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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启用房屋维修资金须经2/3业主同意

时间:2024-04-25

据5月17日羊城晚报:近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告,其中规定:当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并书面征求2/3业主同意后执行。与此同时,如资金使用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施工合同及三方报价;20万元以上项目需要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审批期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新规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正常使用维修资金,物管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及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连续7日,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再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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