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支媛
摘 要: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权责划分不清,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过窄,问责法律缺失等问题。为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培育问责意识;明确问责主体,强化异体问责;健全问责法律,规范问责程序;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政府;問责主体;
一、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行政问责制,又被称之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级政府或特定的问责主体,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是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
(二)行政问责制演进逻辑
虽然从2003年开始,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且从宏观层面到微观,从中央到地方也颁布了许多问责文件,但是行政问责制还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体系,只是零星分布在一些规章或条例中。
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探索起步于2003年非典时期,《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于2003年8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党内陆续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对公务员向上级负责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有明确规定,而且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政府的也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迈进, 2016年,***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同时强调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划分不清
具体来说就是“谁负责什么”、“谁对谁负责”的问题,但是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复、职能越位等现象在政府各部门较为普遍。政府部门职能存在交叉,有利的事情都主动出击,出现问题时并需要担责时又互相扯皮。另外,在我国责任追究制度中,对于定责的原因方面弹性较大,责任人的认定随意,这会使得问责效果大打折扣,时常重视重大事故问责,但是轻视错误决策问责,重视滥用职权的行为问责,轻视行政不作为问责。
(二)问责主体较为单一、
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包含两类,第一类同体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第二类异体问责主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我国权力机关的问责客体是各级官员,人大拥有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但在实践过程中,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决策较少对人大负责,而且人大对于行政官员的渎职行为也难以追究责任,人大很难确实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问责监督机制不健全
首先,主要集中于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但是对于法律负责、对公民负责有所缺失。其次,行政问责主要针对重大事故,对于影响力较小的事情几乎不问责。问责只是针对执行阶段,而常常忽略决策和监督阶段。确实,重大事故对于政府公信力和群众的利益有所伤害,但是官员用人不当、不作为、决策失当、监督不到位方面不问责,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资源浪费、行政成本过高。问责的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处只是手段而已。
(四)问责程序与问责法律不健全
首先,问责制的原则是公开化、公正化,因此合法和健全的程序十分重要,正当的程序将行政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内。行政问责的程序包含启动程序、执行程序和问责救济程序。我国行政问责在程序具体执行层面有许多困难,程序设计也存在问题,公民缺乏知情权等问题显示了问责程序不当,这也必然会影响行政问责的效果。 其次,问责法律的缺失使得问责随意性较大。总而言之,中央政府制定了许多问责相关制度,地方也颁布了关于问责的政府规章,但缺少一部全面的、专门性的行政问责法律。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追究领导责任意识淡薄
人们在潜意识认为当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必须受到惩罚,但是要继续追究领导责任时,确实十分困难。领导干部在认识层面存在误区,认为如果下级出现问题,领导受到牵连就是一种“连坐行为”,不具有合理性。管理好自己的下级、团队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如果仅仅针对重大事故才会引起领导重视,或者引咎辞职,反而因工作执行或监督不到位而放任不管,只会治标不治本。
(二)行政问责的执行机制不健全
我国行政首长只对上负责的现象尤为突出,权力还是过于集中,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执行阶段行政领导会使用各种方法掩饰自己的失误,并且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体制,对于行政问责或行政考核往往只是流于形式。
(三)群众问责观念较为薄弱
现阶段行政问责制的执行仅仅是在党政系统内部,而群众的问责观念较为薄弱,未占据主导地位。官本位思想就是群众对于权力的追求和依赖,简而言之就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群众对于政府的决策、管理行为的参与度不足,这不利于问责制的完善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与权责划分
从宏观方面,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实行“三定”原则,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具体来说,确定机关的职能,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编制数据。各机构各部门只有明确职责,才能减少冲突,使得组织运行秩序平稳,责任的划分越清晰。所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责任的认知,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每个岗位上的行政人员都认真履行职责,有所作为,才能构建有责任、有回应性的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全面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健全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人大首先要强化其原来规定的监督职能,还能创新监督方式,如适当的弹劾制度、主要责任人负责制等。其次,完善民主党派的问责,民主党派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置专门组织或机构实施监督与问责,同时也要制定一套完整的问责规章制度,包括问责的内容、方式、程序,使得民主党派的问责更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第三,要重视媒体舆论的问责。各个国家的电视、广播等媒体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阶级性,在我国,有很多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事件因为舆论媒体而曝光,使得行政人员接受全面的监督,避无可避。
(三)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制定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律
在我国,对于党内问责,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但是针对政府问责,缺少一部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虽然在具体问责实践中,所面临的情况异常复杂,较难采取统一的标准,但也可以分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如在一般情况下,应该以重大过失为问责标准;而对于一般过失,适当采取较轻的问责形式,因为政府人员也是人,在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失误,同时也极有可能使官员履职之时如履薄冰,以此减少行政问责标准的主观性、随意性。
参考文献:
[1]徐国利.论行政问责的责任与归责原则[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1).
[2]伍洪杏.无缝隙行政问责制:生成逻辑、理论内涵与实施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6(9).
[3]薛瑞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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