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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成果转化亮出“新姿势”以市场定价取代资产评估

时间:2024-04-25

文/陈乐平

近日,《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方案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即以公开市场定价为保障,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时的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这也是浙江汲取“八八战略”精髓,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创新再出发为指引,深入分析区域科技创新优势和劣势,通过扫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制度藩篱,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化区域劣势为区域优势的重大创新举措,从全国层面看亦是改革创新的“新姿势”。

资产评估成为制约浙江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卡脖子”难题。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属于事业单位国有无形资产,转化应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要求,同时科技成果的价值难以量化评估,通常需要进入市场才得以充分展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资产评估,不仅评估周期长、过程繁琐,还存在评估机构不愿意接受小额标的评估的情况。如浙江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时间一般在15天以上,且需要职务发明人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和较多的佐证材料,导致科研人员的精力被大量占用,且20万以下的标的因评估手续费较低,很少有资产评估机构愿意承接。

授权高校院所自主决定评估遇到新的问题。为解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评估难的问题,财政部于2019年3月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且越是交易价格低的转化后发生增值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高校院所普遍反映判定是否应进行资产评估存在困难,无相应的参考标准和操作依据。有高校出于审慎监管和保护转化当事人的考虑,规定除普通许可之外所有的转化方式均须进行资产评估,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金额出现断崖式下降。

浙江高校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的相关规定存在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通知》(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等规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在转化行为发生前将评估结果向主管部门备案(即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受理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规定,“教育部授权部属高校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无规不可以为”的审慎原则,浙江省内非部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政策适用和操作细则存在空白。

取消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已有政策依据。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规定,“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规定,“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上相关政策为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提供了明确的导向和依据。

取消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须以公开交易和市场定价为前提和保障。浙江于2002年启动建设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2012开始探索科技成果的竞价拍卖活动,2014年建立浙江科技大市场,2016年设立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至今已形成了网上网下相结合、有形无形相融合、市场场所相契合的多层次技术市场体系。2019年,浙江科技大市场共发布科技成果20327项,成交并签约1976项,成交金额62亿元。2019年,科技成果“浙江拍”共成交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03项,起拍价1.24亿元、成交价1.6亿元,增值3600万元,增值率29%。2019年,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省内外院所已达40家,共成交科技成果1296项,挂牌价1.98亿元,成交价2.29亿元,竞价率15%,增值率16%。浙江技术交易市场的良好市场定价和增值能力,成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保值增值的坚强保障,也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取消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成为可能。

取消资产评估有利于浙江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100号令)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间资本丰厚、创新氛围浓郁、中小企业众多、技术需求旺盛,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时的资产评估,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有效激发民营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从而整体有利于浙江经济发展。

为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发展,以市场公开定价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激发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活力”的章节中增设“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的条款,以解决高学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卡脖子”难题。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做好清理整顿“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以及《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的相关规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为权益类交易,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要求进入到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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