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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社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

时间:2024-04-25

摘 要:税收是财政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针对国家颁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从研读税收政策和企业实际运用为出发,对颁布的优惠政策涉及的多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解读。力从财税处理风险和企业税收管理角度提出观点并为企业应对特殊时期提供相应参考建议,希望能对企业合理合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思路。

关键词:疫情防控;税收优惠;财务管理;政策分析

Abstract: tax is an important lever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of market economy. For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ssued by the state, from the tax policy and practical use of enterprise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various aspects of the preferential policies promulg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and tax treatment risk and enterprise tax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enterprises to deal with the special period, hoping to provide ideas for enterprises to reasonably us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Key words: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ax preference; financial management; policy analysis

一、引言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经营稳定、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逆的损失。在此特殊时期,各部委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政策,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纷纷响应,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来,稳定社会大局,积极投身复工复产的工作中去。

二、支持防护救治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

在支持防护救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在防护救治工作中,财税[2020]第10号文[1]对于特殊纳税主体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以下两点:

1、取得符合国家要求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0]第10号文[1],企业在运用此项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依照规定,对于非直接接触待查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巧立名目、虚报冒领、违规领取补助和奖金的个人不但不能依法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2)该优惠政策中对于各级政府规定的奖金标准做了规定。各单位在防疫期间对于个人的表彰奖励在规定范围类的奖金准予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当月预缴个人所得税。

2、各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防范疫情的医疗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20]第10号文[1],企业在运用此项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主体是取得单位发放防疫药品、用品实物的个人。依照规定,对于单位购入的防疫药品、用品等实物用于员工防疫,属于劳动保护性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除此之外的保健药品按照企业一般福利费计提标准计入福利费,可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整。

(2)该优惠政策只针对单位发放给员工实物性质的防疫用品。单位以发放现金方式要求员工自行购入防疫物资,则该现金需要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物资供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

为保证物资的及时供应,财税[2020]第8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2020]第4号文[3]、财税[2020]第28号文[4]、财税[2020]第6号文[5]主要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税[2020]第8号文[2]规定,企业在运用此项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优惠政策区别于[2019]第39号文[6]规定的需要同时满足5项条件的企业才能够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限制。特别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全部期末留抵税额。即特别突出允许抵扣的税额没有金额的限制,也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该留抵税额是与19年12月底相比的增量税额,而非产生的所有进项留抵税额。

(2)该优惠政策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限制,在办理退税时不再需要计算退税比例。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规定,原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如今也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2、对货运企业免征运输收入中提供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增值税

根据财税[2020]第8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2020]第4号文[3]、财税[2020]第28号文[4]规定,企业在运用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优惠政策配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根据该清单内的物资才能够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与此同时,与该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也享受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特别注意的是,货运企业的客运服务不属于该免税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应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适用该免税条件的运输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增值税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同时,与发生该免税条件货运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则根据提供运输保障物资的油料、车辆修理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计入当期发生的成本中。

3、纳税人提供的三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7]、国家税务总局[2020]第4号文[3]、财税[2020]第28号文[4]要求,纳税人提供的三类服务收入包括交通运输服务中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与居民相关的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企业在运用此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免征相对应的附加税。

(2)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在发生该免税服务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已经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处理。但注意红字发票开具的时间不得超过2021年1月31日,若超过到期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享受免征规定,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用于抵扣。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税[2020]第8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2020]第4号文[3]、财税[2020]第28号文[4]规定,2020年购入为扩大产能、生产用保障防控重点物资而购置的生产设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次性扣除。企业在运用此项优惠政策时需要关注以下三点:

(1)该设备在计算一次性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前,没有限定购置价值,也没有限制扣除时间。生产企业可以选擇在购入的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但如果企业购置其他非用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设备,按照原[2018]第46号文[8]、第54号文[9]规定,即购置设备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以内的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2)该政策针对的设备不一定要求是全新的设备。只是区别于2020年之前的旧设备,因此购入的旧设备也是符合条件可以一次性全额扣除的。

(3)该优惠政策涉及的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包括电子设备也包括其他生产设备。但不包含为扩大产能而购置的场内运输工具和构筑物、厂房等不动产。

四、鼓励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举国上下展开急锣密鼓地防控工作。华夏大地纷纷捐款捐物,万众一心共同抗击新冠病毒。在此特殊时期,税务总局也下发了鼓励公益性捐赠的优惠政策,重点表现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上。本文根据不同捐赠对象,将该优惠政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纳税人应对疫情间接捐赠的现金或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税[2020]第9号文[10]、第8号文[2]、第28号文[4]]要求,该捐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填报。企业在运用该项优惠政策时可以考虑以下五点:

