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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审计在扶贫领域中的作用

时间:2024-04-25

程丁

摘 要:结合当前的扶贫攻坚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自身的扶贫工作经验,在分析了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四行,探讨了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措施,希望对于今后提升我国的扶贫攻坚工作水平有所帮助。

关键词:扶贫攻坚;审计;审计对策;扶贫资金审计

1 引言

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则是扶贫、脱贫工作,精准扶贫对于实现我国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脱贫成果具备显著效果,在此环节中,我们不可忽视审计工作的作用。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扶贫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能有助于满足国家战略发展目标,进一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建设活动,这就要求应该全方位发挥好审计功能,落实好各项审计职责。

2 我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全覆盖难度大

首先,对于扶贫资金来说,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有着各个级别的划分,有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资金、老区发展资金以及项目管理费等内容,并能结合实际的需求情况来看,其具有多种类型的细项内容。如果能在一定的时间要求范围内,能全面化覆盖多种类型的审计种类则具有一定的实际难度;其次,在进行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必将涉及到很多部门,从拨放到最后落入扶贫村和人的手中,涉及环节多、手续繁杂,另外,还有可能存在着大量的资金交叉情况,这些都会使得审计难度大大提升;最后,财政扶贫资金的投放范围比较广,特别是山区的贫困区域为主,散步非常分散,交通条件较差,另外,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进行贫困情况调查還存在着记录不准确、不全面的情况,审计全覆盖的难以往往比较大。

2.2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和《审计法》等法规的角度来看,往往都是从综合性角度来提出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要求,从具备的方案实施以及法律法规方面则需要进一步的完备。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各地的审计工作有着相关的规定,但往往都具备加强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域色彩,难以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和要求,不利于形成统一化的指导、评价绩效审计工作。其中,我国审计工作的重要一个方面则是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其依然面临着难以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问题。

2.3 审计机关独立性不够造成审计监督效果不理想

当前,我国审计模式则是隶属于行政型审计范畴,在进行审计扶贫资金绩效的环节中,一方面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审计单位,其还要去审计、监督管理本级政府的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情况,这样自然会在独立性方面受到严重的制约。在具体的审计环节,难免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另外,难以有效披露审计中所存在着的扶贫资金工作中的腐败问题,这样会造成审计报告的不完整或者失真的情况,难以实现预期的审计要求。

2.4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存在缺陷

一是,没有具备清晰化的评价依据,造成具有成本比较大的数据收集工作。针对中央以及地方的绩效考核来说,其具有不同的标准,往往造成较大的争议问题,另外,考虑到并没有构建较为完善的数据共享平台,造成需要耗费比较大成本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评价体系的应用;二是,评价维度往往具有单一化的特点,难以实现较为全面的评价内容的要求。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环节中,往往更加重视经济效益以及短期效益,这样就会造成难以从整体上全面把控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其中, 评价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比较强的主观性,有可能会造成评价结果的非理性以及不准确性。

3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措施

3.1 拓展审计范围,实现审计全覆盖

正如上述分析,扶贫资金往往存在着环节多、种类繁杂、小而散等特点,这样就造成了审计全覆盖具有比较大的难度,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虑。一是,保障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应和跟踪审计、财政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相互融合,只有这样综合性地从整体上进行考虑,方可以进一步重视全局规划,能有效拓宽涉及范围,符合当前针对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要求[1];二是,从多方面提升审计力量建设水平。考虑到项目的复杂程度,审计机关则应该可以让审计人员朝着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倾斜,积极保证外部资源的合理化应用,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进行审计部门的统筹工作,鼓励多部门工程承担,有效实现人员整合。

3.2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结合《宪法》和《审计法》的引导原则,重视如下方面的立法完善工作。一是,全方位提升审计机关和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二是,从立法层面来看,重点从实际情况入手加强财政资金扶贫绩效审计的重点、范围、程序以及规则等内容;三是,全方位构建权利问责机制,要求能够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权利以及法律责任;第四,全面落实完善审计结果信息公开制度,能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工作,以及多种角度来实现法律法规的完善,能保障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有法可依。

3.3 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监督效果

在进行扶贫资金审计的实践过程中,审计独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能尽可能保障实现审计的独立性,又不改变当前的结构体制,则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思考。一是,完善立法来实现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审计要求的法律责任;二是,进行审计模式的创新化发展,能够实现“上下审”和“交叉审”相互融合[2]。发挥“上审下”的优势,能体现出审计机关级别高,独立性强的特点。有效整合必要的审计资源,能全方位保障上下级审计机关资源共享要求,全方位突出独立性特点,符合当前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要求。

3.4 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全面完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则应该从整体出发关注重点、考虑系统的完整性以及结合实际开展定性、定量分析等角度出发。这样就能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将整个评价体系进行细化处理,涉及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管理以及环境效益等相应的维度,从而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来重点分析每个维度情况。比如,在社会效益方面,可以结合实际细化为交通、医疗、教育等方面来开展定量以及定性的考核工作;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涉及到贫困地区的后期经济发展以及贫困人员的收入增长等方面的问题,能有效保障定性分析指标的提升。正是利用评价指标的逐步完善,能保证审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要求。

4 结语

综上所述,考虑到当前的扶贫攻坚的任务要求,我国应该充分重视如何有效来全面开展扶贫工作,这也给政府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带了很大的压力,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则应从实效性角度出发,重视审计监督的作用,更好服务于精准扶贫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容海, 方龄萱. 国家精准扶贫资金审计现状及改进措施——以甘肃省精准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为例[J]. 价值工程, 2019年25期.

[2] 牛立燕. 扶贫资金审计应关注的内容和重点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 2019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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