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郭灿灿 谢文静 韩晓婷
摘 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制度还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内容。我国证据制度尚存在着许多缺陷,既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也不适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为深入了解我国证据法现存问题及未来的立法需求,本文对我国证据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为将来制定完善统一法典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 基本现状; 立法方向
一、证据法
1、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了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①。这属于证据法的主要原理。目前,我国关于证据的学理定义不胜枚举,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
2、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二、证据的基本分类
1、书证、物证 是以书面文字和具体物品等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为了判决罪行或与罪行有关的物品是物证。它是证明或追踪犯罪的罪行细节的物品。物证一般都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其表现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来发挥作用。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就称为书证。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陈述的内容具有主观性,需要司法人员对其进行确认。当证人无法出庭时,证人可用书面形式将其证言提交法庭,而且鉴定结论的法定形式就是书面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说明,它应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3、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能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4、鉴定结论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证据在破案过程中应用的较为广泛。
5、其他几种证据也有较为广泛的使用,在破案的过程中也尤其重要。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四、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现状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内容粗陋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其中《刑事诉讼法》占了8条,《民事诉讼法》占了12条,而《行政诉讼法》仅有6条。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
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该明确的是,证据理论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对于作为社会存在的证据立法及证据运用而言,是一个灾难。
第三,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
证据制度的定位问题是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指该证据制度性质如何。在我国,实行的是實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基本精神试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普遍的真理。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是也就是实事求是的衍生义。这样的定位,对于操作性,实践性非常强的证据制度而言,似乎过于宽泛。当然,这符合我国证据理论研究肤浅的实际情况。但以模糊、宽泛的问题规避证据制度准确的定位问题,这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极易使过于理想的证据制度模式“走样”。这就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打破旧观念,老框框,确立准确,科学的定位。
五、我国证据法的完善及立法方向
(一)、加快我国证据立法的步法。
针对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存在地问题,关键是要进行专门的证据立法。
1. 证据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对我国的证据制度进行准确的定位
在现代,无论是法国的自由心证制度,还是英国以证据规则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制度,或者是部分吸收证据规则的证据制度,其背景都是自由心证。从根本上讲,虽然我国不少学者将我国的证据制度定位于“客观真实”,但我国目前证据制度基本上也应归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我国庭审方式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点,即使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一般也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及主动权。
2.创设科学、严密的证据规则体系。笔者主张吸收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在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基础上,设立有关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证据规则。
(二)在证据立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制度
1、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基本目的就是尽快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设立举证期限制度后,有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使当事人举证主要集中于某一阶段,从而既使双方当事人避免了长时间的讼争,同时也节省了法院重复开庭的诉讼成本投入,这对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同时,设立举证期限制度以后,使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由尽其可能地提供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从根本上保证了当事人能就对方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进行突然袭击。从而为双方当事人创设了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当然,这有可能对实体公正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完全、绝对的实体公正本身也并非是否设立举证期限制度所能解决的,这是不同的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精神文明要求越来越高,为了确保我国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建立完善的证据法制度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
[2]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
[3]高家伟主编.《证据法原理》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
[5]陈浩然.《证据学原理》
[6]汤维建.《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与讨论》、《政法论坛》
[7]毕玉谦主编.《证据法学》
[8]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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