(1)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项该捐赠支出不再受当年营业利润的12%的限额要求;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该项捐赠支出也不再受30%最高比例限制,可以按照要求在税前全额扣除。

(2)该优惠政策要求外购物资发生捐赠时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直接连同货物价款计入“营业外支出”,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若是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对外捐赠,则符合企业视同销售的处理规则,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当期捐赠货物按照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收入填入“视同销售收入”,按照公司成本法计算的货物成本计入“视同销售成本”。增值税符合免税规定的部分,则不应该计算采购和制作加工成本的进项税额,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为转出处理。

(3)该优惠政策针对企业捐赠货币的情况,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捐赠现金支出,在捐赠当月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若是非居民企业以外币方式提供该项捐赠,则在发生捐赠支出当月按照捐赠时的即期汇率计算捐赠支出,待报表日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项捐赠支出。其中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该优惠政策针对个人所得税部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以四项综合所得用于疫情防控捐赠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针对该综合所得部分将项捐赠在税前全额扣除。若是居民个人通过分类所得用于疫情防控捐赠,则在捐赠当月取得捐赠凭证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缴。若居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通过经营所得提供捐赠,则按照核定征收的原则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扣减该捐赠支出,待个人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配个人经营所得时,税前全额扣除该项捐赠支出。非居民个人以在中国境内分类所得用于捐赠的,在计算该项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若在分类所得中未扣除完的部分,也可以在该非居民个人年度按投资比例分得经营所得时税前继续扣除。

(5)以上优惠政策的前提是需要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时开具的捐赠票据。但在疫情突然爆发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个人是通过第三方移动支付方式直接向医院或公益性组织捐款。因捐款方众多,医院资源紧张,企业在支付当月未能及时取得收款方开具的捐赠票据。或者个人是通过公司组织统一捐款,个人无法取得单独的捐赠票据。因此,按照该项优惠政策要求,个人自发捐款的,可以在先向单位财务部提供支付凭证复印件或手机捐款截图,在而后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向财务提供凭证依据。若个人在90日后未能取得该捐赠票据,则该项捐款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若是个人通过单位组织捐款,可以凭借单位汇总开具的捐款票据和员工捐款明细单作为依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纳税人应对疫情直接捐赠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在运用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项优惠政策只针对捐赠物品。捐赠人在捐赠前需要得到接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不需要医院开具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企业和个人收到捐赠接收函后自行留存备查。捐赠的物品必须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外购物品或自产货物的处理规则同通过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的处理相一致。

(2)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的医院捐赠物品(如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个人向防控医院直接提供现金捐赠,则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应对疫情发生的捐赠物品免征增值稅、消费税及相应的附加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物品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无偿捐赠,该项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应的附加税。企业在运用该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在运用该优惠政策时无需办理免税备案登记,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下选择“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填入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免税额。

(2)在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减免性质代码”下选择“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填入相应的减免金额、适用税率(从价定率)、减免数量、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减免税额。

(3)该优惠政策在填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申报表》时,关于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部分的税额自动计算免征额。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前3个月从境外购入进口物资用于防控疫情,在进口环节免征相关的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在运用该优惠政策时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该项优惠政策针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来华工作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直接捐赠,或境内加工贸易企业直接捐赠。其中对捐赠的物品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含试剂、消毒物、防护用品等。除此之外,将不满足免征进口税收的要求。

(2)该优惠政策强调是从境外或海关特殊区域的直接捐赠或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因此境外单位需要向省级健康主管部门申请直接捐赠的受赠人清单,包含直接捐赠的物资明细,且需要注明此次捐赠是为了疫情防控措施而专门捐赠。

(3)对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免税税额需要办理相对应的退税手续。根据规定,已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税收的退税手续。其中进口缴纳的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予进项抵扣。若已经做进项抵扣的,则不得再向海关申请进口增值税退税处理。

五、支持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分析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经济低迷,特别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服务类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更好地帮助这些困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本文从以下5个方面重点阐述,在疫情期间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疫情期间发生的亏损可在之后年度内弥补

