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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问责制在我国经济法中的价值与地位

时间:2024-04-25

朱哲慧

摘 要:经济法以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作为核心,以政府作为主导,有关社会关系并不具备天然生成的人格化主体,同时也不具备天然人格化利益主体。其在政府监管、调节与政府采购等交易當中均是如此。然而,在国有财产相应关系当中表现的更为显著与典型,若想确保国家所有权的有效落实与存续,除了社会对其的特性、意义与作用需要具备高度共识之外,创建行之有效的问责制是关键所在。问责制即超越社会活动主体违法责任的具体责任机制,代表社会经济条件背景下,责任作为系统化制度架构所具备的调节与整合作用。在政府过社会经济调节监管、国资管理运营等层面,问责制对于国家经济法的创新与完善都具备重要价值。基于此,本文针对问责制在我国经济法中的价值与地位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问责制;经济法;价值;地位

引言

伴随近几年国家公共管理变革的深化,打造可问责政府、宣传问责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但是当前对于问责这一词汇的理解主要是针对国家征服而言的,并且局限在党政系统中的责任追究,如可问责政府的概念被理解成对于政府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各地区行政领导者被上级或者中央免职以此来问责等。此理解尽管并非谬误,但是却大大减弱问责制应具备的作用。事实上,问责是属于超出违法责任的相应高级管理制度,其象征着当代经济条件下,责任作为系统化制度架构所具备的调控与整合作用。问责制并不限于违法责任,同时也不局限在公共主体方面,具备广泛的使用空间。法治社会环境下,人人均可问责作为基本观念存在,在社会、政治及经济各领域,均可以也需要合理应用问责制。

一、问责制的定义

所谓问责制,即问责主体对自身管辖范畴内的各级组织以及成员们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践行状况,执行并要求其担当否定性后果的责任追求机制。问责制(Accountability System),在西方国家早已执行的人事制度,其含义即通过民选活动当选的国家首长选择适宜的官员负责国家各项事务及工作。在政策发生失误现象时,犯错官员需离职,以示首长问责。如由于犯错行为而致使政策失误较为严重,首长须下台。同时问责制还含有向市民与其他官员问责的含义。此外,这一制度还能够引进体育竞赛中,以此来提高运动员群体的自律性、纪律性、责任感以及平等机会。法律术语当中的问责制称作法律责任追求。按照宪法与法律,国家政府与内部公务员群体必须担当应由其担当的责任,涵盖法律责任、道义责任以及政治责任。并且,政府要接受外部以及内部监督,从而确保责任的贯彻落实。

二、问责制在我国经济法中的价值与地位

(一)说明回应

国有财产体系当中,为明确、落实与追求责任,回应与说明要做到不拘一格,涵盖体制内部与外部的诸多机制、方式。除具体出资人、抽象代表以及国资实际占用者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其各自也应受到国家各级人大与其常委会、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监督。国资经营管理当中每个流程的角色担当,均具备可问责并且说明回应的职责。譬如,国资实际占用者对于担当总老板角色与具体出资者职责人担当的说明责任、担当具体出资者责任人对于担当总老板之责任肩负说明责任,而担当总老板职责人对于人大与同级政府肩负说明责任,并且他们均应对于群众担当说明责任。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问责制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对于私人领域及私人企业的其他主体而言,除了涉嫌犯罪与违法行为之外,其他人无权以其财产投资、占用以及企业运运作管理等进行指责或者干预。而国有资本、国有财产、国有和国有主体所控制的企业不同,国家是其所有权人,每个公民均是组成其所有权主体的一部分,这便决定着对国有资产与其投资运营、派生企业一系列活动与日常占用和处分,职工和公众等有权提出质询及疑问,并表达期待。例如,提出高管薪酬与福利腐败等问题,有关角色与其承担人有责任及时给予回应。

(二)角色担当

在国资应用于管理当中,角色担当应对于国资所有权的具体出资人、抽象代表以及实际占用者角色进行区分,并进行落实。近年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显著成绩,便是明晰国务院与地方政府均有权代表祖国践行国资出资人的责任,在逻辑层面不需要经过层层授权,可免除国资在授权等待与授权模糊中的逐渐流失。然而,立法过程当中,对于代表具体出资人以及监督管理角色一直存在混淆现象。从表面上而言,明确国资委经由本级政府所授权以及代表本级政府践行出资人角色,便清晰了国资代理链条,事实上却导致国资管理运作主体架构更为混乱和复杂。由于出资人便是对企业具体投资护着出资的主体,即企业股东,国家任何一级国资委均不具备相应能力,也无法在同级政权投资的领域范畴内实施资本运营,且还会架空当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所登记记录的具体出资者,使其依据公司法担当的股东权利责任和义务剥离。唯有明确并区分定义国资所有权的实际占用者、抽象代表及具体出资人的角色,才可生成法治、科学、规范与合理的国有经济体系及国有财产,使得国家所有权切实行使与落实的追求成为现实。

结语

综上所述,问责制在我国经济法制度创新及完善当中具备宽阔的发展空间,如近几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国家宏观调节决策失误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注重宏观调节法治并非仅追究其违法责任。繁杂多变的经济法要求相关工作者灵活应对国家宏观调节,和反垄断法相同,科学化的宏观调节决定着其是否合法与正当,而非宏观调节的正当与科学性是不可用法律条例来证实的。针对宏观调节科学性的甄别,要建设完善的问责制,并将业务判断规则渗透其中,强化其技术性、经济性以及专业性,唯有如此分析问责制在我国经济法中的价值与地位才具备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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