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郑美华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对资源权利的安排,可以采取私有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三种产权结构形式,但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经济效率,且差异巨大。有理论研究似乎证明了私有产权具有高效率而公有产权效率低下,然而这与事实相悖,因为私有产权的高效率会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在激励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有产权也可以实现高效率增长。实践中,被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最有效率的私有产权制度并没有完全取代公有产权制度,而体现公有产权性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却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主流。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构成主要有三种不同形式:一是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二是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三是公有产权制度内部的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关于我国混合所有制的效率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
一是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效率的影响。刘小玄等(2005)、胡一帆(2006)、胡吉祥(2011)分别从企业产出、净产值、盈利能力等角度肯定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效率的提升作用;陈林等(2014)实证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来显著地提升企业的绩效;刘晔等(2016)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使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提高,且国有控股型混合所有制改革效果略高于完全私有化的改革;王业雯等(2017)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能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姚东旻等(2016)从经济辐射率、社会性效率、政策性效率等间接效率测算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效率的影响。
二是探讨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股权结构最优比例问题。Gomes et al.(2006)证明了企业存在最优股权结构比例;白重恩(2006)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会产生社会成本,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应该选择最优的产权结构,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效率增长;殷军等(2016)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的最优比例取决于国有企业自身社会性负担的能力及大小;刘小玄等(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比重占30%左右时,企业的经济效率最高;马连福等(2015)的研究结论则显示,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处于30%~40%时,非国有性质股权提升绩效的作用最为显著;李向荣(2018)也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所以应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但该文并没有明确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最优比例;祁怀锦等(2018)认为,国有股、非国有股比例介于1/3~2/3之间时,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促进作用最强。综上,现有研究主要从实证角度论证了混合所有制中国有股、非国有股处于何种比例时经济效率最优,由于选取的样本不同,其结论也不完全一致。
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着重分析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既结合了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二者的不足,选择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经济效率为标准,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效率、全要素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等角度对其经济绩效进行分析,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混合所有制是我国目前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可以实现高效率增长的,并提出高效率增长的实现途径。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私有产权制度安排是最具高效率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实践中,私有产权制度的高效率会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
1.私有产权制度高效率的成因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说,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为商品之间要达成交易,实现归属不同所有者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私有制的产权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具有一致性。剩余控制权指对合同中未尽事宜的处决权和获得相应的收益归谁的权利,剩余索取权指除去所有成本后所获的利润归谁所有的权利。私有制的产权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其具有强烈的内在动力和内在激励去获得更多、更新、更准确的市场信息,时刻关注与监督产权的配置和利用,以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契约,这会大大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确保产权的使用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化利益。私有产权制度的这种特性,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最终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有利于风险分担原则的实现。Knight(1921)认为,最优风险分担原则是让风险规避度高的个体承担较小的风险,让风险规避度低的个体承担较大的风险。私有制的产权所有者往往风险规避度较低,他们承担了绝大部分经营波动风险,经营活动若产生利润,利润由所有者全部获得,若产生亏损,亏损由所有者全部自行承担;雇员则是风险规避度较高的人,他们相对不受风险的影响,获得固定工资偿付,条件是其活动受到监督和管理。这种私有产权制度安排,极大地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
在产权界定明晰的条件下,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而具有高效率。交易成本(又称为交易费用)是指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在实际交易中,交易成本不仅存在,而且往往高昂。据估算,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约占国民生产净值的50%~60%,而这尚不包括建立新制度和组织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产权交易不足以完全消除外部性。有时由于交易成本很高,使得某些已经明晰的产权无法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进行适当干预。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即使产权是明晰的,只要交易成本不为零,产权的初始配置就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著名的“公地悲剧”事例表明,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公地私有化。可见,私有产权制度是最节约交易成本的产权形式,而交易成本的节约就意味着企业效率以及利润的提高。
在产权制度完备的条件下,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最具经济增长动力和持续力。从利益驱动机制角度分析,财产权一旦确定私有化,就具有排他性,私人就拥有排他地使用和获益的权利,就会激励私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促进私有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旦私有产权得到明确界定和合法保护,产权就能够按照市场均衡价格自由交换,促使资源流向出价最高者、使用效率最高者。同时,私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私人的创新成果和收益不会无偿地被第三者分享,这将会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使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不断涌现,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率不断提高,最终实现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可见,私有产权制度是一种能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励兼容制度,在产权制度完备的条件下,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最具社会经济增长动力和持续力。
2.私有产权制度的高效率与约束机制