根据财税[2020]第8号文[2]、第25号文[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大类困难行业在疫情期间产生的亏损,可在疫情之后的年度内弥补。弥补亏损的年度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在运用该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该优惠政策是针对困难行业企业专门作出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上对于行业的划分不能仅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判断行业性质,主要还是需要以202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达到50%以上来判断主营业务的性质符不符合要求。特别指出,这里的收入总额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2)该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困难行业企业。如果符合要求属于困难行业,则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企业在填入有关信息时,需选择所属的具体困难行业信息,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占比。纳税人对申报的声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该优惠政策只针对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往后8年弥补亏损,企业在此之前发生的亏损不计入8年的补亏期间,而是沿用原5年补亏期弥补亏损。另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单位在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税务机关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有土地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20]第13号文[12]、第5号文[13]、第24号文[14]]要求,企业在运用此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该优惠政策要求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月度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满足销售额下限要求,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季度销售额在“免税销售额”项下“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反映本期数和本年累计数。在“税款计算”项下自动计算本期免税额。若当季销售额大于30万元,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的栏次内填入满足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在税款计算时,自动生成本期应纳税额。

(2)在提供申报表时需要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其中如果当季销售额小于30万元,在“免税销售额”下全部填列当期销售额可以选择在减免税申报时零申报。如果当季销售额大于30万元,在减免税申报时将对应2%的减征额填入“本期应纳税减征额”及“减征项目”栏次内。

(3)小规模纳税人在财税公布开始使用1%征收率日之前开出的3%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始日之后遇到货物退回或开票信息有误等需要开红字发票冲销的情况,可以按照原3%的税率将原发票冲红,再按照新的税率要求开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公布的开始日之前不得使用1%征收率开具发票。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上选择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即可享受当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免征政策。

4、阶段性减免单位缴费社会保险

根据人社部[2020]第11号文[16]、第49号文][17]]、医保发[2020]6号文[18]、税总函[2020]第33号文[19]通知)),各省免征2020年2月-12月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2020年2月-6月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该优惠政策针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在计算职工2020年2-12月工资时,需要按照当月工资标准计算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将企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社保”科目中,待纳税申报减免后,将该项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免征额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2020年7月-12月的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部分可以申请暂缓征收,在2020年12月底,该暂缓部分可以享受免收滞纳金的规定,超过12月底则需要按照滞纳天数收取滞纳金。

5、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会[2020年10号][20]通知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协议,出租人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在运用该项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该优惠政策只针对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房屋租赁协议,对于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房屋租赁协议按照租赁准则正常处理。减免租金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给与承租人一定的租金减免,不影响后续租赁期限和租金价格。延期支付是指在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同时等量调增后续期间租金,或者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同时将租赁期延长不超过减免期的期间。若承租人享受减免租金,则在减租期内按合同协议规定的减免租金额冲减对应科目;若承租人在减租期内减免的租金将在以后租赁期内通过调高租金延长租期等方式支付的,需要在减租期内计入“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出租人按照原合同协议确定租金收入。在减租期内,出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冲减“租金收入”,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应收款”。若采用延期收取租金方式,出租人在减租期之后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以冲减已计提的“应收账款”或“长期应收款”。

(2)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的企业,承租人在减租期内将减免的租金冲减“可变租赁付款额”,并在签订减让协议的时候,将减让部分按照减让前的折现率折现冲减相应资产成本,同时调整“租赁负债”。若是签订延期付款合同,承租人在实际支付时冲减“租赁负债”。出租人则继续按照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折现率将利息确认“租赁收入”,租金的减免部分冲减“可变租赁收款额”,再按照减让前的折现率折现冲减原“租赁收入”。冲减后剩余部分可冲减当期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当期“应收融资租赁款”;若是延期收取租金的,在收到租赁款时调整前期计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

(3)六、结语

为了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各部委联手共同制定各项优惠举措帮助广大企业、人民群众投入到复工复产、振兴经济发展的工作中。企业和个人也要通过仔细研读国家出具的各项政策,抓住机遇,迎难而上,才能在时代的洪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S].(2020-02-06)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S].(2020-02-06)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S](2020-02-10)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S].(2020-05-15)

[5]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S].(2020-02-01)

[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S].(2019-03-20)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S](2016-03-23)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S](2018-08-23)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s](2018-05-07)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S](2020-02-06)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部公告2020年第25号[S](2020-05-13)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S](2020-02-28)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S](2020-02-29)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部公告2020年第24号[S](2020-04-30)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S](2020-04-20)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S](2020-02-20)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S](2020-06-22)

[18]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S](2020-02-21)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税总函[2020]33号[S](2020-02-25)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S](2020-05-19)

作者简介:

刘钰琼(1991年生),女,汉,湖南娄底,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税务管理、税收风险、财务管理。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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