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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

时间:2024-04-23

李田田,张 露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

李田田,张露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海上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八级以上风为承保风险,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事故地点风力大小是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保险公司往往以承运人无法对风力是否已经达到八级的保险条件进行充分举证为由而拒绝赔偿,类似风力认定问题左右难辨,值得深思。本文通过凯旋海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梳理和分析,试图对如何认定事故风力大小,以及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保险责任做一探究并阐述自己还不太成熟的观点,希望能够在商务实践中更好地平衡各方价值及利益有所裨益。

海上保险合同;八级风认定

实践中,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因八级风认定问题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只有八级及八级以上大风才属于保险责任承保范围,而当对方未举证证明存在八级及8级以上大风时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支付保险赔偿。此类案件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其争议焦点在于:(1)事故地点是否存在八级风;(2)八级风以上是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八级风认定

在贸易运输途中,风浪是导致船舶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将风浪造成的损失列入保险范围很有必要。《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约定八级风以上造成的损失才属于保单责任,是因为一般海船的抗风等级至少有八级,遭遇八级以下的风力,一般不会发生危险,所以保险人根据船东需求,将保险责任定在8级大风以上的情况较多。

笔者认为,在不存在黑匣子数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根据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事故地点的风力大小。首先,风力监测技术的局限性。以人类现有的智慧和技术,很难准确监测到海面任一位置的风力大小。若法院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准确证明风力大小的证据,被保险人必然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因此,被保险人只需举证证明事故地点存在八级风的可能即可。其次,公平合理原则。最后,为维系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八级以上风是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在于判断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由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所致,进而决定保险人是否负有赔付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是由保险合同规定。所以,在探寻事故原因时,通常限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事项。

海上保险合同因果关系的探究,由于受到英国近因说影响,使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一种观点认为,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另一种观点认为,作用效力上最为显著的原因才是近因。后一观点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可。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二)多数原因

1.同时发生。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多种原因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多个原因分别独立作用,并导致可区分的损失,保险人只需对与承保危险成立因果关系的损失部分负责。但当承保危险与非承保危险、除外危险相结合又无法区分时,“近因”的判定及保险责任的承担极具争议。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未能较好的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一种观点,偏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第二种观点,偏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人或者保险人都过重承担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我国可按照各风险的原因力或作用力,确定相应比例,该比例的确定应当由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在现有科技和技术无法认定各危险所占比例时,建议双方协商承担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3.间接发生。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而有完全独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关键所在。对于沉船事件,海事部门会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拥有资质的保险评估公司亦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了事故认定分析,法院应当结合以上证据,首先认定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

就八级风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八级风是导致船舶沉没的唯一原因,法院应认定八级风是事故发生的近因,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当赔偿保险责任。(2)如果八级风与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首先判断其他因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均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八级以上风导致某个因素出现,某个因素,又导致船舶沉没,应认定构成保险事故。如果八级风引发的因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承保风险,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该事故的起因和决定性因素是八级风,离开八级风的作用,事故不会发生,因此保险人应当全部赔偿。

[1]邓金刚.船舶遭遇到八级以上风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认定[J].世界海运,2012,35(8).

[2]陈欣著.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47页.

[3]陆玉,傅廷中.保险法中的选因原则与民法中因果联系原则关系之彼辩[J].中國社会科学院研窆生院学拫,2016(01).

[4]王晓虹.保险法近因原则司法实践研究,2013,中国海洋大学.

李田田(1989-),女,汉族,山东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张露(1989-),女,汉族,四川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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