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1995年,张某和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明确:因张某未婚无子女,由李某负责照顾张某,待张某死亡后,张某所有财产均归李某所有。如果李某没有按协议要求照顾张某,则张某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2000年,张某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拆除,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2016年,张某死亡。现在李某持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死亡证明以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李某对张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证明来我单位申请转移登记。同事中有人认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某还没有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不属于协议中提到的“所有财产”的范围。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李某在张某去世后几年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应视为已经放弃接受遗赠。问: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等同于遗赠?二、遗赠扶养协议中仅表示张某无配偶和子女,我们如果受理登记,是否要考虑张某有无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三、张某的安置房是否属于遗赠的范围?李某是否可以取得该项遗产?
金绍达: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明显不同:遗赠是遗嘱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附条件的,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遗赠需待遗赠人死亡之时才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
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不一定就是办理转移登记,如向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办理公证或实际占有房屋等都属于接受遗赠的表示。本例中,李某对其没有抚养义务的张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主要目的是日后可以获得张某的遗产,李某在和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民法典》关于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条款,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
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继承时,无需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张某即使有其他继承人,也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在《民法典》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都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待张某死亡后,张某的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因此,只要是张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属于这一范围,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某是否拥有这一财产无关。
本例中,李某对张某尽了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也經过了公证,已经说明了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李某理应取得该项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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