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彭璟玮
互联网众筹的经济学理论探析及现实路径思考
■彭璟玮
相比快速发展的众筹实践,互联网众筹理论研究进展缓慢。本文基于粉丝经济学、社群经济学、共享经济学理论,探析了互联网众筹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另外,对互联网众筹发展现实路径加以思考总结,应该明确法律定位,确立其合法地位;构建信用机制,完善其信用体系;完善保护制度,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为保障众筹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
互联网;众筹;共享经济;社群经济;粉丝经济
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Michael Sullivan)2006年8月首次提到众筹(Crowdfunding)一词,目的是为了描述其创建的Fundavlog融资平台核心思想。2011年2月,中国作家寒雨(笔名)在《众筹的力量》一文中首次将Crowdfunding译成“众筹”。百度百科于2012年5月首次收录“众筹”词条,将各种译名归为统一,“众筹”一词此后在国内被普遍运用。迄今为止,众筹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默德威娜·里斯-莫格(2015)认为:“‘众筹’是一种统称,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个人和企业筹资,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些筹资类型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个人或企业试图要接触大众,以获得达成某一目标所需的资金。”而迈克尔·萨利文在维基百科中将“众筹”定义为:众筹描述的是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2016年8月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到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类似定义,即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斯蒂芬·德森纳(Steven Dresner)则指出:“众筹,也称公众融资或公众投资,通常是指公众作为一个集体,通过互联网投入资金,支持其他个体或组织的活动。”关于“众筹”概念的梳理可见,“依靠大众的力量来筹集资金,从而支持个体、企业或组织的项目活动”反映出上述概念的共同特征,而募集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略显不同。笔者认为,群体集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百年前,众筹概念也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众筹按历史时期可分为古代萌芽众筹、近代传统众筹、现代互联网众筹;自互联网诞生到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交易、互联网+综合服务,众筹按互联网发展史可分为众筹1.0版、众筹2.0版、众筹3.0版。鉴此,回顾近年来的众筹发展历程,相比快速发展的众筹实践,互联网众筹理论研究进展缓慢。本文将致力于互联网众筹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分析,认真思考总结互联网众筹发展的现实策略,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互联网众筹的本质和内涵,促进众筹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一)互联网众筹的粉丝经济学理论
1.“粉丝”及“粉丝经济”。马孝辛(2013)指出“粉丝”词源于拉丁文“fanaticus”,含义为“疯狂但是受到神灵启示的”(insanely but divinely inspired),具有非常强的宗教意味。“粉丝”是英文“Fans”的音译,台湾娱乐界首先称呼追星族为“粉丝”,特指喜爱、追随某一特定明星、偶像的族群。互联网经济时代,粉丝形成文化,主导创意社会,引领消费潮流,并且“力量强大”,因为粉丝意味着影响力,更意味着经济价值。张蔷(2010)在其著作《粉丝力量大》中给“粉丝经济”下了定义,“粉丝经济以情绪资本为核心,以粉丝社区为营销手段,不断增值情绪资本。粉丝经济以消费者为主角,由消费者主导营销手段,从消费者的情感出发,企业借力使力,达到为品牌与偶像增值情绪资本的目的。”杨玲(2015)借鉴西方粉丝研究的理论资源,梳理出粉丝经济的三重面相:情感经济、礼物经济和非正式经济,认为粉丝经济的根本意义在于打破中心化的权力结构,为消费者赋权,促进文化生态的多样性。
2.互联网众筹的粉丝经济学理论。互联网众筹在撬动“粉丝经济”方面开启一种新鲜模式。刘家玮(2016)认为众筹与其说是“圈钱”,倒不如说是“圈人”,众筹不仅要靠“粉丝经济”生存,更注重对事件、品牌推广的整合营销。第一,互联网时代粉丝经济会被运用到各行各业的营销活动中去,若要发挥粉丝力量,首要条件就是要拥有更多的粉丝,众筹本身就是公关的机会窗口,众筹成功会带来影响力的进一步辐射,帮助实现粉丝数量的瞬间“爆棚”。第二,互联网众筹是粉丝经济的主要实现方式,众多明星大咖、社会名人利用众筹模式通过制作唱片、筹拍电影使影响力可以轻松“变现”。第三,“粉丝经济”是一种由精神需要引发的经济类型,它满足的不是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而是因为心理需要引起的消费需要。“粉丝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消费,实现众筹,人心的支持是更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障,二者息息相通。