在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企业具有高效率要求所有者必须符合理性的“经济人”假设。经济效率是指利用资源的有效性,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了资源就称为高效率,或者说满足帕累托三个最优标准条件的资源配置就具有经济的高效率,否则就是低效率。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每个人从自身出发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能够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资源也就实现了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高效率的实质是产权的所有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伦理道德的前提下,总是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要求经济主体必须是理性的“经济人”。私有制企业的产权所有者的行为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与私有这一本质特征有关,私有制本身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力和激励机制。然而,私有产权所有者的行为理性程度会受到其获得知识信息以及处理知识信息能力等因素的制约。Williamsion(1985)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理性行为假定,并对“人性”做了新的假设,即有限理性假设。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不完全,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与预期只能是适应性预期,而非理性预期。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某项决策因某种原因发生了事前意料之外情况,使得原先的协议无法执行,需要重新谈判和修订,这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率。
在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企业的高效率依赖于充分竞争的发达市场结构。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手”原理所论证的市场出清,还是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即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是等价的,都是为了说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具有高效率,但这一结论隐含的一个前提是,必须具备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只有这样,经济主体才能实现资源在不同行业与市场中的自由选择和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实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完全,人们的有限理性导致市场竞争仍然不充分,从而使得私有产权制度的实际效率大大降低。
在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企业经济效率的高低与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密切相关。私有制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它由一系列通过法律实施保护的规则和制度构成,以实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目的。这种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制度,包括法律体系、社会契约、政权体系等,从根本上来说,是用一种共同的财产保障规则和制度代替个人自我保护,可以大大节约交易成本。因此,法律体系越完善,政府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力度越大,私有制企业越能节约交易成本,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就越高。然而,现实经济中,即使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与完善的欧美国家,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契约不完全、政权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私有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在理论与现实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巨大落差。
1.公有产权制度低效率的成因
在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代理人不能拥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从而导致经济的低效率。第一,公有制企业的代理人是通过政府行政任命的,只享有政府控制下的有条件的部分剩余控制权,而无剩余索取权即无权获得剩余收益。这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一致的状态,使得代理人对公有制财产权的处置,往往不是遵循市场经济的“成本最小化与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依据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评价的规则和标准而定。公有财产的代理人一般拥有对财产的全部处置权,但不能获得财产高效率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因而缺乏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的内在动力,由此导致经济的低效率。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不完全,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公有制经济的低效率。根据威廉姆森的机会主义行为假定,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竞争不完全是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根源。在公有产权制度的安排下,由于剩余索取权并不归公有产权的代理人所有,所以在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使得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还会出现资源闲置、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第三,与私有产权制度相比,在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市场交易费用可能更加高昂。由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一致,加上公有产权的公有性质,使得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在搜寻交易信息、谈判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不一定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目标,而是更加关注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我国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往往存在多个上级部门,审批程序复杂且耗时长,经常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损失或资产减值问题。因此,相比私有产权制度的私有制企业,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的市场交易费用更加高昂,从而导致其效率更加低下。
公有产权制度低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其不具备私有产权的一些显著特征。第一,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内部竞争较弱。我国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往往较弱,其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像私有企业那样时刻考虑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充分利用,坚持既定产量下成本最小化或既定成本下产量最大化的要素组合原则。第二,公有产权组织解体的威胁较弱。公有产权企业不像私有产权企业那样时刻承受破产倒闭的压力,因而资源配置扭曲、资源利用不充分、重复建设和低水平建设等现象普遍存在。第三,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常需作出承诺。公有产权企业常常无法像私有产权企业一样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资源配置,从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如在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政府往往要求国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并降低融资成本,致使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由此会增加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银行的经营效率。
在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国有企业往往兼有大量的社会目标从而导致其低效率。我国公有制的国有资本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使公有制企业长期存在目标多元化的特性,经常因为目标冲突、信息不完全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问题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绩效。如某些企业受到政府指令为了增加就业而扩大生产规模,就会使管理协调成本大幅上升,生产效率降低,导致企业规模不经济。与此不同,私有制企业不需要像公有制企业那样要承担大量的社会目标,因而,其运行成本要大大低于公有制企业。
