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赵乙鑫
摘要:近几年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维修企业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少汽车维修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偏低,导致维修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因此,作为维修企业的质检人员应该了解掌握维修质量问题的种类和责任认定知识,这对承、托修双方都非常有利。
关键词: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一、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特征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是指在车辆维修出厂后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因车辆出现机件事故,承、托修双方对此事故是否由维修质量问题引起而出现的严重意见分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虽然是在维修经营过程中发生,包含着服务质量承诺履行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来仲裁解决,但要真正处理得当,需要对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科学鉴定,使事故责任能得到合理划分。
汽车是一个复杂的机电一体的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现代化道路运输设备,对于它的机件事故划分是二个复杂的技术案例分析过程。同时,因事故与车辆曾经维修过有关,在事故分析的过程中还包含着对承、托修双方在车辆维修经营和技术管理过程中行为规范的核查。因此,对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不能按简单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必须通过技术的、行业管理手段来使矛盾得以化解。
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职能和要求
为使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在行业内得到及时化解,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促进汽车维修质量的不断提高,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原交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已被《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代替)等行业管理规章,组织制定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以下简称《调解办法》),于1998年 6月发布,自1998年 9月 1日起实施。
此《调解办法》规定,行业内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由政府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指出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明确纠纷调解申请和受理过程、对纠纷的技术分析与鉴定和质量事故责任认定等原则要求,并强调纠纷调解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等。《调解办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是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进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认定
对于汽车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要通过技术分析和鉴定予以确认。这种技术分析和鉴定必须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鉴定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及其他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与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按照《调解办法》规定,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实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属于承修、托修方一方的责任,其认定应遵守下列规定要求: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四、维修质量问题纠纷的解决程序
当发生车辆维修质量问题时,一般采取纠纷调解的办法进行。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当事人
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在申请调解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2) 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3) 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4) 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方同意調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的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参加调解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认为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护好车辆原始状态并找承修方进行拆检。承修方拒绝派人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好汽车现场拆检记录,并及时将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
在发生车辆维修质量纠纷时,进行纠纷的调解环节也十分重要。一般的程序是由道路运政机构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并在公开方式下进行调解。
当事人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调解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双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按车辆折旧率和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在调解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在异议;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案件已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道路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若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中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道路运政机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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