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王俊逸
摘 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行为特性解读的一个基准,在各项条例的约束下,社会体系呈现出一种稳态化发展趋势,同时也对各项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效果。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建设与应用,可有效解决社会阶层发展中的矛盾,两个法律在某一层面上呈现出一定的协调性。基于此,文章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进行论述,并从理念、手段、机制三方面,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理论功能
引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下,为社会市场稳态体系的建构提供基础保障,当同时也加大各个行业领域的竞争压力。在此类社会市场发展态势下,需通过相应的法律条例进行宏观调控,在制度基准的建立下,令社会市场形成一种稳态化、规范化体系。社会体系与经济体系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对于当前社会体系下的人们来讲,其各项行为特征均决定着事物发展的走向,同时也间接承担着一定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本文则是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性进行探究,确保功能融合之后可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障。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定位
法治社会体系的组建,为各项行为提供一个执行基准,通过社会结构与法律体制的深度融合,可组建一个完整的法制格局,保证社会体系运营的规范性。从法律功能角度来看,可引申出规范、社会两种含义。在规范方面,法律条例执行起到相应的引导作用,如教育措施、评价措施等,而社会方面起到的功能则多以整合型功能为主,即一种基于制定规范的社会型宏观调控方法。与其它事物相比,法律界定范畴属于社会结构内的一个基准,在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其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也彰显出法律的杠杆价值,同时,法律也存在一定的隐性功能,即挖掘着社会体系中出现的失范现象,然后作为自身体系拓展的补充,确保法律资源可为人们提供合法的权益保障。
经济法、社会法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产物,其与私法具有本质的区别。经济法的建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行为不规范所产生的一种宏观导向机制,其主要是解决社会化生产所存在的问题,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在经济法相关条例的介入下,可充分缓解各基层之间的矛盾,提升社会资源的应用率,以打造良态化的社会经济格局。社会法的建设主要是对各项社会行为进行管制,保证人们的基本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在社会经济体系中起到劳资失衡的解决功能。从立法角度来看,经济法与社会法起到相互辅助的作用,在联合作用下,两个法律之间将发挥出承接效用,对社会经济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理论功能的融合方法
(一)融合理念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单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大,令社会体系中增加许多不确定因素,对于此种现象来讲,现代社会体系在管制过程中,应加大预判力度,对部分环节采取强制预防举措,以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框架。通过对问题产生动机进行预判,然后在问题未发生之前,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可有效降低问题产生概率,对资源成本形成有效管控。经济法、社会法的功能融合则是以此为基准,通过建立相辅相成的互监体系,来打造一个共生格局,令两个法律可正确发挥出应有的职能。在两个法律的融合应用下,可对社会体系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多维度分析,为资源的合理利用建立一个基准,同时,在受保护权限下,资源保护也将间接推动着两个法律之间的融合效率,进而加快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转型。
(二)融合手段
经济法主要是对社会生产中的经济类问题进行调控,保证社会市场的规范性运作,增强利益所产生的最大化下效果,社会法则是对影响社会体系运作的问题进行制约,如生态问题、社会舆情问题等,其施行本质是以社会体系的稳态运行为主体的。调控手段的建设主要是以经济纠纷所触发的社会层级断裂现象为主,依托于立法功能,将问题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既保证问题处理的独立性,也可在两个法律的约束下,实现共生处理的最大化。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融合,可有效建立一个宏观引导机制,令社会主体不再局限于单一化处理上,而是通过两个法律之间的耦合手段实现层次化处理,进而提升问题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以现阶段贫富差距为例,依托于地方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体系,可将两个法律进行融合,依托于地方政策进行经济调控,缩减经济单体之间的差距,保证政策体系内可实现最大化效益,此外,可通过弱势群体的保护效应来建立一个良态化经济竞争环境,进而令社会体系呈现出协调性发展趋势。
(三)融合机制
融合机制作为经济法、社会法系统融合功能的一种体现,其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体、某一行为特征中,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之间起到一个过渡作用,进而为各项行为的产生提供一个衡量基准。在制度机理方面,经济法、社会法的功能融合,间接体现出法律单体、融合体之间的一种理性实践体系,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一种学习机制,在主体明确的条件下,法律之间依据问题产生点,来进行逐步协调,进而建立一个良性组合系统,进而彰显出经济法、社会法共生理念、耦合手段所存在的价值。同时在法律系统的引导下,经济法、社会法可造成一个有机融合体,依托于立法单元、司法单元、执法单元的支持,可有效提升两个法律之间的联动效率,最大限度的规避社会行为所产生的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多元化的發展,增加不规范行为所产生的动机,甚至在部分层面,激发社会阶层的矛盾。从我国既定法律体系来讲,法律施行本质中的有效性、针对性是以社会行为为导体的,其不仅起到问题解决的作用,还起到相应的预防机制,为此,应深度挖掘法律条例中的融合价值,保证各项单体法律间的协调性,为社会体系提供基础保障。本文则是以经济法、社会法为出发点,对两个法律之间的融合机理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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