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高存远
摘 要: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较为特殊、复杂的处理形式,一旦处理不慎就会引发一些纠纷和混乱。随着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也得到了较大的完善和改进。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性来说,连带责任制既是一项基础、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主要需求。连带责任制主要用于处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种纠纷和侵权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展开对连带责任的探究和分析时极为必要的。针对现阶段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债务问题,本文将着重分析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内容,介绍其类型,从而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探究 措施
1.引言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是基于两人及以上的主体条件,针对受害者实施的一系列补偿,维护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连带责任制在实际的案件中起着积极的辅助作用,特别是对于责任人的合同遵循和交易的安全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虽然政府针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出台了众多履行、维护措施,但因为其适用范围等问题也出现了各种纠纷和矛盾,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连带责任进行全面分析,并了解各种类型的使用条件,严格控制使用缺陷和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应对,最终才能确保连带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
2.连带责任的发展背景
连带责任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在实际的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不同的人对于连带责任有着不同但却相似的见解,比如‘连带责任是在法律的约束下,根据合约赔偿条例,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应当共同承担的债务进行全部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为多人,则每个人都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且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特殊性的特征。
连带责任的概念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很久。早在战国时期便有商鞅提出较为系统的连带责任制,主要用于解决当时的民事纠纷案和产权问题。比如某一人犯法,那么他的家人和其他有关系的人都要为其承担偿付责任,也称为连坐法。虽然在古代施行的赔偿惩罚非常残酷,但不可否则,它为现今的民商法奠定了基础,为社会的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商鞅的变法最终失败,他也死于自己制定的连坐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连带责任制也在实践中日益完善,拥有了较为具体的使用规范和赔偿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实施的连带责任制是顺应时代发展,融合了古今中外的优势传统,对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内容
连带责任的实施对象是指合约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当因一方问题而给受害者带来损失时,合约中的所有责任人都需要按照所占份额来共同承担赔偿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连带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受害者进行救济补偿,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有效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了所有的债务,那么共同责任的关系也就消失。这样来看,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产权问題来说是很有效果的。连带责任主要用于处理合同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因而被分散规定在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即有关司法的解释之中。它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具有典型的连带性,这也是它的本质特点。从责任方来看,连带责任所施行的对象是两个及以上,责任人以外的便是连带责任人。瓷器,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具备可替代性,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每个责任人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承担。连带责任人通常和责任人具备某种密切的利益关系或者是愿意共同承担责任的关系。连带责任虽然对受害者具有保护作用,但对侵权者则是一种加重责任和惩处的制度,所以民商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4.连带责任的类型划分
4.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这种共同侵权问题在我国的案件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从共同侵权的基本概念来看,是指由两个及以上的责任人给受害人造成利益损失,那么所有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的关系。多人故意或因过失而给受害者的利益带来损害的,都需要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多人行为导致的共同侵权而形成的连带责任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主要存在行为判定的问题。共同侵权属于多人犯案,在损害行为的程度判定上很难裁决,不同的人由于判定方法不同,进而导致发源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在多人过失的裁决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合约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要承担同等清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危险行为形成的,可以说是共同侵权中的特殊类型,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也需要按照连带责任进行处理。
4.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行为使指每个责任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及侵权的过程中,没有相互进行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其他责任人也在实施侵权行为,最后造成的结果会使得受害者受到全部利益的被损害。
4.4合伙联营之连带责任
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还有其他方式的描述,比如合伙及联营。主要是指多人合伙进行营业活动,并在具体的过程中都对本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在共同享受权益的同时,如果出现了对他人实施了侵权或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4.5担保之连带责任
一人为另一人进行担保而引发的连带责任非常普遍。这种连带是指担保双方在签订合约时没有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在债务人死亡或者不愿履行自己的责任去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与原债务人拥有同等的偿债责任。如果合约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担保人,那么每个担保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4.6代理之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依法进行的代理行为在发生侵权问题时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的,相反,如果有违反法律的代理行为就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主要包括:知情情况的违法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两者进行利益侵害串通的代理。
5.结论
本文列举了部分连带责任的类型,除此之外,我国的民商法中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等。虽然每种类型的连带责任在债务承担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其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害者的根本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现代社会已经离不开法治,人们在生活、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矛盾,且会不断地发生新的变化,因此法律制定者也要与时俱进,对社会的实际矛盾进行综合考虑,始终确保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的良好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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