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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社会工作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4-04-25

柴妮苹

摘 要: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欲促进其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必然得有法律的规范与指引。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也已证明,明确完整的社会工作法律对于社会工作者大众形象的明晰、社会工作者行为的规范、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提高、服务对象权益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存在着立法整体性缺失、规范性缺乏、权威性不高、法律体系混乱等等问题。因此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在其改革过程中对社会工作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社会工作法律体系的分析,发现现在的一些主要国家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有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附属立法模式。综合考虑我国的社会工作现状与立法惯例,我国应该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建立一部规范性较高的《社会工作法》。

关键词: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立法;借鉴

一.关于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法律法规概述

相对于社会工作事业法律法规而言,社会工作者法律法规起步相对较晚。直到2006年7月 民政部门才正式确立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标准。同年,民政部联合其他部门陆续发布了《助理社工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暂行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法规与政策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准入、职业评价。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准入制度形成了考试制度、证书制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但是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未能禁止其他未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证书的人从事社会工作行业。

(二)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现状分析

从上述对于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的概述中能够发现,我国的社会工作者法律法规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有一些政府部门发布的较为零散的政策性文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其次,现有的社会工作者政策性文件可操作性较低,它仅仅对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对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没有给予仔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法律法规起步较早,覆盖的领域比较全面,对于社会工作实践活动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但是,社会工作事业法律法规是社会工作在实践活动中应用到的保障服务对象权益的工具,其中并无提到“社会工作”字眼,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法律。综上所述,我国今后社会工作立法的侧重点应放在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机构立法上,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制定规范性较高的法律文件。在内容上,对社会工作者教育、准入规则、评价机制、激励机制给予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职业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加快建立。

二.发达国家社会工作法律概述与分析

(一)发达国家社会工作法律概述

国外的社会工作发展较早,社会工作法律法规起步也比较早,发展相对比较完善。一般来说,社会工作法都是伴随社会法发展起来的。社会法促进了福利国家建设,使得社会公共事业得到发展。总体而言,社会工作立法随着社会问题的出现而逐步完善。因为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较快,早期显现出较多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法的确立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立法都比较完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45年通过了《社会工作注册法》,之后西弗吉尼亚州通过了《社会工作考官委员会法规》,至1993年美国所有的州几乎都确立了社会工作法律制度。美国的现有的社会工作职业立法明确规定了从事社会工作职业不仅需要接受过专业的教育,还需要通过专门的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加拿大的艾伯塔省出台的《社会工作职业法》对社会工作制度进行了专门化、综合化的规范。该部法律内容详实全面,它不仅界定了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协会以及执业审查委员会等概念名称,并且对于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组织、社会工作实践进行了规定。

(二)发达国家社会工作法律体系分析

综观上述各个国家的立法工作,不同的国家依据其实际情况和立法体系的不同,其社会工作法律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立法模式,分别为分散立法模式、集中立法模式、附属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是指制定一部综合性较高的法律对于社会工作的各项制度进行系统完备规范的立法模式。此种立法模式下法律内容一般比较全面,相对比较稳定,便于运行。但是此种立法模式也存在着灵活性较低内容笼统的问题。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必须注意这些问题的预防和解决。

分散立法模式是指在多部法律中对于社会工作的各项制度进行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每一部法律都是独立完整的,且仅对社会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

附属立法模式是指在其他法律中附带地对于社会工作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在此种立法模式下,对社会工作某一方面规定的法律并不是纯正的社会工作法,而且其内容不够全面,对于社会工作的规范较分散。

三.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的不足与展望

(一)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整体缺失。我国的社会工作事业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是针对社会工作而制定的,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是对社会工作的专项规定。社会工作者法律法规目前仅限于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总体上都存在着结构松散、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性较高的社会工作职业法律。

社会工作法律法规位阶偏低是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面临的又一问题。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主要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在其他法律中也不存在对于社会工作某一方面的规定。综上,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存在位阶偏低、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二)我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发展前景与建议

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现基本都是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位阶较低,没有普遍的适用效力。社会工作法律的整体性缺失,法律位阶低下等问题,造成了社会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现状,阻碍了我国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面对这一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經验的同时,要尊重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情况与立法习惯,采用逐步过渡的方式推进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逐步过渡的方式就是指先对一些社会工作紧急需要,难度不大的问题先行立法。

我国在立法体例上一直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加拿大的集中立法模式,建立一部规范性较高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法》。集中立法模式下的社会工作法律内容全面综合,采用章节体例,逻辑严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社会工作法律规范性较低,体系混乱,重复立法,立法空白的缺点。

五.结论

与一些社会工作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我国并没有一部较为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法律都较为分散、混乱。对此,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加拿大艾伯塔省的《社会工作职业法》,出台一部社会工作法,对一些社会工作问题,比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的管理与审查等问题进行明确具体全面的规范。以此来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我国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的需要,决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M].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

[2]宋午尧.论我国社会工作的立法进路与展望[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袁光亮.浅析我国当前的社会工作法律和社会工作者法律[J].社会工作下半月(理论),2008,(02):28-30.

[4]袁光亮.我国社会工作职业法律体系的建构[J].社会工作,2014,(06):9-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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