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2020年7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二,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发展数字经济明确提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区块链与纤维检验检测行业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牵连的关系。监督检验机构间缺乏信息共享,认证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系统、工商管理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缺乏渠道和机制,区块链技术应运而生。区块链以高效、低成本、增信、数字化的方式传递检验检测创造的信任。区块链在检验检测行业的应用场景可运用在证书防伪、质量溯源、标准库的建立、检验检测电商平台迭代、全产业链上下游的互通等。这些落地场景形成一个可信高效、开放共赢、全域互通、有机增长的行业大生态,平等可信地对接送检企业/个人、检验检测机构/个人、最终消费者、产业链上下游、监管机构。
要明确智能合约的概念,就必须先了解有关区块链的概念和其工作原理。区块链是一种全民参与记账的总账本,是分布式的数据库,也是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协议。它能可靠记录交易数据,不可伪造篡改交易信息,账本记录过程公开透明,其独特的区块链式结构是历史首创,这在以前的时代是闻所未闻的。区块链的基本特性体现在它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内容之上。区块链利用密码学传送数据、进行数据操作、规定限制智能合约,正是其特点的体现。同时,由区块链的概念可了解区块链的本质,即一种计算机代码,它将链上数据分散传播开来,在此系统链上的每个节点均可参加,从而智能合约得以自动执行,无须借助任何中心化机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大幅降低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和信任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交易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如今,智能合约的迅猛发展得益于比特币的问世和区块链的丰富内涵。然而以太坊的出现为智能合约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它的出现使得大量的智能代码得以产生,因为在交易活动过程中,为提高交易效率,设计者根据特定的交易需求创造了与之相对应的计算机代码,这促使智能处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智能合约得到了普遍运用。
在理解区块链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学习与认识智能合约主要体现在其依托于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之上。1994年作为前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的尼克·萨博首次揭示了智能合约这一新兴事物的独有概念,这开启了研究智能合约的先河。在他看来,智能合约是一个承诺,它是以数字的形式被确定概念的,它也是一个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合约双方当事人可以兑现约定的承诺。智能合约运用信息化方式传播和执行合同,是对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的应用,具有一定的自助性,当满足交易双方缔约时设立的条件时,智能合约立刻自觉主动执行合约内容。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智能合约的应用场景和发展前景愈加广泛。比如说,智能合约执行起来更加简便快捷离不开区块链技术中的开放性与去中心化特点。
(一)去中心化。智能合约与点对点的交易模式相适应,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以第三方交易机构为媒介的模式分歧明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点来源于其所凭借的区块链技术,其体现在节点与整个区块链系统的相互关系上,事实上,查询链上的一个节点即可获取区块链上的完整信息和数据,合约的缔结和执行得以有效迅速进行,与单个节点的溃败与断裂无关。
(二)降低成本。智能合约有降低成本这一特点体现在诸多领域和诸多方面,金融领域、外贸投资领域、市场交易等各方面的蓬勃发展,无不得益于交易成本降低这一普遍特性。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签订大量合约这一行为已经成为常态,其中履行合约特点鲜明,要想合法合规经营,公司须完成合法登记、及时申报等一系列程序,为其设立与缔结多种多样的合约提供先决条件。研究得知,大多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种类多样,范围极广,以购销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为主,兼顾雇佣合同等其他多种合同。但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大部分成本可被大幅度降低或者消除。与传统合同相比,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智能合约交易更加迅速与便捷,成本降低优势更加突出,在资本市场中独占鳌头。
(三)自我执行。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不同的是,智能合约只要终止履行, 就无须按照交易双方或是第三方的想法而改变,其他授权也变得没有必要,相反,计算机代码将会查验链上所有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交易方只需要在区块链操作平台点击相应信息即可。所以,具备强约束力的智能合约在许多方面给交易双方带来便利与限制。由于智能合约的智能化、机器化特点,规避了主观判断与臆测带来的风险,交易双方在智能合约有效执行程序完成后提出改变其意思表示的计划显然行不通,在这种条件下,有效违约缺乏用武之地。
(四)提高准确性。计算机编程语言的精确性为解决智能合约措辞模糊不清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可行之策。虽然计算机编程语言因人工操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和错误,可供鉴识的专业术语不是无限的,语言模糊问题也相继出现,但是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显然更加准确科学,具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随着编程语言的精确性不断提高,相对应的合同具体义务也随之销声匿迹,这是由智能合约的本质和属性决定的,在此基础上,如若编程代码已经开始执行合约,那么合约执行结束后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交易双方无法补救,没有后续问题的发生。
