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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罗马的兴衰

时间:2024-04-25

蒋波

摘 要: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时期的国家法律总称。本文立足于罗马的历史的发展,着重探讨了罗马法与罗马兴衰的紧密联系。

关键词:罗马法;法学家;优士丁尼

罗马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国家之一,究竟是何种神奇的力量能够保证这个国家在历史的长河中经久不衰?罗马的长治久安的最大一部分因素就是罗马法,当罗马法蓬勃发展的时候,罗马的国力也日益强盛,而罗马法一旦发展滞缓,罗马的呼吸仿佛也成了问题。法律是罗马的心脏。

一、《十二表法》与罗马共和国的发展

约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在罗马颁布,从此罗马法登上了历史舞台。那时候罗马共和国还建立不久,但难能可贵的是,一个国家在建立不久就能考虑到立法问题,尽管其法律还没有摆脱原始的野蛮与血腥。譬如《十二表法》第八表第二条:“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

在《十二表法》颁布以前,罗马往往以习惯法作为审判的标准。除了贵族肆意解释法律这一缺点外,罗马的习惯法也很完善,几乎已经有了成文法的影子。譬如罗马的习惯法中就有最为古老的所有权诉讼——誓金之诉。在这种形式中,如果被告人轻率的否认自己的债务,他的赌誓将使他面临危险,如果原告要求的是他不应当得到的东西,他发出的反赌誓同样将使他面临危险;败诉者以罚金的名义给付赌金,此款纳入公共钱库,并且以此名义交给担保人的裁判官,而不像现在那样由胜诉方获得赌誓或者反赌誓的罚金。作为最古老的所有权诉讼,即使在现在看来,誓金之诉也堪称完美。

由于罗马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习惯法已经不能适应,是故《十二表法》应声创制,《十二表法》在家庭法、继承法方面进行了改革,并且把侵权行为之法律结果纳入其中。《十二表法》虽然法律依旧由大祭司掌控,但是他们往往能严格解释法律,禁止任何偏离法律的解释。从此,法律解释不在由贵族肆意而为。不仅如此,其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也十分严谨,其一般性流程一直延续至今。这在诉讼上保障了平民的权利。

随着《十二表法》的尘埃落定,罗马的阶级矛盾得到了缓和,这使得罗马在共和国时期没有发生造成重大变数的暴动,因而为罗马的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对外战争的成功提供了最根本基础。良性循环一旦开始,往往就会带来繁荣。但是回过头来,《十二表法》在罗马共和国的发展中起了巨大作用。

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帝国的发展与繁荣

屋大维是罗马共和国的最后一位统治者,也是罗马帝国的第一位皇帝。从共和国到帝国,这件后来在欧洲历史上屡见不鲜的事率先在罗马发生了。屋大维通过与元老院的博弈获得了终身自治权。

逐渐地,皇帝的权力越来越大,而共和时期被保留的执政官官职逐渐被架空。随着屋大维掌控了财政大权,并且帝国的日益扩张和逐渐强化的中央集权使得这个国家发展成为组织机构健全的行政国家。而另外一方面,元老院逐渐担任起立法职能。共和国时期,元老院决议不具有实际约束力,仅仅起到劝诫功能,直到公2世纪,罗马的法学家们一致同意元老院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在共和国末期,罗马法的主体部分已经十分完善。但是,随着罗马帝国的发展,这样的市民法显然不适用于庞大的罗马帝国。因而,罗马的法律仲裁者——裁判官基于对罗马市民和外省人提供保护,裁判官逐渐把适用于所有人的制度纳入考量之中,这就逐渐形成了万民法。

一方面,罗马帝国的迅速扩张与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另外一方面,罗马法的完善,尤其是万民法的逐渐完善使得罗马帝国兼容并包,成了当时世界稳定繁荣的超级大国。这其实就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这一时期,法学理论界颇具影响力的法学家占据主导地位,著名法学家的法律鉴定书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却很权威,一般没有人会去轻易反驳这些法学家的观点。并且,屋大维授予特定杰出法学家基于皇帝的权威进行“公开敕答”的权利,这其实意味着法学家的鉴定几乎被赋予法律效力。而之后的皇帝都沿袭了屋大维这一做法,罗马因而形成了“敕答法学家阶层”,他们的著作甚至成为了现行法的渊源。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约收录了40名这一时期的法学家的著作。这些法学家中除了盖尤斯之外,其他都在政府部门任职。那个时期的法学著作浩如烟海,比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乌尔比安的《概念集》,等等。可以说,法学家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极大的权威,而法学家也不负众望,为罗马帝国建立起合理的法律秩序作出了极大贡献,从而间接上成了维护罗马帝国稳定繁荣的重要力量。当一个国家不再靠武力征服而是用法律来维持稳定,那么这个国家势必迎来一波长治久安的盛世。而当后来罗马法陷入僵化的境地,帝国终于重新穷兵黩武,罗马也与灭亡渐行渐近,因而罗马法学家的地位以及相关变化实际上是罗马兴衰的缩影。

三、优士丁尼与罗马的灭亡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在遗嘱中把帝国分给了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封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国家。

在西罗马帝国,人们几乎忘记了罗马最繁荣时期的法律文化,改以用卑俗的法律来替代原来接近完美的法律制度,这样的法律已经无法再现繁荣时期罗马法学家那傲人的智慧,甚至相比较而言,这股倒行逆施的逆流占据了西罗马帝国。就是这样随着法律的倒退与崩盘,西罗马帝国在内政逐渐不稳定的情况下,被西哥特人入侵,围攻罗马城的时候,城内的奴隶选择了配合西哥特人而大开城门,使得西罗马帝国岌岌可危。直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最后一个皇帝罗慕路斯被日耳曼雇佣军领袖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帝国宣布灭亡。

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与法律文化的崩坏有着极大关系,而在同时期的东罗马帝国,其法律文化保持了与罗马帝国时期同样的水准,戴克里先时期的敕答官事务所,仍然站在罗马帝国时期繁荣的法律文化的高度为东罗马帝国效劳。甚至,在东罗马前期,法学家流派迎来了新的繁荣。这其中,以贝鲁特法学流派最为出名。

直到东罗马帝国迎来了最有权势的一位皇帝——优士丁尼。此人注定要被历史铭记,因为他编纂的《民法大全》為后来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指导;此人也注定要为东罗马的灭亡负责,因为他编纂的《民法大全》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罗马法的再发展.

在罗马帝国最繁荣时期,法学家的地位极高,并且法学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但是到了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成了皇帝的御用法学家。一旦法学家丧失活力,罗马法就近乎陷入了停滞,因为他们只能在小的方面修修补补。随着东罗马帝国向封建制国家过渡,诞生于奴隶制时期的罗马法逐渐表现出不适应的状态。从此,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逐渐衰弱,代之而起的是,不断加强的君主集权和穷兵黩武的对外扩张。罗马法对内已经起不到稳定社会大作用,而东罗马帝国也在对外扩张的恶性循环中被新崛起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灭亡。

自此,延续两千多年的罗马彻底灭亡。而伴随着罗马兴衰的罗马法,无疑在这两千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用一句中国改过来的古话说,就是:兴也罗马法,衰也罗马法。

参考文献:

[1]古代罗马成功征服地中海地区的原因及影响[J].金锦子.理论界.2008(01)

[2]人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J].崔典.文化译丛.1987(05)

[3]法学阶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古罗马)盖尤斯著,1996

[4]罗马法基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米健著,1991

[5]法学阶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古罗马)优士丁尼著,2005

[6]查士丁尼与《民法大全》的编纂[J].王明锁.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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