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高红娜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复杂多变的特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首要任务。如何做好"四个阶段"的管理,克服造价管理中的各种弊端,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建立一套完整的制约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低价中标 招投标 造价管理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由此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尚须较长时期的努力。
1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成功应用经验以及在国内的尝试
1.1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成功应用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他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1.2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及其优缺点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
2 最低价中标法在施工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低价中标已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招投标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转变成了最低价中标或低价中标,而低价中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低价低质、低价抢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设置合同陷阱、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付款。
3 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
针对低价中标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认为作为一个招标者,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首先,应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3.1.1 有关技术部分
招标图纸和技术要求的完善程度对于合同期间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变更签证的管理都至关重要,尤其是按图纸和技术要求为基础包干的合同。
3.1.2 有关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主要分为文字和清单两大部分。
文字部分的条款主要是为管理工程服务的,涉及的内容归纳起来无外乎是对于工程三大目标二个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费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总体协调。
与价格有关的主要是费用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的性质,让利的处理方式;(2)计算规则和单价说明;(3)变更签证及索赔的认定和审核依据;(4)甲指乙供或甲供材料的设定;(5)暂定料值、暂定金额、指定金额与照管费用的设定及其在施工过程中与实际金额变动的转换方式;(6)工程范围,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专业工程范围的转换;(7)超出预期风险范围;(8)以上变化根据操作流程所涉及的费用的支付问题。
商务部分的另一大部分即清单部分。主要有: 立项完整准确、项目描述的准确性、清单数量的准确性。
3.1.3 对于投标人资格的认定
对于投标人的施工资质、规模、做过的工程项目、技术条件,特别是信誉、管理人员的素质、公司的资金状况、事后的维修状况应该在事先了解清楚后才允许其投标,若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其无生产资质或能力,尤其是在专业工程方面,即使中标后,承包商将相关内容外包给其他单位做,对业主而言既损失费用也损失时间,对于工程质量是否能够保证也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3.2 其次,合同订立前的清标及评标工作
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有几个投标单位,招标的时间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定标后合同訂立前必须要做好清标工作,将招标过程中要求提交的资料再次仔细审核一次,对于仍然缺漏的资料和回复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承包商补齐及澄清明确。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审查其单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3 .3 再次,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应努力贯彻合同的精神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3.4 最后,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作必要的回顾,并修正原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
每个合同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共性,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后,应做好记录,将避免的方法添加到后续合同中去,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应注意此类问题产生的源头,在审核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4 结束语
从理论分析到实际的应用,以及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大量事例证明,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优,实际中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值得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
但实际上,我国目前距离最低价中标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很远。为此,中国政府应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是搞好试点工作,在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沿海地区先行试验,积累经验和等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二是加快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工程担保体系,实行工程造价市场化,强制实行设计保险和设计赔偿制度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大鹏.浅谈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建设者》 2009年 第8期.
[2]鲁纪军.浅谈低价中标.《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年第16期.
[3]曹蕾;马凤玲.浅谈最低价中标法《水利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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