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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时间:2024-04-25

张祎晨

摘要:意定监护在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是民法监护制度中新增加的一项重要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是符合我国当下的现实背景。但是意定监护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意定监护合同签订后,如何发生效力,被监护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会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意定监护人付出了辛劳后,被监护人如果违约,好人做好事,是否有保障,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意定监护;监督人;公证机构

1研究的背景

1.1老龄化速度加剧的需求

计划生育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的确是解决当时中国人口增长速度过快,甚至到要威胁到国家的发展的问题。同时也给今天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口结构变化,国策的介入加剧我国老龄化速度,出生率降低,伴随着医疗条件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死亡率降低,同时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一大批成年人开始步入老年。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加重了人口老龄化,但是即使没有实施计划生育,我国也会面临着这个问题,这是经济发展必带来的结果,在很多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这种问题。

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3亿,占总人口的16.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1.5亿,占总人口的10.8%。如此多的老年人,如果不保障其晚年人生,会造成国家的不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需要一项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而意定监护就具有这样的现实意义。

1.2失独、空巢家庭的需求

家中唯一的子女不幸离世,这样的家庭被称为"失独家庭"。按照已有数据,有些机构做了样本统计: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按此统计,失独老人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

空巢家庭是由于孩子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要么外出工作学习,要么因为现代生活的各种压力,即使在父母身边,也没有时间照顾父母。近年来,各种机构媒体呼吁“常回家看看”,从本质上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可能从情感方面,可以让老人感到安慰。这类家庭一旦父母生病,需要人照顾,轻则会让子女辛苦一段时间,严重甚至会拖垮整个家庭。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近3亿,而空巢老人家庭比例或将达到90%,这意味着届时将有超过两亿的空巢老人。

无论是失独家庭还是空巢家庭,在年老时没有人照顾,意定监护通过提前预定监护人,在病老时候照顾被监护人,是具有社会需求的。

1.3体现意思自治、尊重人权

成年人为了以后老年生活提前预先安排所信赖的监护人在其不能生活自理的时候,按照监护合同,照顾自己以及处理其财产,自主选择,意定监护不依赖亲权,可以选择其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让人有了自主选择养老的方式。目前观念的转变,如今有一批人,自我选择养老的方式,通过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这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我国尊重人权。

2.结果与分析

2.1对于意定监护制度法条理解

2017 年 3 月 1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且在当年 10 月 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1.1意定監护制度的主体

从法条我们看出,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是主导者,其要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因此对其自己的资格提出要求,从年龄上其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从行为能力上讲必须满足其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与行为能力必须二者都满足。如果是成年人但是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其协商的监护人是无效的,不能构成是意定监护。当然如果年龄不满足,更是不可能构成意定监护。

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要求,在法条中表明的是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在本法条中并没有对其年龄、行为能力,以及组织的资历提出要求。

2.1.2意定监护制度的成立形式

意定监护制度是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其核心——合同。作为合同,其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属于特别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法条中“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因此意定监护合同成立,除了满足主体资格、内容合法以外,其成立的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果双方是以口头形式确定,并不构成意定监护合同,合同并没有成立,不受法律的保障。

2.2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意定监护合同的缺乏效力

监护合同是非常重大的事,通常还会伴随着大额财产如房子的分割,仅仅通过书面合同,其效力是会打折扣的,有些人又认为有些人容易感情用事,事后又生反悔之意。因此意定监护合同也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2.2.2缺乏对于被监护人的监督

对于被监护人本人在智力正常下选定的意定监护人,并且订立意定监护合同,之后合同达到生效要件,此时监护人开始履行合同,但是被监护人此时可能因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判断能力不足,此时被监护人不能自顾,对于意定监护人的监督和限制都会减弱。此时意定监护人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监护人在利益的诱惑下而做出有悖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此时,如何确保意定监护制度能够达到其约定效果就显得重要。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实施,从人口老龄化、失孤失独空巢家庭、人权体现来说,都具有现实的意义。意定监护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意定监护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弱势的被监护人的利益,这都是一段任重而道远的路,需要更多的从业者来进行完善,实现意定监护制度成立的最终意义。

3.2建议

3.2.1公证机构介入意定监护制度

从意定监护制度在本质上附条件的合同,法条只规定其成立,但是这种成立,在实践中,由于伴随重大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对外的公示,其效力大打折扣,也容易引起纠纷。本人认为书面形式作为意定监护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合同需要进行加强合同的效力,此时公证机关介入并且进行公证登记,会减少纠纷,同时也减轻法院的压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也对帮助者提供保障,让好人不再受委屈。

3.2.2选择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监督

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当事人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可以把监督人提出来,在意定监护合同签订时,加入在合同内容中,被监护人可以选择其亲戚朋友,其所信赖的人来监督监护人是否在履行职责,尽到其义务。如果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监督人要进行履行职权。同时也可以选择机构组织。东方网在2018年6月19日报道上海一名近80岁的老人最近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指定邻居李阿姨成为他的意定监护人,居委会工作人员张先生代表居委会成为第三方监督人。而这是首个由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监督人的案例。这是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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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小芳.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J]华侨大学,2017.05.22

[3]姜爱华.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6.03.15

[4]李莼.意定监护公证若干问题剖析[J]法制博览,2017.08.05

[5]曾书红.关于公证介入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若干思考[J]法制博览,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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