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薛博川 吴泽 陈鑫哲
摘要:司法裁决给法官留下了足够的个人判断空间。尤其对于疑难案件,法官也无法从历史案件中得以推断,在判案时难免要靠直觉、常识等因素进行裁决。法官的裁决代表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法官在裁决过程中会尽量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判断的偏差。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常扮演多重角色,依照理性和经验判断也是裁决的一种方法,由此可见,法律并非法官唯一的判断标准。本文探讨了法官如何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最大程度的做出正义化的裁决。
关键词:个人因素、司法判决、思维逻辑
1法官裁决的过程
1.1法官自身角色的定位
法官自身角色存在多重性,受家庭环境和社会教育的影响,法官会形成独立的思维方式,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和情感需求。同时法官身为社会的一份子,又不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个人特征难免会成为影响案件判断的因素。于是,法官在理性与感性,自我与非我之见徘徊冲突,而法官只有从自我走向非我,才能真正形成理性的正义判决。同时,法官判决的规程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试错赋予法官权利,同时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在法律法规用尽,法官不得已做出自我判决时,实际上也是立法性的决定,法官无需超越法律,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结合法律条款综合考量的结果。
1.2法官的思维逻辑
法官的判断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对于典型案例,法官仅仅需要根据逻辑,自上而下的进行推理判断,法官以事实和证据为考量前提,运用自身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加工,以形成相应的判决结果。而对于非典型案例,运用传统的判断方法进行判决往往产生误差,所以法官需要预判法律判决的结果,从结果出发为判决找寻理由。这两种推理方法不尽相同,却无时无刻的影响着判决结果。总之,这两种推理的不同仅在于顺序的不同,一个是以规则为出发点,由前向后推,一个是以结论为出发点的逆推法。事实上,无论是哪种推理方法都存在其不足之处,法条推理法无法掩盖价值判断的实质,而后果推理则可能导致法官权利的滥用。因此,只有把这两种思维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才能不违反法律的初衷,做出最正义的判决。
1.3法官的行为特性
司法的行使不能损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始终保持理性,不能因为个人因素影响裁决结果,应该依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解释案件,而非改造法律,生搬硬套。但是随着时代的推进,法官需要实现正义和秩序之间的平衡,在积极行使权利的也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司法的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法官的权利,法官不仅仅是法律的解释者,而且也是法律法规的确立者。当然,司法的灵活性本身也就意味对法律空白的填补。虽然“法官造法”的现象存在,但是司法本身比等同于立法。法官由于中立性,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形象,法官不可能成为立法者,法官只有明确职权、规范法律程序,立足本国的司法环境,案件才能保持公正的判决。
2.揭示影响法官判决的内部因素
2.1經验、道德观念影响法官的判决
法官的判断结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的因素外,法官还受经验、道德观念、国家政策、公共媒体等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在裁判过程中,受不同因素作用就会产生不同结果,而且受不同层级、不同目的的限制,法官的判断结果往往呈现出个殊化的行为倾向。一方面法官通过运用司法因素减少其他因素的干预,以最大程度的接近正义的判决,另一方面,法官通过司法的论证保证结果的合理性。
2.2语言不同的表达方式影响法官的判决
传说法官是蒙眼女神变身为普通人,因此正义是自然的,人性的。法官在司法判决中保持正义、中立与理性。作为理性的体现,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专业性,法官的判决一方面建立在掌握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上,另一方面建立在长期累积的人经验所得。正义的裁决离不开司法方法的支持,法官不仅仅需要协调主客观的一致性,通过前因推断出后果,而且还需要建立在证据链条之上。同样,法官的自我判断力也影响着判断结果,案件双方的陈述、语言表达、心态与方式不同的排列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官依据综合情况做出判断。
2.3思维方式影响法官的判决
法律是一个封闭静态系统,法官只需要根据法律进行逻辑推理,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的裁判。裁判作为一种职业性的行为,通过既定的语言和规范化的程序使裁判与其他事件隔离。这种专业化的程序将法官的个人身份与职业身份区别开来,然而法官作为一个个体也有自己的是非心。首先,法官的思维方式与常人无异,其次,法官的性格各异,不同的行为方式作用于法官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法官的理性和经营是其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法官熟练的运用法律概念,以理性的方式解决冲突,另一方面,法官的直觉来自法官的经验,而经验来源于日常生活与司法实践。比如,出身于社会低阶层的法官注重平等,出身于上层阶级的法官则更倾向于民主。同样,先天个性在法官身上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比如,一个平易近人的法官很可能听信各界的评论失去自己的判断,而一个暴躁固执的发箍很可能不听各方辩论而固执己见。总的来说,理性与经验并存,两者的结合影响了法官并作用了最后的裁判结果。
3影响法官裁判的外部因素
3.1法律因素规范法官的裁判
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应首先服从法律。一方面,法官依从法律进行合法化的判决,不仅在行为上符合规定,也要符合程序化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评判的依据,法律保障了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最后的正义化身,确定了是非对错的标准,规范了法官的裁判,只有合理的裁判才具备正当性。法律因素在于它可以约束法官的判决权,防止权力的滥用。
3.2制度因素
司法裁决是建立在司法公开、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的。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司法独立保障了审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其他机关没有权利行使,司法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法官的行为还要受到上级的制约。此外,权责统一也是对法官提出的要求之一。这一原则意味着法官必须对自己的裁判负责,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裁判的重大失误,促使法官更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3.3新闻媒体影响法官的判决
近年来,“于欢故意伤人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等刑事案件牵动人心,或多或少的也影响到法官的判决。由于这些案件涉及伦理道德,社会公平等因素,一出现便触及了公众敏感的内心,正因如此,这些刑事案件才需要法官谨慎判决。其次,对于案件的划分可以分为典型案件和非典型案件。对于典型案件可以依从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出现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可以被归结为举证的问题。
对于非典型案件,就无法通过形似案件进行推理,另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很难仅仅凭好坏、善恶判断问题。因此非典型案例也可以反映法官判决当面的不足。
4.总结
对法官来说,情法理三者和谐统一才能构成传统的司法判决,但这并不代表法官可以任意而为,法官需要协调好情、法、理三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在现代诉求的理念下,情理法的平衡有助于调节民事纠纷,打破僵局,缓解社会矛盾。因此,法官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将情理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在典型案例与非典型案例事件寻求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如此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赵力.司法裁判的影响因素及法律方法运用探究[D].烟台大学,2017.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