(一)智能合约隐私性缺陷。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代码必须向网络上的所有参与者特别是验证者公开。智能合约的信息储存在区块链系统上与智能合约密切相关的个链之上,因此,区块链系统上的每个参与者无论是否进行智能合约交易,都能够以操纵磁盘或存储器的方式得知该智能合约的全部信息,进而查询与研究链上的所有智能合约的消息。将智能合约的具体信息隐藏于网页窗口的方式也不是十分保险的,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广大参与者仍然能够通过“查看源文件”的方式将隐藏的关于智能合约的有关信息显露出来。因此,只要交易活动涉及智能合约,那么其交易风险大大提升,广大参与交易者应该充分认识到智能合约的这个弊端。参与者将逐渐意识到,一旦某一智能合约生效后公布至区块链系统之上,那么区块链系统中的全部参与者均可以通过查看智能合约信息,了解交易双方已签订的智能合约的具体内容,甚至能够知晓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这与其是否已经参与智能合约交易活动无关,在此背景下,交易双方的隐私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智能合约的隐私性缺陷十分突出,这点与传统合约相比截然不同。
(二)智能合约代码设计漏洞。计算机代码一旦被设计出来就成为固定的编程语言,这与交易市场的多变易变背道而驰。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固定的计算机代码难以适应交易双方复杂多变的交易需求。具体表现在,交易双方为了方便解释日后发生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变动情况,往往事先签订相应的开放式条款,在执行合约过程中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随时修改、更正该条款,为更加高效快捷履行合约内容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智能合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代码难以清晰记录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这是因为编撰代码者为了保证智能合约整个过程的整体性与有序性,常常事先模拟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为智能合约更加贴合交易双方的主观意志提供便利,但事实上,代码设计者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主观推测缺乏共性,一定程度上会与交易双方的习惯和意志相左。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代码设计漏洞所酿成的祸端数以万计。以The DAO事件为例,2016年6月17日,DAO因为编写智能合约时不谨慎,存在漏洞,而黑客则利用该漏洞盗取了DAO,造成360多万个ETH被盗,按照当时的以太币价格,损失达到了6000万美元。被黑客攻击后,为了找回被盗的巨额以太币,商讨了许多方案,首个提议方案为进行一次软分叉,不会有回滚,不会有任何交易或者区块被撤销。软分叉将从块高度1760000开始把任何与The DAO和Child DAO相关的交易认作无效交易,以此阻止攻击者在27天之后提现被盗的以太币。但由于软分叉产生的争议与负面影响,并没有实施。最终通过一次硬分叉找回了被盗的以太币,但也导致以太坊分裂出ETH和ETC(旧版)。The DAO事件在币圈引起了巨大争议,其影响延续至今。
以智能合约平台Parity的货币被盗为例,2017年7月,安全漏洞和技术勘误发生在该智能合约平台身上,在漏洞存在期间,黑客盗取了大量数字货币ETH,总价值约3000万美元。两年前,黑客袭击了名为Coincheck系统的日本智能合约平台,导致总价值约5.3亿美元的“新经币”被盗。根据上述案例的血泪教训,代码设计者必须在代码完成之际,仔细检查代码的书写情况和具体内容,除此之外还应谨慎检查区块链系统上的与该智能合约相关的个链运行情况,若是发现漏洞和勘误要及时准确处理,查缺补漏,只有这样,区块链才能成为一个安全可靠的优质系统;如果编撰代码者在代码完成时没有谨慎检查,代码发布后才发现代码存在漏洞,这时想补救已于事无补,除非技术人员设计代码时加入修正执行的逻辑,否则漏洞将一直存在;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一种计算机代码,其公开透明性显而易见,在区块链系统上的每个智能合约用户均可对这个智能合约进行查询与分析,在此条件下,黑客研究和攻击代码漏洞更加容易和方便,其安全性有待商榷。
(三)智能合约格式合同条款。存在大量格式合同条款的情形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为了更加迅速、快捷地履行智能合同,节约交易双方沟通时间,智能合约技术人员凭借主观意志,预先设定交易情境,模拟交易过程,完成整个交易程序,无须交易双方在不熟悉智能合约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费力沟通,这种方式形成的智能合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是其缺点也清晰可见,比如说,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出现成为可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可以由交易双方经过协商沟通而成立的智能合约。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 可参照我国《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的有关规定,概括来说,这两个条款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查与检验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情形。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中不得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对于传统合约而言,提供格式合约条款的一方承担提示说明义务无可厚非。与之相一致的是,智能合约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由于智能合约主体的知识背景不对等以及交易方因不熟悉计算机代码技术,很难准确科学知晓智能合约的运行模式和主要内容,因此,设计智能合约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可或缺。这与相关技术人员可能会充分运用自身知识背景,欺骗交易双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设计智能合约者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利于保障智能合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四)智能合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传统合约中,缔结、履行、变更合约是根据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而对于智能合约来说,如果代码满足了智能合约在制定合约之前设立的有关条件,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成为可能,这体现了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点,与交易双方的主观意志联系甚微。