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霍然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逐渐趋向信息化技术,随着信息化技术和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电子支付具备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支付服务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新型支付方式作为一款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逐渐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由于新型支付产业改变了原本传统的支付处理模式,不仅会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格局产生影响,更是对现阶段资金的流动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相关部门要对新型电子支付方式的市场监管进行全新改革,制定全新的技术标准,并且需要完善制度和措施,从而实现新型支付方式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电子支付;市场监管;发展现状;措施
前言:当前,电子支付方式正处于发展创新的强势阶段,对于新型电子支付行业的规范监管,不仅需要遵循科学规律的管理方式,更是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而跟上时代的脚步。并且要加强对新型电子支付业务的流程和其产生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制定相对合理、科学、有效的电子支付方式监管指标体系,从而确保新型电子支付产业的健康迅速发展。现阶段我国对新型支付方式欠缺妥当的监管,需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创新监管手段,并且建立业务监管管理信息系统,才能对我国新型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我国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现状
近年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付系统以及电子货币的产生,对我国的支付技术和支付方式有了质的改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刷脸支付、多用途储值卡等多种新型的电子支付方式应运而生,电子支付业务呈现了较为快速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国尚且未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只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现阶段的新型支付方式没有任何约束和管理措施[1]。导致其机构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不仅不利于我国对其的风险控制,更对这些机构的未来发展产生阻碍。
二、我国新型支付方式的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支付方式从1998年开始推行,首先是招商银行推出了网上银行的业务,随后各大银行推出移动银行业务、网上缴费和网上交易等,使其快速发展起来。随后,各大非银行类的企业也开始逐渐介入了电子支付领域,随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运而生。阿里巴巴总裁马云于2005年在国际经济论坛上提出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这一年可堪称为中国电子支付元年,从此达到惊人的发展速度,使我国电子支付的规模达到高点。
就现阶段电子支付发展情况来剖析,我国线下电子支付的发展趋势较为平稳,已经逐渐达到成熟期,对于现在零售交易方式,从以往的现金和刷卡支付方式,替换成如今的扫码支付和刷脸支付,使其更加的便捷,已经逐渐形成主流方式。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技术通信服务和金融服务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群众的消费习惯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群众开始趋向网上支付、网上缴费、网上购物等习惯。第三方支付行业借助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多种技术,对我国的零售机构赋予了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方式已然是我国主流的支付手段。
三、我国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支付方式的资金安全和支付方式需持续关注
目前,新型支付方式虽然给我国消费者提供较多方便,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多新型支付方式中的业务模式、处理系统、设备和传输的通道等多个环节都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支付行业资金安全问题不仅关系着群众的个人资金安全,更是关系着新型支付行业是否被群众接受并且稳定发展[2]。
(二)目前我國新型支付方式的监管部门职能分工不明确
因银监会、央行、商务部、信息化部和工业部都对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是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问题,导致多部门监管模式产生,导致其监管的有效性降低和监管资源浪费。其次,因责任不清现象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过度,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从而浪费监管资源。
(三)新型支付行业安全问题
在现代电子化愈发普遍的同时,支付的安全隐患问题一直是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各行业对此一直保持较为重视的态度。在整个支付流程中,支付技术自身存在的漏洞和故障会造成电子支付安全性风险产生,主要表现为:客户信息泄露和被不法分子盗用,在支付过程中,其指令被篡改,导致其客户的资金被转入不合法账号现象,从而对客户的资金造成较大损失。
四、建议及措施
(一)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需要汲取国际社会电子支付监管的经验,从而加快我国电子支付监管立法制度,进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并且建立较为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支付风险防范等多方面的制度。细化监管流程,从而严格落实各方的责任,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二)严格机构审批,明确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对象
首先,要从严格制定执行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严格支付产业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牌照的发放。要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督[3]。对银行机构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督模式,主要是关注银行机构和其他机构的业务往来是否合规;对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其实名制落实、资金结算安全等多方面的监管手段。要根据不同支付机构的规模和其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自觉程度,适当的调整对现场检查的频率。
(三)创新监管手段,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将传统现场监督模式和非现场监管模式进行结合,从而适应现阶段电子支付监管的需求。为解决现阶段监管的较为滞后性的问题,需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进行将数据储存集中,并且对数据进行分析,形成较为完整的统计报表,对后期的数据查询提供较大帮助。从而实现了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自动化,使得信息交换渠道较为畅通,进而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4]。
(四)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
联合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等多家机构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实施定期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需要对经营电子支付的银行机构、网络金融服务机构、证券机构等进行联合管理,形成协同监管模式。多个部门需定期进行联合会议,共同协作调查,从而不断完善共同协作监管机制,并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资源共享,以此实现相互监管模式。
结语:综上所述,新型电子支付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推动式的帮助,更是方便了我国群众的生活所需,促进了新型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新型电子支付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从而为我国整体宏观经济调控做出强有力的保障。现阶段,我国的电子支付行业监管现状存在部分问题,工作开展的质量得不到必要的保障。近些年来,当局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深入且全面的研究,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借鉴,有效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建设进程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敬敬.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4.
[2]梁莺.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法律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周芬.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D].中央财经大学,2015.
[4]陈丽莉.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农业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评《实战农业电子商务》[J].中国食用菌,2019,38(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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