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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的重构

时间:2024-04-24

刘宁博

现状分析

我国普通高校内部审计管理体制过去一直是采用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即高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学校二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或其他校领导协助管理)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发挥的作用主要包括:监督经济业务合法合规,保证财务收支与业务资料的真实,检查业务活动的合理有效,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高校整体的管理水平,对风险进行预警等。而在学校附属单位层面,基本上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以陕西省属高校为例,从审计调研结果分析:绝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了内部审计职能,从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来看,大多数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非常独立或比较独立,个别高校完全不独立。从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来看,审计部门多数由校长主管,部分高校由纪委书记主管,少数是由党委书记、总会计师、其他校领导主管。从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来看,大多数高校未设立,只有少部分高校已经设立或准备设立。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陕西省高校中,无论是教育部直属高校、陕西省属高校、各地(市)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等其他各类高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的状况都不容乐观。普通高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度比较缓慢,高校党组织全面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尚未很好地落实,建立健全高校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机制还未落地。

体制重建

党中央确定了高等学校要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按照全面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一系列新要求,高等学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改革创新,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机制设计,高校应着力推动构建学校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协作的内部审计新型领导体制。

(一)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高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高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校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监督各项工作。

高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党委书记应当直接领导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领导开展学校日常审计工作。

党委审计委员会是高校党委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高校党委关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决策咨询、议事协调、推动落实的机构,支持配合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把握审计工作方向和大局,为学校内部审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创新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监督的中心作用。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由高校党委书记和(或)校长担任;副主任由高校纪委书记和(或)分(协)管审计工作的总审计师、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计划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委审计委员会可以设立日常的办事机构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一般具体工作。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立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校长主管学校审计工作。高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管理工作就包含了: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高校校长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校党委关于内部审计的决策部署,直接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审计监督体系,积极推进整改落实。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高校,总审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内部审计,加强审计工作开展。同时,为了实现审计工作的高效衔接和联动,校长应当担任或兼任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高校校长的直接領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实施独立审查、监督和评价,以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高校附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行附属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双重管理,接受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因此,基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建起能够切实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并且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新的高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如下图所示)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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