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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时间:2024-04-25

宋晶晶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增加了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人们在互联网上采用各种娱乐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文化需求和精神需求。最重要的娱乐形式之一是写作或阅读在线原创文学作品。由于这些文学作品具有多样性和丰富内容的特点,因此受到不同读者的喜爱。

关键词: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

1.前言

当前,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开发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覆盖了简体出版、繁体出版、海外出版,实现了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影视和舞台剧改编,以及主题公园与周边开发等多个领域。

2.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概述

网络原创文学是指作家在网络上首发,最初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最早供网络用户阅读,可以使网络用户参与其中的文学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就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许可转让给他人,由此来充分开发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价值。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以是作者,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文学网站或者该作品的游戏、动漫、影视剧衍生品开发者等。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即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网络原创文学。

3.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保护困难原因

3.1著作权人难以界定

由于网上信息的迅速传播,一旦文章在网站上发布,这篇文章也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在其他网站上,这使得很难找到文学作品的初始来源。确定文学作品的真正作者。此外,网民在写作时通常选择笔名来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这也使得权利持有人在证明其身份时难以提交证据。

3.2著作权人并不容易知道自己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

由于类似的文学网站数量过多且冗长,版权所有者可能很容易忘记他们授权的网站,并可能会发现某些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其文章。而且,权利人的权力毕竟是有限的。大多数权利人仍然需要管理他们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环顾四周,并检查他们的文章是否被不加区别地再现,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3.3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被侵权的方式太过容易

与传统文学作品的侵权方式相比,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侵权方式更为便捷,具有成本效益。他们只要求侵权人点击,复制粘贴,即可达到转载目的。

4.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应对策略

4.1原创文学网站明确自身定位,避免因网络用户侵权承担责任

考察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侵权问题,原创文学网站未能明确自身定位是主要原因。鉴于此,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慎重对待网络用户以投稿方式上传的作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的运营模式,合理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尤其要着重关注专属作品、授权作品等网站具有选择权、编辑权的作品类型,核实其原创性,避免因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而承担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性质,依法在系统中设置关键词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行审查,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储存于网站的涉嫌侵权作品,积极应对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形。

4.2提高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著作权权利归属与合同纠纷

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作者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作者应该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有必要妥善保管好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侵权诉讼发生时能够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同时,签约作者还应当明确其与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以明确其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在签约作者是网站所在企业职工的情形下,签约作者创作的作品可能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在签约作者与网站签订委托合同情形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3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者明确授权范围,合理开发衍生品

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还涉及到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衍生品开发者未能明确授权范围,在尚未获取某项权利的情形下开发衍生品而侵犯著作权。鉴于此,开发者在进行衍生品开发时,如将网络原创文学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以及开发周边产品等,理应明确所需获取的权利类型,并明确定位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避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不能合法开发衍生品。

4.4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

为了促进网络原创文学产业的繁荣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从立法层面来看,一是针对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作者署笔名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时常发生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进行作品登记,这有助于作者积极应对侵权诉讼,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也有助于减少作品使用者获取授权许可时的搜索成本,促进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交易市场的繁荣。二是针对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非法复制作品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相关条款,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强化侵权惩罚力度,提高侵權赔偿额度,严惩盗版行为。

4.5原创文学网站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侵权盗版

针对网络用户借助BBS、论坛、贴吧、文档分享平台、P2P共享平台、网盘、阅读APP等平台传播盗版原创文学的行为,原创文学网站可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行为。通过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合作,推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停止收录盗版网络原创文学站点,从而遏制网络用户借助搜索引擎寻找盗版资源;通过与P2P共享平台、网盘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的盗版团伙,缩小利用P2P共享平台以及网盘传播盗版网络原创文学的范围;通过与广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斩断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的收入来源;通过与主流应用商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督促下架盗版网络文学等。

5.结束语

总之,为借鉴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需要从原创文学网站、作者、衍生品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等多个层面,对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以推动网络原创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社会科学,2017(11):36

[2]黄霄旭.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现状与未来——基于对盛大文学的分析考察.出版科学,20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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