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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4-04-25

唐士玉 陈龙 潘相东

摘 要:近年来,由于公司贷款风险加大,不少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县乡,同时信贷紧缩。因此,农村没有方便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满足。在此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逐步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融入民间资本,降低融资成本。但是,小额信贷公司在经营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门槛高,资金短缺,监管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瓶颈。因此,有必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并提出立法建议,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当地省份的制度和实践为例,深入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成因。本文在对海外立法和實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规制立法的系统思路。

关键词:小额贷款;民间借贷;农村金融;信贷监管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强制发起人承诺制度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保荐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章程,参与管理,承担风险。其中,该“办法”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中的应用,以及应用到企业上市三个阶段的开放,应用程序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股东承担责任。”江苏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措施”也将是责任承诺书,作为公司成立的必要材料。上述规定无疑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当出现风险或债务时,应承担法人所有财产的责任。除缴纳出资外,法人股东不再承担公司债务,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最吸引人的发明,它可以保证股东不会因为破产的损失,但也为幽灵的“享受”投资者消除来自后方的威胁。因此,强制性保荐承诺规则的设计不仅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阻碍了私人资本的整合,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民间资金需求不断增加,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情况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根据“指导意见”,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支付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机构的收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信贷公司应当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关于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执行情况的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不得将任何银行贷款和资金投入股份,不需要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几乎不可能收到捐款。虽然小额信贷公司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但并不是慈善事业。作为一个企业实体,盈利能力是一个基本特征。个人或企业不会捐款给营利性企业。同时,小额信贷机构的非金融机构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在金融机构之间享受银行间的借贷和转贷业务。此外,小额信贷机构的注册资本均为货币资金,不能由银行担保或抵押。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融合。

(三)监管体系庞杂问题

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体系处于法律状态。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小额信贷公司。这样一个制度是由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如“指导意见”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指导意见”,省政府需要明确的是,省(区)金融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不能在省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制度设计,导致各省的规定不一致,无法形成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而在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比较混乱。财政部门,国家发改委和公安机关都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不明确。监督的主体不明确。即使是共同监督下的部门之间的冲突。如按照“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建立了“领导,协调,衔接,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本着“谁是先导,谁负责”的原则。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风险处置主要由市政府和市,区两级试点县承担。试点县市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全省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因此,改变现行的监督管理模式,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规制:规则设计与立法构想

我国立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无论从强制保荐人承诺制度,注册资本管制,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方式,还是公司运作中资金来源和利率上限的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甚至公司退出市场的规定都体现了一种监管主义,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陷入严重困境。为了缓解这一困境,除了反映未来立法的自主精神,放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控制外,还应该改革一些具体的规则,确保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一)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许多海外国家已经对小额信贷机构作出特别立法,以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合法的环境中运作。中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杜绝没有统一规范的地方立法水平低下和地位分散的局面。此外,立法应该体现自由主义的原则,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自治的精神应体现在强制性和自愿性条款以及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程度上。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规则再造和立法构想

首先,取消发起人承诺制度,免除无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指导意见”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违背了加大投资者负担的基本理念,不利于私人资本的流入。小额信贷公司的性质是公司法人,具有全部法人的基本特征,自主承担责任。股东承担出资金额的责任。其次,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放松现有的资本制度:一是各地要立足“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适当调整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要过度提高注册资本门槛二是取消对资本金要求的上限,由发起人酌情决定资本的数额;第三,在货币资本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允许股东使用公司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和依法转让的财产投资符合非股东投资需要货币资产。最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服务对象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于在市区经营,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要高于在农村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农户。

三、总结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小额信贷公司在各省试点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试点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整合了民间资本,为发展“三农经济“的资金支持。但在三年的发展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也暴露出立法水平低,建设难度大,运营资金短缺,利率上限控制,监管复杂等诸多问题。系统。以地方省份的制度和实践为例,本文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的经验,在分析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思路和立法思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穂.完善民间金融法制,推动民间金融业健康发展[J].旅游纵览(行业版).2012(04)

[2]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2010(02)

[3]鲁敏.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6(03)

作者简介:

唐士玉(1998-),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陈龙(1996-),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潘相东(1996),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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