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为何这一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时间:2024-04-25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財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一规定中,为什么法院不支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支持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金绍达:合同中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约定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此,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是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但是将这一约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就进行了公示,因公示而产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即使抵押财产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抵押物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则已经办理的抵押物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转让合同实际上已经不能履行。

那为何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登记之后,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仍不予支持呢?这是缘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从我国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立法趋向来看,是逐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加上了“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则规定:虽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当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时,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通过立法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维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时,虽然违背了在先的约定,但这一行为并不触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不会仅因这一原因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因而,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

〔2021〕54号文(《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这一规定实施以后,如果已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这一约定记载于登记簿,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当事人无法再完成转移登记,因而这种违背约定的转移登记在今后将很少发生。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