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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牛肉履历追踪制度简析

时间:2024-04-25

李响

韩国政府结合澳、法、日、美等国经验,从2004年10月起着手进行试点推广牛肉履历追踪制度,并于2008年起逐步向全国正式推广。2008年12月12日,正式实施饲养阶段的履历追踪制度;2009年6月22日正式实施流通阶段的履历追踪制度。截至2018年12月30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宣称已全面建成遍及国土的牛肉履历追踪制度,保证了全国每一块生牛肉的生产流通与加工销售有迹可循、有源可溯。

一、技术标准和管理方法

(一)生产环节

1.牛出生等信息的申报管理。

牛的所有者在牛出生、进口出口、转让受让、死亡时,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表;对于因地理原因难以书面申报的,也可通过口述、电话等方法申报相关内容。对于非书面申报的,由申报人或申報受理人在申报记录上签字,并由受理部门保管相关申报记录。

主管部门在确认申报内容与事实相符后,应立即通过电子方式在《个体识别账簿》上进行记录和管理,赋予牛个体识别号码,并告知申报人。如牛死亡时,要记载个体识别号码、死亡原因(法定传染病、一般疾病、事故或其它)。

2.牛屠宰、牛肉包装处理时的信息申报管理。

在屠宰牛时,须将该牛的个体识别号码标于牛体。对于未附带耳标、耳标损毁导致个体难以识别或未在牛个体识别账簿中登记的牛,须向地方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将新批个体识别号码标于牛体。为避免因移动或环境变化导致个体识别号码损毁,须将个体识别号码标签置于排骨内部,并保证标签无卫生危害。牛体分割为2块或4块,则每块须标示相同的个体识别号。

为有效管理个体识别号码,屠宰业者可以在牛体上标示与个体识别号码相对应的屠宰号码,但在出屠宰场时,必须标示个体识别号码。牛体上标示的个体识别号码被损毁时,须重新标示。屠宰业者在牛被屠宰后,须及时收回并销毁耳标,防止耳标被再次使用。

屠宰业者须在屠宰检查完成当天(因网上未能及时处理的,可放宽至3天)将屠宰申报内容和屠宰结果通过电子方式在《个体识别账簿》上进行记录和管理。牛肉包装处理业者须在5日内(公休日除外)将牛肉包装处理情况通过电子方式在《个体识别账簿》上进行记录和管理。

(二)流通环节

规定牛的左耳佩带纽扣型耳标,右耳佩带一般性耳标。主管部门在配发耳标时,须在《耳标受领、配发管理账簿》上进行记录管理。接到耳标损毁、脱落申报时,须在《耳标损毁、脱落申报受理及处理账簿》上进行记录管理。

对牛肉进行包装处理、销售时,在确认其个体识别号码后,在牛肉或包装肉中标示相同的个体识别号码;销售者须在牛肉或食肉标示板上标示相同的个体识别号码,并确保号码不会因环境变化而损毁。把多个不同的个体识别号码牛肉包装在一起时,可以标示捆绑号码。将多个不同的个体识别号码牛肉作为一体进行包装处理、销售时,可标示全部个体识别号码,也可在记录捆绑号码构成明细后,标示捆绑号码。只有在牛的种类相同时,方可组成捆绑号码。组成捆绑号码的牛肉个体,不得超过20个;对于多头牛的肉混合包装而成的排骨、细肉、碎肉等,不得超过50个。标示捆绑号码时,应记录、管理好相关个体识别号码,一旦购买者提出要求,应立即告知。

二、经费保障

韩牛肉履历追踪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经费由国家预算或地方预算支出。具体包括电子申报系统的相关费用、耳标佩带所需费用、牛个体识别账簿的制作等所需费用、个体识别号码标示相关费用以及账簿记录、管理所需设备的购置费等。

三、监管处罚

农林水产食品部可授权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国立农产品质量管理院、畜产登记判定所、家畜卫生防疫支援本部及地方有关机构或相关公务员,具体履行检疫、检查、处罚等监管职能。依法成立由畜产、检疫、牛肉流通、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履历追踪运营协议会,负责有关计划的确立及调整、制度的改善评价等有关事项的审议。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违反次数予以成倍处罚。如对未申报者,第1次处罚10万韩元,第2次处罚20万韩元,第3次处罚40万韩元,第4次及以上处罚160万韩元;屠宰难以识别个体号码或在个体识别账簿上未登记的牛,第1次处罚50万韩元,第2次处罚100万韩元,第3次处罚200万韩元,第4次及以上处罚400万韩元。

据韩农林水产食品部的官员称,韩政府期待跟踪系统建成后,在发生疯牛病等疫情时,能迅速查明原因,采取对策,减少经济损失;同时,通过强化原产地标识等做法,有效防止虚假标记原产地,提高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透明度,消除安全卫生隐患,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规范,保障消费者利益,提高韩牛产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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