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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做好物资采购的邀请招标

时间:2024-04-25

金汉清

摘要: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优点是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缺点是价格的自由竞争不能得到充分体现,有可能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

关键词:邀请招标竞争效果有效监督

一、邀请招标概述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给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方式。因此,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特点

1.邀请招标的优点

邀请招标具有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等特征;同时具有招标费用少、周期短、招标评标工作量小、满足采购人及时性等优点。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经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采购效率。

2.邀请招标缺点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標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由于邀请招标过度地限制了供应商数量,将一些条件优越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价格的自由竞争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

三、如何做好邀请招标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确定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是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是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需要审批、核准的还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核准手续。三是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货物招标项目,且不属于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上重点项目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2.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选择邀请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对邀请招标的操作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邀请招标关键在于两个步骤:①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产生:有三种产生方式,即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②被邀请参与的特定供应商随机抽取确定:数量是3家以上。随机抽取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包括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那么,如何把握好邀请招标的这两个步骤呢?一、采购人要储备积累可供抽取邀请的供应商名录邀请招标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有一定量的适合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随机抽取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邀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因此,如果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为了确保“邀请”对象的选择能有较大的余地,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储备供应商名录,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邀请”对象的需要,这是公平合理地确定“邀请”对象的基础性工作。二、拟邀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拟“邀请”的对象,因此“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一定的质量和标准,并在“邀请”之前进行必要的资格筛查。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征集供应商,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随机抽取。如果参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有不合格的,抽取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供应商被“刷掉”,不合格的反而“入围”。因此实际操作中,既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审和筛查,又要防止鱼目混珠,落实供应商资格条件预审和筛查,确保资格预审和筛查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

3.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邀请招标进行有效监督

由于邀请招标过多地强调采购的及时性、特殊性要求,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从部门利益出发,搞“暗箱操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内定供应商,另邀请几家供应商作陪衬;实施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邀请招标进行过程监督就非常有必要。我们都知道,在招标项目中,纪检监察部门与招标项目各方的利益冲突最少,与被邀请方平时在业务上无往来,不存在利益共同体,由纪检监察部门来把握此环节就相对公平而且很容易操作。首先,让合同主管部门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该项目合格的全部供应商或者项目承揽商。其次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名单提供给项目组进行筛选确定被邀请方。再次,由纪检监察部门把确定的被邀请单位名单交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招标运作。通过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在邀请招标上的参与,笔者认为就可以在这一环节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由于提供的是全部合格的名单,范围很大,关键部门的关键人物在如此大的范围内是根本没办法进行操控的,再说由项目组来统一确定被邀请方,更可以扼杀以权谋私者的图谋。最后,邀请招标的过程是由纪检检察部门参与并监督的,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敢铤而走险了。在邀请招标这个环节中,只要纪检监察人员把监督与管理结合起来,在管理中抓监督,在环节上做到明明白白,而不是雾里看花,这样的监督才不至于流于形式,监督才能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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