(二)互联网众筹的社群经济学理论
1.“社群”及“社群经济”。人类自诞生时起即处群居状态,人类社群沿着“部落-族群-社区-社群”路径演进。Worsley曾提出“社群”涵义:(1)可被解释为地区性的社区;(2)用来表示一个有相互关系的网络;(3)社群可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含社群精神(community spirit)或社群情感(community feeling)。当今社会新型社群是通过这种“社群精神”、“社群情感”粘合起来的新型网络化关系,社群组织形态呈现出扁平化、网络化特征,组织动力来自于人与人的连接聚合,组织功能体现于推进分享协作。孔剑平(2015)认为“社群经济”是基于移动社交平台,遵循某种兴趣图谱,为特定目标群体提供产品和服务,促进粉丝深度交互和情感体验,激发粉丝自主的参与度、传播力和创造力,通过富有创意的社群运营,形成可持续性的商品价值和情感价值的生产和消费。社群经济因移动互联网而爆发,以社群互动为核心,融合了网络经济、粉丝经济、信任经济、分享经济等特征,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和商业生态。
2.互联网众筹的社群经济学理论。在社群经济快速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产生一种新的基于社群资源进行众筹的组织行为模式——社群众筹,即用众筹的思想和方法切入社群,挖掘社群资源,促进社群变现,实现社群价值最大化。社群众筹背后一定是基于兴趣、基于爱好话题产生金融消费需求,这种需求来源于人们对生活的种种诉求,包括物质层面、精神层面、兴趣层面、文化层面,社群众筹为场景金融提供绝佳跳板。第一,信任是社群众筹成立的基础。社群关系以情感为纽带来维系,社群成员只有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和合作,才能产生点对点的交叉感染,使社群协调行动产生能量巨大的叠加效应,促使社群的品牌凝聚力不断增强。第二,利益是社群众筹连结的条件。社群成员需要产出价值并且能够获得收益,社群组织本身也必须进行新旧更迭,以保证组织体的完整性、创造性,社群众筹归根到底要以利益连接为条件。第三,互动是社群众筹实现的根源。众筹在社群基础上形成稳定的组织架构、一致的行为模式、持续不断的互动,众筹因此成为打开社群之门钥匙、社群天然连接器、社群实现价值转化途径、伪社群转化成真社群催化剂。
(三)互联网众筹的共享经济学理论
1.“共享”及“共享经济”。“共享”一词古已有之,明代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名著中即有(齐)景公曰:“相国政务烦劳,今寡人有酒醴之味,金石之声,不敢独乐,愿与相国共享。”欧洲最大共享企业Justpark创始人亚历克斯·斯特凡尼(Alex Stephany)认为共享发展于科技、社会以及经济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之下,共享讲究物品拥有者和物品需求者的相互匹配,商业研究中的“买卖双方需求吻合”,互联网成为实现这一目标最有力的媒介工具。“共享经济”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上名为《社区结构和协作消费》的文章,维基百科将其定义为“围绕人力资产和实物资产共享而建立起来的可持续经济体系,包括不同人及不同组织之间就创造、生产、分配、贸易、商品及服务消费等方面的共享。这些体系形式各异,但都利用信息技术为个人、公司、非营利机构以及政府提供信息,促使商品及劳务的分配、共享及过剩产能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使产权所有者暂时让渡使用权以获取收入,共享经济价值在于“放松束缚”,为社会团体重新分配过剩产能。
2.互联网众筹的共享经济学基础。共享经济注重协同消费,通过提高现有资源存量使用率、提升未来新增产能利用率而快速提升总供给能力。互联网众筹被列为共享经济新范式。第一,布茨曼和罗杰斯曾将共享经济加以概括,分为共享生产、共享学习、共享消费和共享金融等四类,其中的共享金融主要包括众筹、P2P、补充货币以及联保等。共享金融既包含促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新型金融体系,又包含金融体系的民主、公平、共享式发展。第二,董啸天(2016)也认为共享金融的发展演变经历分享经济、互联网金融过渡、共享经济催生共享金融三大阶段。基于政府鼓励、经济形势、技术创新等多重因素推动,共享金融的发展异常迅速,最具代表性形式有相互保险、补充货币、互联网金融、P2P信贷和网络众筹。第三,互联网众筹以人人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主要特征,脱离传统金融中介组织而开展资金配置,通过共享方式使众多个体采取“自金融”形式充分参与到金融产业链之中,成为个性化的资金直接供给者;通过共享方式改变传统直接金融模式,降低金融中介获取的过高成本费用,使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真正从中受益。
互联网众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成长和发展过程非常艰难、无比曲折,但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和美好的发展前景,我们务必要满腔热忱地积极扶植新生事物。
(一)明确法律定位,确立互联网众筹合法地位
