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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

时间:2024-04-25

吴宗瑞

摘  要: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最基础的部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市场相比,具有发行门槛低、备案程序简单、结构设计灵活、资金用途限制少等比较优势,经过多年深化发展和制度健全完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尚未成熟完善,在制度设计、市场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巨大的改善空间,需要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挥协同作用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字: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未来展望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塔基,是中央允许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资源聚集的综合性平台,目的在于解决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初步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基层资本市场与高层次资本市场规模呈倒金字塔结构。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国家大力扶持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优化发展对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相对全国市场的比较优势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融资规模及效率方面与全国市场存在差距,但在债权融资方面也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区域市场发行私募债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发行备案程序简便快捷。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中小私企发行的私募债券一般采取“备案”制度,发行时间周期短,备案资料文件简单易行。第二,发行主体门槛更低。在区域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实行自律监管,采用高度市场化的备案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比较低,但是企业债和公司债对资产水平和盈利能力具有很高的硬性规定,普通中小企业无法满足相关要求。第三,结构设计更为灵活。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并未对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规模占企业净资产的比例作限制性规定,而在全国市场,规定了企业发行债券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在产品结构设计方面,区域市场私募债券发行时间灵活,可以一次备案、分期发行。第四,资金用途灵活。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对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发行人可以根据企业资金运用需求设置合理的资金用途。第五,对评级的规定较为宽松。公司债、企业债、中票短融及沪深交易所私募债券都有严格的评级要求,而区域市场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化发行,没有强制评级要求,由市场各参与主体共同决定采取何种增信措施。

二、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一)萌芽阶段。2008至2012年对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来说是萌芽阶段,天津股权交易所在建立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为后续其他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目前天津股权交易中心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具有示范作用也是最大的股权交易市场之一。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的萌芽阶段,重庆、上海、齐鲁等股权交易市场相继建立并投入运行,政府部分在顶层制度构建方面也进行了積极的探索。

(二)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指标便是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表明中央政府层面对包括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进行了有力的支持和鼓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未来的规范发展、大力建设已经非常明确,对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

(三)制度规范阶段。在得到政府层面的认可之后,多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相继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逐渐攀升,但由于监管滞后,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创新的过程中衍生出了比较多的风险因素和问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要求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不得超过一家,同时禁止跨区域经营,另外明确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证监会负责从顶层制度角度进行指导监督,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自此进入了证监会和地方政府双线监管的模式,市场和业务也进入全面整顿期。

三、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机遇及展望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最先发展起来的是主板市场,但由于主板市场规模有限,IPO资格和壳资源成为市场争夺的稀缺资源;而创业板在创立之初本意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延续了主板市场的高门槛;四板市场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办,结构层级比较单一,且市场定位不明确,目前整体市场规模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未来还存在比较大的改善空间。为增强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未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将是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的要素,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容量大且对企业资格要求比较低,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政策规范文件陆续出台

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2015年6月证监会起草《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规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意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监管制度和措施逐渐规范有序。

(三)与新三板的竞合和错位发展

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对象都是中小微企业,存在一定的竞争替代,优质中小企业多会选择更高层次的新三板市场作为其融资渠道,但两者之间发展定位的区别却更为显著。新三板在挂牌公司的基本要求方面均高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更适合初具规模的、经营相对稳健、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成长性企业,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更适合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新三板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同层次,在企业准入的定位上形成了错位,虽然两者在优质企业资源方面存在竞争,但是更多的是相互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龚海.浅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融资模式的创新[J].财经界,2014,(3).

[2]周友苏,庄斌. 我国场外交易顶层设计的思考[J].经济体制改革,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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