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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的困难和解决方法的思考

时间:2024-04-25

于知琳

摘要:社会保障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决定。本文通过对社保改革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的论证思考,更加深入的理解我国的社保制度。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税务部门;社保改革

一、我国社会保障费基本状况

《劳动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建立初期,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国企人员,保障内容也未详细规划。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征收主体的划定也比较模糊。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在上个世纪末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为保障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而在征收方面,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规定,我国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1]这意味着我国将由单一主体收取社会保障费。

二、社会保障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可能遇到的問题

1.整改协调难度大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保费的筹集在改革之前没有统一的征收部门。在这种混合征收模式下,各地区社保费的征收有很大的灵活性,征管机构和征管程序都可以由当地政府部门确定。各地社保缴费细则也大相径庭,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予以监管,各地少缴、欠缴、拒缴的现象频发。因此,改革协调难度大。

2.整改社会压力大

2.1企业的负担上升

税务部门的征收具有强制性,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会增强社保费的征管力度。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2018年按职工工资缴纳社保的企业仅占27%。[3]由此可见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多出现于中小型企业。企业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主要的因素是为了降低自身运营成本。而在改革后,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企业的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少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这势必会给部分企业带来经济上的负担,甚至会导致关闭。

2.2.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降

社保改革后,在现行的税基和税率下,部分企业为转嫁经营成本,可能会降低员工工资和福利或通过裁员减少支出。从而导致员工经济收入减少。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因为需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所以将增加自身经济成本,造成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降。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下降短期内会导致其消费意愿减少,使社会经济发生变化。

三、社会保障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建议

1.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监管和使用制度

我国的各地的社保制度发展状况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改革中要充分认识到各地区的差异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细化立法、推进改革。社保费的开征应保证受益群体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完善转移支付手段,调控各地区差异实现相对均等化。

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费征收监管机构,充分利用税务部门的强制性,调控监管力度减少偷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该做到缴费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增强社会监督,更好的利用缴费信息。

在社保基金使用问题上,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支配,规范基金使用,避免社保基金挪用,形成专款专用的使用模式。

2.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地区差异性明显。在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应充分考虑到城镇和农村地区,发达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差异。我国城镇地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务工人员较多,社保的征收明显优于农村地区。而发达地区,如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才众多,社保基金的征收也优于相对落后的西北偏远地区。因此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收费细则适时调整策略。

3.社会保障费费率不易过高

社保费费率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对征收群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值蓬勃发展期,众多中小企业为其发展注入了活力。社会保障费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费款,过高的缴款会给中小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企业的利润被压缩,职工的薪资和福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时也会加重需自己缴费的居民的压力。不利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带动国内消费。因此,费率制定不宜过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Z].2018-7-20

[2]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Z].1999-1-22

[3]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

[3]温馨.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7,12:109-111

[4]石坚,杜秀玲.建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模式的研究[J].国际税收,2014,12:10-14

[5]王尧.基于英国国民福利税经验的中国社会保险费改税探索与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5: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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