互联网众筹快速发展,同样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一是互联网众筹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不言而喻。孟加拉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曾指出:“只有每个人都拥有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让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财务自由和精神自由,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美好的世界。”最符合“普惠”理念的互联网众筹不仅能带来金融理念重大转变和创新,而且能直接满足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创新解决资本市场缺乏针对性包容性制度安排问题。互联网众筹具有促进资本形成、资本积聚、缓解金融抑制功能,已然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同时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是互联网众筹存在明显的法律困境。第一,互联网众筹在民事上没有合法法律地位,处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梁清华(2014)指出《证券法》规定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互联网众筹虽然依靠公开发行,却不具备证券的条件并且没有履行法定手续,不属于证券。另外,私募按其本质禁止以公开方式面向公众进行,而互联网众筹要面向公众集资,若按现行法律规定显然也不属于私募。互联网众筹因此很容易触犯“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第二,互联网众筹模式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产品众筹模式下,如果项目方不能履约以及不能完全履约,或就项目本身造假,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债权众筹模式下,若存在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合格投资者、庞氏骗局等情形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股权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众筹类型,存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等风险;公益众筹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信息虚假、募集资金使用不透明。三是互联网众筹催生法律体系调整契机。第一,废除《刑法》相关条款。《刑法》应该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瘦身”后装入某类特定金融犯罪类型中,刑法仅保留“集资诈骗罪”,从而避免伤害金融领域不断萌芽的新思维,有利于鼓励金融领域创新,为互联网众筹发展留有空间。第二,要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应在《证券法》中修改条款,放松资本市场准入审批,加强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范交易的监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也认为,《证券法》应扩大“证券”概念,让现有的所谓“非法集资”装入“证券发行”概念中,并建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使“非法集资”合法化。在《证券法》层面确立众筹融资制度,确立其合法地位,为资本市场促进小微、初创企业融资提供法制保障。
(二)构建信用机制,完善互联网众筹信用体系
“信用的作用问题所引起的误解和思想混乱不亚于政治经济学的任何问题。”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发展,更没有金融的存在。互联网众筹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良性健康发展当然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严格惩罚机制。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开始制定信用信息相关法律,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的完备信用法律框架对于规范征信、授信、信息传播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都起到重要作用。英国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重点调查和曝光欺诈事件,通过道德手段、经济和刑事等惩罚方式来强制改善信用环境。日本信用立法更为苛刻,如果企业弄虚作假一旦曝光,即使不倒闭也要大伤元气。为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推动互联网众筹良性发展,发达国家信用机制经验值得借鉴。二是建立分层信息披露机制,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在互联网众筹透明化、脱媒化条件下,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第一,要建立起分层信息披露机制,以利于解决发行人融资成本与投资者知情权问题。当融资额较小时可以减少甚至免除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与会计要求;但当融资额较大时应履行较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执行较严格的会计标准。另外,如果项目发起人是个人,要披露姓名、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融资目的和预期用途、目标金额和最后期限等信息;如果是公司,则需要披露公司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更多信息内容。第二,信息披露强调减轻义务、方式灵活和鼓励创新。