然而,有一种情况除外,编撰计算机代码者只需要将修正执行的逻辑纳入代码设计当中,就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毁约权正当行使。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为例,当消费者看中某种商品,想要下单购买之时,只需要点击该平台的确认付款按钮,并进行付款操作,购买商品的相关费用将从消费者的信用卡或者花呗中予以扣除,此时买卖合约已然生效,平台卖家将对此购物订单加以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消费者支付的相关费用还没有归卖家所有,如果消费者不想要该已付款的商品,则能以申请退款的形式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合同履行这一阶段正在进行中。这是使用传统合约带来的结果,那么,使用智能合约应对这种情况,结果会有所不同吗?具体表现在,交易双方不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交易需求,传统意义上的毁约权不复存在,这是由于以去中心化为核心的智能合约实行点对点的直接交易,无须第三方的参与和介入,整个过程坚持自动执行。
(一)监管理念从管制向审慎包容转变,加快智能合约技术的培育与运用。智能合约技术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数据不可篡改等特性,为检验检测行业的升级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39472家,营业收入2810.5亿元,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4.28亿份。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目前对智能合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仍未步入成熟应用阶段,应针对智能合约技术尽快参照国际现有的标准,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和协议,并逐步完善智能合约背景下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机制。同时,检验检测行业应当和学术界加强合作,培养跨学科门类、知识交叉融合的专门从业人才,加大智能合约科研力度和资金投入,全力推动智能合约技术在检验检测行业的落地应用。
监管部门应当与时俱进,包容审慎,在深刻理解智能合约技术特性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进行监管。如作为一个监管节点加入区块链,实时监控检验检测信息,即时处理突发情况,而不仅仅是通过僵硬的条文进行规范,毕竟法律具有滞后性。此外,也可以考虑利用联盟链的特性,在保留公有链即时广播交易信息和分布式记账功能的同时,通过不同的权限识别身份和层级划分,由监管部门指定享有写入权限的节点,从而实现去中心化与垄断性的平衡,或许更加有利于检验检测行业数字化发展。
(二)提高科技监管水平,提升大数据、云计算等应用水平。检验检测企业通过运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能够解决部分现有的风险内控问题,帮助公司吸引目标客户、定制个性化服务、增强业务能力。而市场监管也可以从大数据层面入手,规范数据的使用及披露,通过构建数据监管平台,对潜在数据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报,并及时对违反数据监管的机构进行警示,做到以科技驱动保障信息数据安全。此外,还可以通过与银行、公安、政府相关部门等机构进行合作,及时监控违法犯罪活动,树立行业信心,促进行业依法开展业务。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形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由于检验检测的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个人信息很难得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被窃取、泄露、贩卖的危险,造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尽管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能够对个人隐私保护产生一定效果,但去中心化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也产生了一定阻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仍面临较大困境。因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应明确监管的指导方针和立法原则,加强以个人信息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贯彻“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最小化原则”的基础上严格界定收集个人信息的标准,区分检验检测所必需的个人基础信息和并非必需的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对符合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予以认证和表彰,并及时公布企业监控数据,帮助消费者辨别良莠,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四)构建多元化监管主体,健全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制。利用区块链共同维护的属性,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社会共治。监管实践中,行业自律组织往往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等比较优势,可以作为行政监管的补充形式,发挥出其不意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的自律组织以行业协会为主。然而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政府主导色彩明显,独立性较差,驱动力较弱,缺乏监管实践经验。因此,在监管中,应当明确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发挥其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受众多的优势,作为智库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逐步构建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系。
(五)推动联防共治,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与行业协会不同,第三方机构作为行政监管之外的补充监管手段,除了具有高度专业性以外,还拥有较高的公正性与中立立场。通过对企业的资质认证、风险监控、动态追踪评估分析等,能够为行政监管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推动监管体系的研究与完善,构建优质的检验检测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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