公有产权制度的低效率还与激励约束机制不平衡高度相关。我国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往往由于激励机制强度不足、约束机制弱化,使得公有产权制度缺乏效率,但公有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全局性、长远性、计划性等优点,且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均衡增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如何合理设计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保持二者的平衡,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高效运行的关键。
2.公有产权制度的低效率与激励约束机制
(1)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原则
假定令S表示代理人能够观察到的外界环境状况变量;令Q为唯一产出量,并假定这一变量对于委托人和代理人来说都能观察到。令A表示代理人的行动(努力程度),并且假定只有代理人能观察到。代理人付出的行动(努力程度)是根据代理人能够观察到的外界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则A=A(S);代理人所带来的产出是根据代理人的行动和代理人能够观察的状况而决定的,则Q=Q(A,S);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一个支付,形成了一个补偿方案,如用Y表示,是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能观察到的一个变量,是代理人的产出决定的一个函数,则Y=φ(Q)=φ[
Q(A,S)
];代理人的最大效用为Max EU(Y,A,S);委托人的最大效用为Max EV[
φ(Q),A,Q,S
]。最终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契约,称为均衡契约。其均衡条件为:
第一,参与条件。代理人的效用必须大于或等于某一保留的确定效用值EU*,即EU≥EU*。确定效用值EU*,主要决定于委托人的足够支付水平值φ*(Q)的大小。若φ(Q)<φ*(Q),则契约合同就无法达成。
第二,激励相容条件。在委托人只以产出为标准的条件下,假设A*(S)是委托人要求在外界环境S条件下的行动,则对于代理人一切可能的行动A,委托人的补偿方案应使代理人以其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选择所采取的行动,即代理人必须满足EU[
φ
Q(A*,S),A*,S
]≥EU[
φ
Q(A,S),A,S
],才能激励代理人使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
第三,机会效用条件。委托人按上述契约合同在付给代理人一定补偿φ*(Q)以后,他所获得的效用也能最大化,选择任何其他形式的契约(会导致代理人采取其他策略作为对冲)均不会使委托人的效用增加。则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的条件必须满足:EV[
φ*(Q),Q,A,S
]≥EV[
φ(Q),Q,A,S
]。
因此,公有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一是在委托人给定的补偿方案下,使代理人愿意达成契约合同;二是在其他情况既定条件下,委托人给定的补偿方案,必须能够实现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三是在其他情况既定条件下,委托人给定的补偿方案,使代理人的行动也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换句话说,基本原则应以实现双方的帕累托最优为限。
(2)发达国家的激励约束机制模式及借鉴
美英激励约束机制模式。美国主要通过期权激励和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激励约束代理人的行为。若经营者兢兢业业,不断地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使得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大幅提高,则公司股票价格会上涨,公司市值会明显增加,经营管理者从而能获得优厚的报酬,公司经营者就会坚持股东利益至上,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反,如果经营者不努力经营或经营不善,公司绩效就会下降,公司股票价格会下跌,经营者不仅报酬收益会减少,而且经营者若在经理市场上重新选择岗位,其福利待遇势必会降低。英国与美国的激励约束机制模式大致相同。
德日激励约束机制模式。德日主要通过严密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和诚信制度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者,即通过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德日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德国经营者的报酬主要是薪俸,和公司业绩挂钩的报酬只占很小比例,而日本经营者的职务消费是报酬的主要部分。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既不同于美英,又不同于德日,因而,适应我国公有制的约束激励机制模式是实行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机制相结合,并适当地提高期权激励比例。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在企业内形成出资人、企业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互利制衡的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外部约束机制,提高经营者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国有企业改革是近年来困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大难题,并已成为某些宏观经济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在实践中,虽然企业经济效率的高低受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
1.混合所有制能够实现高效率增长
与私有产权制度和纯公有产权制度相比,混合所有制结合了私有制和公有制的优点,同时又恰好弥补了二者的不足。
混合所有制能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完全,企业投资面临着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家的信心易变,投资也是不稳定的。大多数经济决策都是在不确定条件下做出的。对于某一特定的事件,一切有助于行为者选择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用的信息,通过信息的获取可以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如果人们能够获得全部的有用信息,就可以完全消除风险,从而保证决策效果的最优。企业只有尽量获取更多、更准确、更及时的市场信息,筛选出优质投资项目,有效地掌控整个投资进程,才能提高投资效率。企业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竞争力最终体现在企业的投资效率上。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这是因为:一是混合所有制能结合私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优点。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用于国有企业广泛吸收民营资本,增强资金实力,奠定投资基础。并且,引入优质的投资者,可以为国有企业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理念与创新机制,注入新的活力,这些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与投资竞争力。二是混合所有制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与有效性。私有制与公有制联合的混合所有制,有助于国有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透明性与有效性,提升企业的投资能力与投资竞争力。当前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民营资本、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放在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上,民营资本不仅可以参股,甚至还可以控股,实现同股同权或者合同约定的同股不同权,彻底改变了过去国有股权独大而非国有股东缺乏话语权的状况。这样,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更为科学、理性、公平与高效。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首份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报告[注]资料来源:刘小鲁、聂辉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怎么混?混得怎么样”,http://nads.ruc.edu.cn/displaynews.php?id=2879。的数据显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效率要高于国有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
混合所有制能够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FP)水平。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意味着在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的总产出量。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可以分解为技术进步率、组织管理效率、规模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变化。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增加研发(R&D)投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二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消除制度性障碍,优化资源要素的组合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运用效率和经济效率。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运用第二条途径即通过产权制度变革,实行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联合的混合所有制,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优势互补,实现双赢。民营资本的进入,大大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