初创小微企业经营事项简单、涉及金额较低,信息披露在不必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而不必拘泥于历史财务信息以及过往经营情况等;鼓励提倡自愿披露,重点强调有效信息,突出信息披露个性化,披露内容多元、方式灵活、渠道多样;信息披露过程中尽可能保护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以支持创新。三是建立发布负面清单,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众筹平台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业务范围,实行分类监管。众筹平台从事证券经纪、承销、咨询等要列入负面清单,更不得对发行人提供投资、担保、借贷、融资、增信等服务;负面清单之外的信息服务,由众筹平台按照发展要求实行自主决策。要降低因网络的虚拟性给互联网众筹带来的风险,必须建立起个人信用数据和企业信用数据共享平台,运用互联网积累的大数据全方位推动信用报告网上查询、信用评级和信用咨询服务发展。
(三)完善保护制度,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任何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市场化,都不可能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演绎。完善保护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的关键。一是设定投资者资格认证制度。第一,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的起投金额可低至几元到几十元,风险系数相对较低,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不限制投资者;对于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为了保护投资者,监管机构可参照国外设立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众筹平台要制定自己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从资产、投资经验及起投额三方面严格把控。第二,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及认定,合格投资者认证制度要将投资者进行分类,把抗风险能力弱的群体排除在外,将有投资经验及一定抗风险能力的人纳入投资者行列,从而保护投资者。二是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通过投资者准入制度筛选与平台要求、项目需求一致的细分用户群,有助于融资方精确定位目标用户,从而提高项目成功率;更有助于防止低收入、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恰当地参与高风险的股权投资活动。第一,众筹平台设定必要准入条件,对投资者进行测评,把经济能力和投资能力偏低的投资者列入限制投资名单。第二,要对投资者银行卡流水投资记录进行审核,或从项目的投资规模方面加以限制;将投资总额与投资者收入资产挂钩,设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上限或投资者投资总额上限,以便于市场与监管部门掌握,并授权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需要,依法调整投资总额,引导投资者合理控制风险。三是完善投资者投后“担保”制度。第一,对于产品众筹,监督项目方及时履行对支持者的回报承诺,债券众筹监督项目方及时兑现投资者的收益,公益众筹要如实披露支持者的款项用处和去向;积极探索股权众筹的投后管理。第二,创设保险机制,一方面有效降低众筹风险,另一方面则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众筹行业,从而推动整个众筹行业的发展。第三,设立投资者反悔期,让投资者有权在反悔期内撤销投资承诺。鉴于股权众筹融资期限短,以及发行人情况较为复杂等特征,刘瑜恒(2015)指出针对投资者可能存在的决策盲目情况,应该在融资期限内确立一定时间的反悔期,为投资者提供反悔机会,允许其在反悔期内撤销投资承诺。同时,也应该明确规定,反悔期结束则不能撤销投资承诺,如果融资金额达到目标,投资款项要按约定转给众筹发行人。第四,当投资者遭遇诈骗或者项目失败,应制定或实施必要的合理措施,向投资者返还资金;建立投资者保障基金,完善投资者补偿机制。除基本的权益保障外,要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建立吸引投资者积极参与众筹的长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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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69.9;F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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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69X(2017)10-0071-05
10.19622/j.cnki.cn36-1005/f.2017.10.010
彭璟玮(1976-),安徽潜山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投资经济系博士,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互联网金融。(北京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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