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张兆洋
泰州市高港区纪委在全区各镇(街道)成立案件审理小组,对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实施聘任制。基层纪检组织从审计、财政、司法等部门选配1~2名精通财会或法纪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审理,提供业务支持,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区纪委规定,审理人员享有“四权”,即:有权全面审阅所办案件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有权找被调查人谈话,必要时可向重要涉案人核实情况,提出定性处理建议;有权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有权参加各类审理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同时,相应明确了其义务:严格按照办案要求审理案件,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证人和个人隐私;对所审理的案件署名负责,并接受责任追究。
(摘编自江苏《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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