混合所有制能够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企业的投资效率、全要素生产率首先反映在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上,最终体现在经济效率上。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运行实践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平均而言高于国有独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利润率也明显高于国有独资企业。因此,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绩效要明显高于国有独资企业,甚至高于私有制企业。2018年3月15日,从中国联通施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交出的第一份财务报表来看,其营业收入为749.35亿元,同比增长8.6%,净利润为13.02亿元,同比增长率高达374.8%,营收同比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均远高于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注]数据来源于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2018年第一季度财报。,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显著。
2.混合所有制高效率增长的实现途径
(1)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是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绩效的关键所在
Arrow et al.(1954)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证明了一般均衡存在性命题,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满足帕累托最优的三个标准条件,市场就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在经济运行实践中,虽然市场竞争仍然不完全,达不到帕累托的最优状态,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现象,但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不同作用的公有制企业,其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存在较大差异,评价标准亦应有所不同,这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所要求的量化问题。从全社会来看,当前我国公有制产权的国有企业粗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商业类型国有企业,这又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主要从事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以经济绩效为目标,其评价的标准是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的高低;另一类是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目标,其评价的标准是安全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评价。二是公益类型国有企业。这类主要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进行调控而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甚至在发生政策性亏损时,政府可以减税或者适当补贴,这类国有企业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而非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与评价标准。
我国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来说,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率为标准。政府应该创造一个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各个市场经济主体均以市场价格信号为唯一标准,促进各种经济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政府要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对私有产权企业采取减税、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提高私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将国有资本塑造成为“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市场主体,完成国有资本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使命。从实践来看,特别是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经济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因此,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不能动摇,这也是提高国有企业实际绩效的关键所在。
(2)明确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合法权益的对等性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
经济效率和经济质量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两大主题,要大力发展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其经济效率与经济质量,就必须遵守“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混合所有制就是公有和非公有交叉持股,法律制度上要明确和保障混合所有制中各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是等价交换与公平竞争的基础,也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具有高效率的保障。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高效率的重要条件。要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对混合所有制中公有制产权和私有制产权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并要做到一视同仁,国有股东不享有特别的权利。有力保障合法权益的对等性,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
(3)保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平衡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约束机制,是混合所有制高效率运行的条件之一。产权体现的不是人与物的相互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在企业内部,混合产权制度设计应该符合“人性化”的特点,符合科学发展观。将人看作社会人,提供必要的激励;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人性的弱点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时刻存在,必要的约束机制不可或缺。这就要求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控、激励以及处理一些未尽事宜,行使所谓的“剩余控制权”。这种严格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是混合所有制具有高效率的保障。在企业外部,营造充分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发展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如果代理人采取过度的投机行为,就会被竞争者所取代,代理人若在经理市场上重新择业,由于先前不良的经营业绩,其福利待遇势必会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遵循严格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与发挥外部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而不能仅靠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或市场约束机制单方面来解决其效率问题;同时需要对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激励,只有使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重与平衡,且不偏重任何一方,才能保证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产合理转让与流动,才能使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高效运行。
(4)促进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披露是混合所有制企业高效运行的保障
市场信息不完全和非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使得企业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导致约束机制软化、机会主义盛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这是企业低效率的根源。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促进信息迅速及时传递、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以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充分发挥混合产权中的公有产权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克服混合产权中的“免费乘车者”问题,促进混合产权的有序运行,提高混合所有制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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