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郭剑锋
档案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档案工作方针,是党和国家引导档案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档案工作的政策,则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它们之间即有一定的区别,也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一、档案法律与掌握有关方针、政策的主要区别:
(一)、形成者方面的不同
档案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则是由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是政党为实现自身基本路线而制定的开展档案工作的行动准则。一般而言,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没有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的档案法律内容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表现形式方面的不同
档案法律是通过国家法律、法令等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它是以禁止性条文、义务性条文、授权性条文等,确切地规定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基本行为规范,有利于人们判断有关档案与档案工作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为建立和发展国家档案事业而作出的决议、决定、指示、纲领等。党的方针、政策,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还可以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以法,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就总体而言,档案法律所规范的行为方式较为具体,而方针、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却较为一般,即它是党对一定历史时期内档案工作所提出的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所遵循的根本途径方面的行动准则。
(三)、执行方式方面的不同
档案法律的执行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种档案法律规范,无视国家法律的行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惩处。党的方针、政策、是政党中各级组织及其成员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其组织成员具有约束为。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在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亦不能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来贯彻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党员和普通群众一样,都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约,无底线职位高低,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政代法”,而必须依法行政。那此违背国家档案法律的不正确、不科学的方针、政策,都必须予以及时修正,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档案事业能够健康地发展。
虽然档案法律与党的方针、政策存在着上述种种差别,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党的各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又是制定有关法律的依据和“渊源”。
二、档案法律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之间的联系
(一)档案法律和党所制定的科学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本质,具有同一性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意志的集中反映;党的各项科学的方针和政策,从根本上讲,也反映着国家和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正因为如此,党的各项科学的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才有可能成为制定各项有关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党总是根据自己的基本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结合一定历史时期或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旨在指明档案事业发展方向、目标的方针、制定旨在保证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这个方针、政策经过档案工作实践的检验,如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指导价值,就可作为制定或修改有关档案法律条文内容的基本根据。可见,两者本质的同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制定和施行档案法律时,必须注意与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同样,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出台和推行,也不能同现行的档案法律发生矛盾。
(二)档案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原则方面,具有同一性的特征。
1.它们的制定,都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即制定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均要从档案工作及其环境的客观实际出发,以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实践情况为根据,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从书本出发,所作出的有关规定应符合实际,必须是档案工作客观发展规律及其内在固有的规定性的反映。坚持客观性原则,在于从档案工作的基本事实出发,把握档案事业本身固有的本质和总的发展趋向。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较复杂,是多种属性的统一体,其中有偶然与必然、现象与本质、个别和一般的区别,有主要次要、本质与非本质的差异。从实际出发制定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决不是从个别的、非本质的事实或现象出发,决不能“见木不见林”。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客观情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综合工作,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档案工作法律和方針、政策,这样才能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果。
2.档案法律与方针、政策的制定,均应坚持全面性原则,坚持该原则,就是对档案工作系统及其环境的矛盾总体、矛盾的各方面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综合。这样,我们才能按照档案工作自身的本来面貌把握其内在的特点、外部特征及其运行、发展规律,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档案工作法律和方针、政策。坚持全面性原则,在实际的档案法律建设及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的确立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出现各种片面性和表面性的错误,即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及矛盾的各方面不作具体的分析,研究工作,以致以点代面,抓不住本质的、主要的和带有决定性的规定性。
3.档案法律与方针、政策的制定,必须坚持历史性的原则。世界上存在的具体事物,无论是社会的还是自然的,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就其发展过程而言,都是历史的。社会主义因家的档案工作法律及方针、政策必须适应变化着的客观环境的需要,进行“新陈代谢”。同时,在制定或修改现行的有关档案工作法律和方针、政策时,我们应当把问题提到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去分析、研究。坚持历史性原则,还表现在对历史上各种成功经验、理论的汲取,对历史上有关的失败经验教训的汲取等方面。
4.档案法律与方针和政策的制定,还必须坚持实践性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部档案法律、一项方针、一种政策在出台后,是否具有真理性,必须以其实践结果为检验标准。因此 ,以档案工作实践为依据,及时地调整法律和方针、政策中不合理、不科学、不切实际的规定,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坚持实践性原则。
上述原则,是我们在制定档案法律和方针、政策过程中,均应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只有始终如一地坚持这些原则,规范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档案工作法律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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