取外部规范合法性和实用合法性的重要机制。在对外传播阶段,L联合社主要获取实用合法性、外部规范合法性、内部规范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协同共享机制和对外传播机制使成员社及其社员形成对L联合社盈利能力的合意性评判,使其获取实用合法性。政治互助机制是L联合社获取规制合法性的关键机制,它可使L联合社获取不分布于市场的关键资源。形象传播机制作用于质量控制机制从而加强茶叶销售商对L联合社经营规范的评判,强化了外部规范合法性。规范治理机制增强了内部规范合法性以及成员社之间的信任和认同,成为L联合社发展的润滑剂。
本文研究表明,响应联合机制、协同共享机制、管理创新机制、品质管控机制、规范治理机制、形象传播机制和政治互助机制是联合社获取规制合法性、实用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的重要机制。在联合社发展的不同阶段,联合社会获取不同维度的合法性,其获取机制和路径呈动态演进过程。在响应联合阶段,联合社主要获取实用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在品质管控阶段,联合社主要获取实用合法性和外部规范合法性。在对外传播阶段,联合社主要获取实用合法性、外部规范合法性、内部规范合法性和规制合法性。虽然实用合法性的获取对联合社而言极为重要,但仅从实用合法性机制即效率机制来考察联合社成立的成因是不全面的,效率机制需嵌套在合法性机制中发挥作用,因此,应从合法性机制层面全面理解联合社的成立及其成长演化。
从中国联合社的发展实践来看,首先,联合社的发展不能只强调效率性,而更应强调合法性。由于效率性嵌套于合法性之中来发挥作用,因此,联合社应当以获取合法性为前提来获取效率性,通过合法性的获取进而获得更高的联合收益。其次,在联合社发展的不同阶段,联合社应主动获取不同维度的合法性,使合法性与联合社所处的生命周期耦合起来。随着联合社的规模扩大,联合社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联合社的内部规范合法性与外部规范合法性对合作社发展而言也越加重要。资源整合、品牌创建、治理规范等逐渐发挥重要影响,成为联合社获取合法性进而获取关键资源和比较收益的重要手段。再次,联合社实用合法性与内部规范合法性的平衡是保障联合社获取再组织化潜在利润和实现规范治理的基础。联合社需兼顾实用合法性和内部规范合法性,适度平衡收益最大化和治理规范化。最后,联合社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随着联合社的发展,联合社的规制合法性可能会升级转型,由联合社响应政府政策转变为联合社与政府政治互助,规范合法性在联合社发展中的作用越发凸显。当前,联合社认知合法性还尚不明显,其作用尚不显著,但必然会深刻影响联合社未来的市场竞争能力。联合社应增强形象输出能力,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形象传播,进而获得认知合法性。
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联合社合法性动态获取机制模型是基于单案例构建的,且L联合社是特色种植联合社,对不同类型、不同个体的联合社而言,联合社合法性获取机制和路径可能不同,因而本文所提取的理论模型还有待大样本实证分析的检验。另外,对联合社合法性获取过程中的差异化动态情境的研究也是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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